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處分期
1. 對黨員的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對黨員的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之一。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七章、黨的紀律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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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2. 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二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回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該怎麼辦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3. 臨時出國的黨員更改路線或延時是違反黨的什麼紀律
組織紀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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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黨員的審批手續和出境後黨籍的處理等問題,有如下規定:
1、審批手續。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產黨員,必須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和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以公安部門為主,與同級黨委組織部共同商議(黨員領導幹部要按幹部管理范圍報批),經審查同意後,由公安部門辦理出境手續。
黨員自費出國留學,應與出境辦理私事有所不同,他們的出國審批手續,可按照國務院1981年1月14日國發13號文件《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執行。
2、黨員出境以前,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對他們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他們熱愛祖國,關心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在國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任何活動。臨時請假出境的黨員,應按期返回工作崗位。對出境定居的黨員,要教育他們,積極參加華僑愛國統一戰線的活動。
4.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怎麼處理
預備黨員是沒有黨紀處分的,如果情節比較清,一把延長一年或者半年預備期,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可以做出撤銷其預備黨員身份的決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預備黨員違 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和正式黨員一樣,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但是, 黨內紀律處分不適用於預備黨員,如果預備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應根據具體情況作適當的處理。犯了一般性錯誤的,進行批評教育;
犯了比較嚴重的錯誤,但是還沒有喪失預備黨員條件 的,可延長預備期;如果犯了嚴重錯誤、不能繼續作預備黨員 的,就應當取消他預備黨員資格。
延長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均由支部大會作出決定後,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預備黨員被 延長預備期,或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不是黨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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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黨員在預備期期間,應時刻按共產黨員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地接受黨組織對自己的教育和考察,爭取按期轉正。
(1)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基本路線,真正地體會和理解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紀律、黨員的義務和權利,進一步端正入黨動機。
(2)努力完成黨組織交給自己的各項任務,密切聯系群眾,在學習、工作、生產等各方面起先鋒模範作用。在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的同時,要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認真完成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密切聯系群眾,打好群眾基礎,發揮先鋒模範帶頭作用。
(3)要經常向黨組織匯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況,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積極履行黨員的義務,在黨內生活的實踐中了解和行使黨員權利,用入黨誓詞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動,自覺主動地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考察。
5. 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
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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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 請問行政紀過處分影響職級並行嗎延長幾年
不能,處分期間全停,處分之後重新計算。比如科員3年晉副科,第二年受處分了,處分背了兩年解除,這兩年不算,還得再等兩年才能晉。不僅是處分期間不算,每年年底不是有年度考核嗎,年度考核只有稱職以上才能計算年限,基本稱職和不稱職都不算年限,一年等於白幹了。
7. 接受留團查看處分的團員可以延長幾次察看期
一次
8. 同時受到黨紀和政紀處分,還可以延長政紀處分的期限嗎
不可以,。。。
9. 延長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和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是黨的紀律處分的一種是對還是錯
錯 預備黨員被延長預備期,或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不是黨的紀律處分。預備黨員延長預備期,常常是因為尚不具備正式黨員條件,還需要繼續進行考察。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也常常是由於經過預備期內的考察,尚不具備做一個黨員的條件。這兩種情況同黨員因犯錯誤受到黨的紀律處分是兩回事。
10.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期限不超過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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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3、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