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造假被處分
⑴ 事業單位檔案造假,被查出來會有什麼處分
處分為以下幾條: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要求,堅決整治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維護幹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提升幹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等檔案造假行為的處理。
對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准確定性,堅持區別情況、恰當處理,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
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是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採取篡改、偽造等手段,造成幹部信息失真失實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
(1)篡改、偽造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履歷、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2)篡改、偽造公務員(幹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等材料的;
(3)篡改、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
(4)篡改、偽造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材料的;
⑵ 事業單位檔案造假的處分
處分為以下幾條: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要求,堅決整治干回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答,維護幹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提升幹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等檔案造假行為的處理。
對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准確定性,堅持區別情況、恰當處理,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
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是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採取篡改、偽造等手段,造成幹部信息失真失實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
(1)篡改、偽造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履歷、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2)篡改、偽造公務員(幹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等材料的;
(3)篡改、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
(4)篡改、偽造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材料的;
⑶ 統計局數據造假分管領導負什麼責任
究竟是數據匯總過程中的工作失誤?還是故意的數據造假?是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回專門答認定的。
多少年來,未曾發生過統計局被查處數據造假的情況,主要就是沒有被認定為故意數據造假的事實證據。
因此,一個不熟悉內情的局外人是不可以擅自臆定數據失實就是人為的數據造假。
⑷ 學術論文數據造假將面臨什麼懲罰
那肯定不能虛的
確
⑸ 論文造假違規會對涉事人做出什麼處罰
論文造假實質就是詐騙行為,經過調查證實後教育部會進行嚴厲的處罰。針對論文造假行為的處罰會因為涉事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但絕不姑息,必定嚴懲。
對於學術不作為,行為不端的現象,僅有嚴厲打擊是完全不足夠的,這還需學校加強學風建設,正確引導學生進行學術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道德修養。除此之外,學術人員也應該明確自身的定位,從事學術科研事業就必須有坐冷板凳的精神,十年磨一劍,否則還是不要來摻和科研事業。還有要嚴格執行相關對學術造假行為進行打擊的法律法規,運用法律的力量警惕科研人員規范行為,道德行事,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以真材實料展示自身科研成果。
⑹ 投稿論文數據造假會被通報作者單位嗎
原創的文章,質量的保證。你需要如何發你.
⑺ 環保數據造假需要受到怎麼樣的懲罰
在環境監測數據上動手腳不是「罰酒三杯」的小事,而是「零容忍」的犯罪行為,這樣的認知還需要進一步強化.
打好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環境監測數據至關重要。准確、真實的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在監測數據上動手腳,縱然一時得逞,終究是掩耳盜鈴的把戲,絕不會持久。數據好看了,但環境質量沒有真正變好,公眾沒有優美生態環境的獲得感,這會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同時,失真、錯誤的數據,也會誤導國家和地方的環境管理決策,貽誤環境治理時機,進而延緩環境質量改善的速度。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今年上半年169個城市空氣質量「大排名」中,監測數據不再「摻水」的臨汾,位列倒數第一。實際上,臨汾的空氣污染問題長期較為嚴重,但此前存在的數據失真現象,使得很多相關工作耽誤了,現在要打好藍天保衛戰,面臨的壓力非常大。
在環境監測數據上動手腳不是「罰酒三杯」的小事,而是「零容忍」的犯罪行為,這樣的認知還需要進一步強化。臨汾16名涉案人員對造假行為都沒有正確認識,涉案的市環保局辦公室原主任竟然認為干擾監測僅僅是違規,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實際上,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在新環保法以及兩高關於環境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作出了明確規定,輕則懲處,重可入刑。一些地方存在領導幹部不當干預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情況,對此要加大力度防範和懲治,對造假行為的源頭一追到底。
面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現象,要善用「大數據」打擊「假數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在監測數據審核時發現,臨汾市部分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數據異常。根據問題線索,生態環境部開展飛行檢查,調查清楚、證據確鑿後,依法移交公安部。在簽下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軍令狀後,有些進展落後的地方可能還會為了免受處罰、政績好看,以身試法。今後,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機制,遠程監控與實地抽查相結合,採用飛行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同時,規范監測站點的設置和管理,責任到人,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全面、准確。
臨汾市16名涉案人員被依法處理,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再度敲響警鍾:對不真抓實干、搞「數字環保」的行為,發現一起就會查處一起,絕不姑息,數據造假者、失職瀆職者必將受到重罰,付出巨大代價。有關地區和部門應當汲取臨汾、西安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教訓,拿出硬措施,肯下大力氣,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切實推動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持續增強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獲得感和幸福感。
來自《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11日 09 版)
⑻ 造假財務信息接受處罰的法律依據
(一)法律責任主體
《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承擔首要責任,會計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單位領導或負責人掌管著全局,會計人員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同時,會計人員承擔著對本單位財務信息資料進行記錄、分類、核算等工作,並最終這編制出完整的財務報表向使用者提供會計信息。《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因此,會計人員對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性直接負有責任,會計人員也成為會計信息失真法律責任的主體。改變了過去會計人員因無法舉證單位領導人對會計信息失真所負責任而成為責任主要承擔者的狀況。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促使會計信息的具體制定者和監督執行者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最大限度地防止責任落空。
(二)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
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違法法律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在《會計法》中行政責任主要指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相對於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會計法》對行政責任的規定比較系統,但是也存在有不足。首先《,會計法》中的行政責任規定對於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有較強的約束力,而對於外商企業和民營企業來講是無法直接適用行政處分的,因為其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而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對於違法者來講違法成本太低,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違法者以較小的違法成本去換的更大的經濟利益。因此,作者認為有必要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可以考慮提高罰款的數額標准,同時強化責令限期改正的追究機制,對違反《會計法》、情節嚴重的企業應當吊銷營業執照。其次,對會計人員的違規行為《,會計法》規定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規定了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情形,以及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新領取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這與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明顯存在著下位法與上位法的沖突,作者認為此點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協調。
2.刑事責任。《會計法》中刑事責任的規定一般都比較原則比較概括,雖然明確規定了違反該法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於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刑事犯罪規定的不夠明確,同時對於構成刑事犯罪量刑的規則以及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等也沒有做具體的說明。我國現行的《刑法》中沒有把何種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是犯罪,以及應當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作出專門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刑法》僅僅從犯罪結果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做了規定。我國的《刑法》中規定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以及其他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只是犯罪手段,並不是單獨的罪名。這使《會計法》實際執行的過程中的產生了一些漏洞。作者認為,應當明確會計犯罪的具體要件和定罪量刑的標准,從根本上賦予《會計法》獨立的執法空間,遏制會計造假的犯罪行為。
(三)民事責任
《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內容基本上是對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民事責任的內容相對較少,這就使《會計法》的功效大打折扣。我國的法律規范比較依賴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的是一種補償責任,如果民事責任缺位,就會大大降低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最終也就降低了《會計法》的威懾效果。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都屬於「公法」范疇,其運作過程完全依賴於國家的公權力,無法藉助於民間資源,所以受人力、物力的限制,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執行力。民事法律責任的補償性質鼓勵受害者舉報或提起訴訟,充分調動各方參與會計監督的積極性,有效地提高會計監管效率,形成了一種利益導向機制。盡管目前的一些法律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做出了規定,但這些法律規定的條文、內容籠統,且適用主體范圍比較狹窄。對會計違法行為客觀方面規定的不夠明確。作者認為為了增加違規者的違規成本和補償利益相關者的損失,我們有必要在彌補一下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在《會計法》中的缺失,並就違法行為的客觀要件在會計領域的具體化和個性化做出細化的規定。只有這樣,各種相關法律法規在改善會計信息質量方面才能相互協調共同發揮作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者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整體規制功用才能奏效。目前相關法律的出台表明我國有關民事賠償的司法保障機制已經開始啟動,因此,修改《會計法》的相關內容,增設民事責任的成分,明確賠償責任的客觀構成,並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對於會計法制建設是相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