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鎖違法嗎
『壹』 房東私自換鎖算違法嗎
有房屋租憑協議么,如果有的話,而且協議沒寫相關條例,你可以去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望採納 謝謝
『貳』 換鎖違法嗎
換鎖是不算違法的。愛是你夫妻之間的矛盾。可以自行解決。如果解決不了的話,可以走法律途徑。
『叄』 房東不經過租房人同意隨便換鎖是觸犯哪條法律
什麼復呀?房東不經過租房人同意制隨意更換鎖具觸犯哪條法律?
這個不屬於法律范疇。屬於違反了租房合同上的規定。
你可以去找房東問一下房東為啥換鎖,換鎖時為啥不給租房人說那。
你必須注意,房東換鎖不給你說。以防房東趕出一些違法的事情來。
或者你要求退房就是了。
也可以你自找一個換鎖匠把租房的鎖具更換新的。等你不租房了再把房間新鑰匙給房東。
『肆』 開鎖需要備案,那上門換鎖不備案違法嗎
由於全國對開鎖不備案處罰的規定不一,現以濟南市開鎖業治安管理規定為例。
根據關於印發《濟南市開鎖業治安管理規定》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不按規定進行登記備案(變更),不執行受理開鎖登記、查驗規定,私自僱用無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鎖具開啟,不報告可疑情況,從事違法活動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在登記備案審查及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中,發現開鎖企業違法經營的,應及時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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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鎖的要在公安局有備案:
由於開鎖服務涉及公民財產安全,屬於特殊行業,設立開鎖業務的企業在完成工商注冊後必須到公安機關備案。但現在尚無全國統一的法規制度,不過有些地方已出台法規。 試想如果隨便任何人都可以找開鎖公司開別人家的鎖,那是不是人人自危。
開鎖的公司如果不備案的後果:
如果經營者從事開鎖行為,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才可以依據該法規定對經營者處罰。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以地方規章的形式,要求下級公安機關以治安管理處罰是錯誤的,開鎖業不是特行,不能依據特行進行管理。
開鎖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僱用未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開鎖業務;
(二)建立開鎖工具集中保管制度,不得向備案開鎖企業以外的企業和個人出售、出租開鎖工具,不得私自傳授開鎖技術;
(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開鎖從業人員的可疑情況;
(四)教育、監督開鎖從業人員不得泄漏委託開鎖人的身份信息和財產信息。
『伍』 換鎖違法嗎
請問您換鎖的時候徵得您的同意了嗎?如果未徵得您的同意,他們就侵犯了您的知情權!因為按照公司的約定,這間宿舍有您一部分的使用權,宿舍是公司的,他們也沒有權利換鎖!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陸』 租房合同簽訂後,租房人私自換鎖導致房東打不開門是否違法
承租人的行為違法。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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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柒』 什麼情況下換鎖是犯法的
您好。換鎖不違法。但換他人的鎖違法。
『捌』 房東在租房期間私自入室換鎖犯法嗎
房東擅自進來入房客源的出租房私自入室換鎖(私闖民宅)算違法。可以報警,有警察給予懲治。
私闖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非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玖』 丈夫妻子換鎖不讓另一方回家的行為,違法不違法
丈夫妻子換鎖不讓另一方回家,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解決,主張侵權賠償回
《中華人民共和答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