嚴禁違規違法
㈠ 求《關於嚴禁違規宴請喝酒的規定》對照檢查,保證書,一類的範文。急需
部隊飲酒保證書
㈡ 三部門怎麼規范購房融資行為嚴禁違規提供「首付貸」
11月5日想,記者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日前聯合部署規范購房融資行為,加強房地產領域反洗錢工作。其中包括: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提供購房首付融資;嚴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產品或服務;嚴禁違規提供房地產場外配資;嚴禁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等資金挪用於購房。
部署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首付資金來源和借款人收入證明真實性的審核力度,嚴格對個人住房貸款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實行分類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時,要以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網簽合同和住房套數查詢結果作為審核依據,並以網簽備案合同價款和房屋評估價的最低值作為計算基數確定貸款額度,有效防範交易欺詐、騙取貸款等行為。
給嚴格執行政策點贊!
㈢ 立案審查過程中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什麼證據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版體罰或者變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根據《監察法》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3)嚴禁違規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監察法》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㈣ 對嚴禁違章指揮的理解
就是遵紀守法
㈤ 防止違章動火的六大禁令是什麼
防止違章動火的五大禁令如下:
沒有批准動火證,嚴禁動火。
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禁動火。
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禁動火。
沒有採取消防安全措施,嚴禁動火。
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禁動火
㈥ XX員工嚴禁禁止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這說法對不對
恩?勞動紀律,真搞笑.把這句改成違反安全守則就更好了
㈦ 82060-違反警令、禁止、警告標志、標交通違法在網上怎麼處理
對於禁止駛入(單行線)、禁止轉彎,禁止停車,禁止掉頭等都屬於「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的」, 處罰標准:罰款:100元,扣2分。
在網上處理的步驟如下:
1、打開交管12312app手機軟體,進入軟體主頁面。
㈧ 什麼是嚴重違紀
參考一個案例和案例分析吧!
『案例回放』
孫某系某百貨公司下屬某商廈的營業員。2004年5月20日,孫某在參加脫產職業培訓下課後到公司下屬的某超市購物。在購物過程中,孫某將4支圓珠筆裝入口袋,沒有付錢帶出購物區,被超市保安當場捉獲。2004年6月2日,百貨公司根據《員工手冊》中「職工嚴禁盜竊」的規定,作出了解僱孫某的決定。孫某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對其處罰太重,因此申請仲裁要求撤銷公司解除「嚴重違紀」該如何界定的決定。
『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確實有很多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個焦點集中在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無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這兩者缺一不可。案例中的事實依據是比較明確的:員工在超市偷拿四支圓珠筆,孫某本人也沒有否認。至於法律依據則是看用人單位依據何種法律規定做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第二個焦點問題,作為解除依據的《員工手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正如大家所說,如果《員工手冊》是在偷竊行為發生之後方才制定的,恐不能約束孫某的行為。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員工手冊》是否經過了民主程序制訂並公示。如果不符合規章制度的生效條件,則員工手冊的法律效力仍然是有待商榷的。
對於法律適用的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第二款第二項還是第三項是本案的第三個焦點。第二項是「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第三項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嚴重損害的」。根據大家的發言,大多數嘉賓傾向於認為應當適用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只能適用其中一條,不能同時適用,這就提醒我們HR在日常工作中要對適用哪一條款有所注意。鑒於用人單位在爭議發生後較難舉證出嚴重損害的程度和數額,故在實踐中我們一般較多的適用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那麼在該案中「員工手冊」規定的「職工嚴禁盜竊」是否屬於「嚴重違紀」呢?這點上大家有較大的爭議,這也是本案的第四個焦點所在。本案中,孫某作為營業員,盜竊本單位的物品,這種監守自盜的行為,性質是比較惡劣的,應當屬於「嚴重違紀」。這里大家需要注意表述上的差別,這里的《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是「職工嚴禁盜竊」。「嚴禁」二字不同於「不得」,一般而言,如果《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是「職工不得…」,則後面應進一步規定行為後果,而在此案中既然規定的是「嚴禁」,則可以不規定後續的後果,但是最好做出一個說明任何違反「嚴禁」規定的行為都被界定為「嚴重違紀」。當然,正如高小姐所說的那樣,結合現階段的司法實踐,員工在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最基本的忠誠義務,所以依照一般的的職業道德規范,例如孫某所在行業的基本行業規范和道德標准,也可認定孫某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這在某種程度上是「行規」在司法實踐中的參考應用。另外,需要強調的是,有關勞動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於用人單位人事處分的「合理性」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之時是享有審核權的,如果有關規定顯失公平,則基本不會作為案件的裁決或判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