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章違法
❶ 偽造簽名私刻印章犯法嗎
如果偽造簽名並私刻印章,冒名進行違法活動或者簽訂合同,肯定是一種犯法行為,要內按危害程容度來量刑;如果是製造賃品字畫或者質檢單、文件等之類,輕微型的屬於治安處罰范疇;如果是在家庭內部為財產轉移,是屬於道德的范疇,如被訴訟則肯定要受到譴責。
這種行為,本身就是見不得陽光的。
❷ 簽名章是什麼,有無法律定義,該如何管理,是否每個人都可以刻一個簽名章
簽名章應當叫做手簽章,如果已經在相關部門備案,與簽字蓋章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必要,每個人都可以刻一個簽名章,但是管理不好容易出問題。
❸ 在加蓋有私刻公章的文件上簽字是不是違法
在加蓋有私刻公章的文件上簽字,那就是違法,因為私刻公章就是違法的,在違法的前提下,你干什麼都是違法的。所以你知道對方是私刻公章,而且是一個文件,就應該對自己負責,不應該隨便簽字
❹ 圖章和手寫簽名有法律性么
圖章和手寫簽名是有法律性的。簽名的作為表達自己的責任、信譽、認可和意願的工具主要有簽名、蓋章和手印。印章系他人所刻,公章專人保管,私章自己保管,一般說,如保管妥當,也可起到相應的法律作用。
正因為簽名的這些特點,各國的法律必須由國家總統簽字方能生效,地方性的法規也必須有地方行政首腦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簽名的廣泛應用還導致了一種禮儀——簽字儀式的產生。大凡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在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活動中,雙方和多方在某一領域內就相互關系達成的協議、締結的條約和公約都要舉行簽約儀式,即使國內的部門和地區之間重要協議的簽署也常採用這種形式。
關於簽名的法律作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控告、檢舉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控告、檢舉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六條規定:被告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察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第七十六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第八十九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簽名。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四條規定的公證處的業務有14條,其中有「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章屬實」。
❺ 大隊出的證明用用的簽字蓋了公章這屬於違法嗎
這個屬於集體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肯定必須蓋公章來起效。並且這個證明是以事實為依據的不能隨意和未經證實的事情。所以這個是不違法的。
❻ 公安部可電子簽名、電子印章法律效力意味著什麼
2020年8月,公安部發布《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規定共14章388條。其中,新增的第三百八十七條,明確提及了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應用。
第三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技術製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可以使用電子印章製作法律文書。對案件當事人進行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的過程,公安機關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成果,對規范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數字化技術的發展,近年來公安機關不斷推進執法信息化建設,主動擁抱信息化新技術,打造執法規范化建設。在執法辦案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的背景下,無紙化辦案、電子傳輸案件材料已成為執法辦案的大趨勢,這也是提高辦案效率的重大改變。
而此次《規定》對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這一信息化新技術的應用,無疑釋放了一個強烈信號:作為數字應用基礎設施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其法律效力得到了公安機關的極大認可,為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信息化提供了法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