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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處分步驟

發布時間: 2021-02-16 07:54:45

㈠ 撤銷學校處分(留校察看)

尊敬的校領導:
我是教育科學學院XX級XXX專業的學生,名字叫XX,學號是。我由於在XX年X月X日的《XX》課程考試中經不住誘惑,夾帶作弊。犯下了比較嚴重的錯誤,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根據《XX》第X條第X款規定,給予我相應的記過處分。處分期已近一年,在這一年裡,我認真反省,努力學習,積極工作,得到了領導老師同學的幫助和關心。認識了錯誤,思想有了提高,學習也有了很大的進步,我的積極優異的表現得到了老師同學的肯定。按學校規定,及我在這一年裡的優異表現,特此向學校領導申請取消處分。
在犯了錯誤之後,我找到了年級輔導員X老師認識錯誤,接受了老師的批評指正,X老師給予了引導,並希望我能在今後的學習中注意方式,方法,並注意思想的上進。我還找到學院黨委副書記認識錯誤,書記並沒批評我,希望我回去好好想想,以及看相關規定,認識所犯的錯誤,並鼓勵我在今後做努力學習,做一個好學生。領導老師的引導和鼓勵,讓我在犯了錯誤之後,沒有就此頹廢,也沒失去面對未來的勇氣,我自信的抬起頭,並告訴自己要走好以後的路。之後我還和系主任談過,他也沒有怎麼批評我,而是鼓勵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別人和環境,要勇敢的去面對錯誤,爭取後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在與領導老師的交談之後,我不僅認識到了我犯的錯誤,還懂得了我後面該怎麼去做。事實上,這一年來,我也按老師們的希望在努力著,奮斗著。所做出的努力和表現也得到了老師同學的肯定。下面向學校領導說說我這一年來所做的努力。
首先,思想上,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提升思想認識。與時俱進,了解社會發展動態,認識社會發展趨勢。作為大學生,即將畢業的學生,就要了解社會需要什麼樣的人才,自己需要往那方面發展,如何能使自己的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融合發展等。同時關心國家社會的時事,了解的方針政策。為將來為國家社會服務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其次,在實踐上,根據社會需要,個人發展,努力學好各種專業知識,由於所學專業實踐性比較強,就著重訓練了自己的動手能力。經常上實驗室做相關實驗。並積極參加一些社會實踐活動,並參加一些項目的工作。如,參加了《對外漢語》網路課程的開發建設,此項目獲得了校多媒體教學軟體大賽的二等獎以及,自治區軟體大賽的一等獎。跟隨老師到平南縣朝陽初中系列學校給那裡的老師培訓電腦知識。參加了第三十五屆校運動會的網上實時報道工作,主要負責攝影工作;參加了廣西「二十一世紀園丁工程」結題會的全程跟蹤攝影報道工作;參加了廣西高校高等教育信息化論壇的全程攝影報道工作。在這些工作中,得到很大的鍛煉,學會了技術,也學會了很多做事做人的道理。自己的努力和出色表現也得到了老師的肯定,並得到了學院通報表揚。所學專業,理論知識同樣很重要,所以平時也很注意理論的學習,除了課堂上聽老師外,還通過上圖書館查閱資料,擴展理論知識。在學院刊物《教育與心理論壇》雜志上發表了論文。
同時,積極參加各種班級,學院,學校組織的活動。各種班會,團組織的活動都按時積極參加。並主動協助班委開展工作。在學院第三屆田徑運動會上獲鉛球二等獎,鐵餅三等獎。並積極參加了校三十五屆田徑運動會的鉛球比賽。參加了學院告別杯年級間的籃球賽。參加了學院組織的三人制籃球賽。一年來一直擔任學院分團委辦公室的助理崗位,工作認真負責,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務,熱情解決同學的問題。得到了老師的表揚和肯定。平時樂於幫助同學。
以上是我在這一年來的主要表現,希望領導老師審查。並懇請學校領導老師准予取消處分。我將繼續用我的優異表現回報領導、老師、家人、同學的關心和支持。此致!
敬禮!
學生:XXX
200X年X月X日

㈡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怎樣履行程序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執行者通過復議或者訴訟的可依法撤銷行政處罰。步驟:

1.申請人申請對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做出相應的撤銷行政處罰。

(2)撤銷處分步驟擴展閱讀: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行為是指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公安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㈢ 有關南昌大學取消警告處分申請的流程

1.先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撤銷處分申請表》;

2.經班主任、輔導員與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審核,報學校做出是否撤銷處分的決定;

3.學生被撤銷處分後,其原有處分材料不拿出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真實完整的一並歸入其中;

4.處分分類分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㈣ 大學抵消處分方法

一般情況下,大學是不會抵消處分的,自己獲得獎勵和處分並不會相互底下,而且你撤銷處分也是會有處分記錄的。

㈤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一、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經過的程序如下: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紀律處分: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三、紀律處分的種類:
1、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做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3、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4、開除黨籍: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㈥ 大學處分怎麼取消

這個取消不掉的,處分要看是什麼處分了,是考試抄襲還是違反法律,抄襲是小事,但是有什麼不良的就沒法取消了,伴隨你一生了。都是計入檔案的,但是檔案一般情況下沒人去看的,小心處置即可。

㈦ 行政處分程序

行政處分程序 :

我國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2)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3)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4)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5)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6)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面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檢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檢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以上規定只是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程序,對其他機關公務員進行處分的程序也可以參照。總的來說,公務員的處分程序,應突出以下幾個環節:

(1)調查

調查取證,是指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實證據,查清案件真相。這是給予公務員處分的事實依據。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給予公務員處分。調查的內容包括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行為及其情節、行為後果、有關證據等。

調查既可以向公務員本人調查時間,也可以詢問其他有關當事人。調查是處分程序的關鍵環節,必須做到全面真實、客觀公正,對公務員不利的證據要收集,公務員有利的證據也要收集。(2)告知、陳述與申辯

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為公務員進行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在討論公務員的處分時,除了特殊情形之外,應當通知公務員出席,將調查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分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這是公務員的權利,是程序合法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公開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

機關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是否必須進行聽證,公務員個人是否有權要求進行聽證?我們認為,聽證作為一項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制度,一般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不特定的多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意見,以使決定公正、合理、作用在於保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聽證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極為重要的程序制度。

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而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地參與行政決定,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在客觀上會起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來說,只有其本身權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人才能申請具體行政行為聽證,與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的人不可能申請此種聽證。

鑒於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 行政程序法》)還未出台,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是持否定態度的,所以在對行政處分是否需要聽證上,我們認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規定後再作考慮。(3)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首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處分。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

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一規定盡管僅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但對於其他機關的公務員的處分也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處分決定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②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③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④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⑤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最後,處分決定的生效。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7)撤銷處分步驟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政紀處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之外,還包括對事業單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公職人員的處分,在原來的實踐中廣泛使用,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

監察法施行後,監察對象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原有行政處分的概念就不再適用,於是引入政務處分的概念,即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處分。

首先,從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來看,做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而做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大家都知道,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行政系統的監察機構(國家層面的監察部、省級層面的監察廳、縣級層面的監察局)已經不再存在了,主體自然也要隨之發生變化。

其次,從政務處分的對象來看,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原來行政處分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監委成立後,其監察對象,不僅既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范圍,也都是政務處分的對象。

最後,從政務處分的方式來看。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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