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田家受處分

田家受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2-15 21:25:26

A. 青海12名幹部被問責是怎麼回事

海南州共和縣政府原副縣長譚玉貴因對拆遷安置工作監管不力受到責任追究。2016年,譚玉貴在兼任共和縣恰卜恰鎮西香卡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履職不力,造成該領導小組辦公室違規與14戶村民簽訂村民住宅拆遷安置協議,導致重大經濟損失。2016年3月,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監管不到位,譚玉貴受到留黨察看一年和行政降級處分

B. 元封四年,漢武帝怎樣處理關東二百萬流民謝謝

這里比較詳細http://tieba..com/f?kz=247418317 漢武帝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關東流民多達二百萬口,「無名數者四十萬」,丞相石慶「慚不任職」,以「民多流亡」自罪,請求免職處分。(《史記·萬石張叔列傳》)漢武帝本人則認為,流民之「疾苦」,在於LZ的黑暗,「吏多私,徵求無已,去者便,居者擾。」(《漢書·石慶傳》)GL的苛征,使得定居者所承受的壓力甚至遠遠超過流亡者的艱辛,這樣的形勢,當然使得流民問題成為愈來愈嚴重地威脅ZZ安定的嚴重的社會問題。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漢武帝在指責前丞相公孫賀的ZZ失誤時,也曾說到「下吏妄賦,百姓流亡」的情形。(《漢書·劉屈厘傳》)《鹽鐵論·未通》記錄「文學」對當時弊Z危害的批評,也曾經指出,「樹木數徙則矮,蟲獸徙居則壞,故代馬依北風,飛鳥翔故巢,莫不哀其生。由此觀之,民非利避上公之事而樂流亡也。」其實,民眾並不只是為了躲避官府一般的征斂而甘願流亡的,他們所難以忍受的,是過於苛重的「征賦」以及除此之外使「田家又被其勞」的徭役負擔。這就是所謂GL「刻急細民,細民不堪,流亡遠去」,而且後流亡者又往往被迫承當先流亡者的負擔,於是流民數量越來越多,「是以田地日荒,城郭空虛。」

C. 淄博田家金貪污受賄案,是否已判刑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D. 以公司的名義寫的借條,簽自己的名字,個人要付法律責任嗎

個人應付法律責任。

以公司的名義寫的借條,應該用公司的公章蓋章,而不是自己簽名。

公司是一個法人單位,其所簽訂的合同應當是公章與法人代表,才有法律效力。一個人名字簽訂的合同只能是代表個人,而用公章則代表公司。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草案)規定的第三條:

(一)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二)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三)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4)田家受處分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1、十堰市鄖陽區白桑關鎮戰馬溝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張華等3人私刻村民印章騙取項目資金未遂等問題。2014年8月,張華和村委會時任主任張中山、村委會委員兼計生專干趙轉香等人經商定,私刻110名村民印章,加蓋在虛假的村民務工花名冊上,並冒充村民簽名後申報「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金銀花項目資金,後因該項目未通過評審套取未遂。另查明,張華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張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張中山、趙轉香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五峰縣傅家堰鄉田家山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主任郭本文私刻他人印章並冒名簽訂假合同報銷修路費用問題。郭本文擔任田家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私刻村民郭某某印章並冒用其名字簽訂虛假施工合同,報銷修建公路款15.21萬元。另查明,郭本文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郭本文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3、荊州市沙市區經信局原局長周天新偽造公章和土地出讓金交款票據問題。周天新擔任鑼場鎮黨委副書記期間,使用偽造的公章和土地出讓金交款票據,騙取國土部門為其購買的關沮鎮水利站辦公樓及所在宗地辦理權屬證明。另查明,周天新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周天新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

4、通城縣大坪鄉內沖瑤族村委會原主任胡幼平等3人私刻村務監督委員會公章逃避監督問題。2017年1月,胡幼平和村委會副主任李中汗為逃避監督,與村委會委員、報賬員楊望美商定私刻村務監督委員會印章用於報賬。另查明,胡幼平、楊望美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胡幼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責令辭去村委會主任職務;楊望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李中汗被責令辭去村委會副主任職務。

5、咸豐縣小村鄉中心場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主任覃昌文私刻村委會公章等問題。覃昌文擔任中心場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未按規定報請審查備案,先後私刻村鄉中心場村村委會印章三枚,並予以啟用。另查明,覃昌文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覃昌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去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6、鄖西縣夾河鎮黑虎廟村原治調主任劉世響私刻村民印章弄虛作假問題。劉世響擔任黑虎廟村委會治調主任期間,為完成巡村入戶工作任務,私刻44枚村民印章並自行在綜治「巡村入戶」表上加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劉世響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通報6起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案例

E. 黃山市田家炳實驗中學發生什麼事

經查,所投來「葯品」為涉事男生源2015年4、5月間在某成人保健品店所獲贈品(該店系外地人經營,因拆遷於2015年下半年關閉,葯店經營業主已離開屯溪)。今年3月3日在教室晚自習休息期間,該男生先將部分葯品倒入某男同學水杯,被發現後其自行喝下,見無任何反應,遂將剩餘部分倒入當事女生飲料瓶中,該女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喝下,次日經同學告知該「葯品」外包裝標有「18歲以下女性慎用」字樣,即向班主任作了反映。班主任立即約談涉事男生及其家長。與此同時,公安部門也介入事件調查,認定不構成立案條件。隨後,學校依校紀校規對3名涉事男生分別給予記過或警告處分。目前涉事雙方已達成諒解。

F. 淮南車輛違章到哪處理

淮南車輛違章淮南市交警支隊車駕管業務大廳進行處理。地址在淮南市大通區國際汽配城。

車輛違章是指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車輛違章後的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扣押車輛)、暫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注銷駕駛證、行政扣留,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車主可通過手機app車輪查違章查詢車輛的違章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6)田家受處分擴展閱讀:

車輛違章的計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

2、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輛違章

G. 吉林市田家炳中學女生被殺 兇手如何處理

判了死刑

H. 我最近換的社保卡沒有開通請處理:卡號370321196308201538田家亮

這個私人的東西還是自己處理的比較好吧,微信城市F務的推出,把用戶與專各行各業連接從設想變屬為現實,今後還會助推酒店、餐廳、百貨、快遞、票務、高校、景區等機構和行業快速實現智慧轉身。讓網路的時代更貼近民生民情 提供更多的幫助

I. 關於《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 引起的糾紛怎麼處理

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9)張中民一再終字第3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田某某,男, 1952年5月13日出生, 漢族、農民,住慈利縣象市鎮田家坪村第十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田某某,男, 1967年8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慈利縣象市鎮田家坪村第十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某縣象市鎮田家坪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田友凡,主任。

原審原告田某某因與原審被告田某某、某某縣象市鎮田家坪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田家坪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一案,慈利縣人民法院於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慈民一初字第407號民事判決,原審被告田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張民一終字第83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慈利縣人民法院重審後於2007年5月8日作出(2006)慈民一重字第819號民事判決,田某某、田家坪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張中民一終字第45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田某某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本院於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張民監字第12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許競擔任審判長並主審,審判員趙健、審判員李京參加評議,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再審人田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代順之、被申請人田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羅伯紅、被申請人田坪村法定代表人田友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6年5月23日,一審原告田某某起訴至慈利縣人民法院稱,2006年4月10日,被告田某某乘原告不在家時,雇車拖來卵石堆放在原告承包經營的楊家田裡,致使原告無法在責任田裡行使土地使用權,故訴請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恢復所佔楊家田的使用權,並賠償損失150元。

一審被告田某某辯稱,其所佔楊家田0.14畝是通過調整合法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因原告強行將該土地上被告栽種的柑桔樹全部毀掉,並強行對該土地進行耕作,被告才堆放卵石的。被告並未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被告田家坪村辯稱,爭議土地的調整是原、被告所在組全體村民自願進行的,田坪村只起指導、協調、監督作用和服務作用,沒有侵犯原告田某某的承包經營權。原告應按照調整方案確定的范圍承包經營土地,維護土地調整的穩定性。

慈利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田某某與田某某均系田家坪村馬家坡組農民。1996年1月1日,田家坪村與田某某簽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將丘名為楊家田、面積為0.9畝的水田發包給原告承包經營,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並給原告發放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證。2003年至2005年,國家國土資源部在田家坪村實施土地整理工程,修建道路和水渠,永久性佔用了部分田地,造成該組農戶承包地失衡。2006年初,應馬家坡組群眾要求,被告田家坪村報經慈利縣象市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同意,成立了馬家坡組臨時土地調整工作小組,啟動了該組的土地調整工作,經過該組八次群眾會,形成了土地調整方案,但未得到該組農戶的一致同意。2006年3月13日在該組第九次群眾會上,經慈利縣象市鎮政府聯村幹部及有關部門人員協助,在原調整方案的基礎上又形成了「土地調平補充方案」,該方案確定田某某將其承包的楊家田劃出0.14畝給田某某承包,田某某與田某某均在該方案上簽了名。田某某隨後在該田裡栽上柑桔樹,但田某某隨即以受到威嚇才簽名為由,不同意調土,並將田某某在訟爭田裡所栽柑桔樹毀掉,而田某某則拖來沙石堆放在田裡,雙方由此成訟。訴訟中,田家坪村於2006年6月16日對田某某的承包經營證進行了變更,將原屬田某某承包的楊家田0.14畝水田登記在田某某名下,慈利縣象市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蓋章予以確認。2006年12月12日,田家坪村與田某某簽訂《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為田某某換發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記載訟爭的楊家田0.14畝水田由田某某承包。

原判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土地,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合同經營權。本案爭議焦點是誰合法取得了訟爭的楊家田0.14畝水田的承包經營權。本案中,田某某與田家坪村於1996年1月1日簽訂承包合同,取得了訟爭的楊家田0.14畝水田的承包經營權,承包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雖然田某某在臨時成立的土地調整小組形成的土地調平補充方案上簽名同意調出楊家田的部分土地,但隨即反悔,已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出。在此情形發生後,田家坪村仍將楊家田0.14畝水田收回,發包給田某某並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違背了流轉自願的原則,該合同侵害了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無效。另外,田家坪村以土地整理、承包土地失衡需調整土地為由,單方面解除與田某某簽訂的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另行發包,屬違法收回、發包、調整土地的行為,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故田家坪村的行為侵害了田某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田某某要求田某某停止侵權並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但田某某要求被告田某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交損失的相關證據,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二)、(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一)、(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田家坪村與田某某停止侵害田某某承包「楊家田」的經營權;田某某將堆放在楊家田中的沙石清除,恢復其原狀後返還給原告田某某;駁回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田某某、田家坪村不服一審判決,均持一審答辯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二審認為,上訴人田家坪村對該村馬家坡組農戶的承包土地進行調整,是因國家國土資源部在該村實施土地整理工程時,佔用了馬家坡組部分田地,造成馬家坡組農戶承包土地失衡,應該組村民的要求,並報請慈利縣政府相關部門同意後進行的,其土地調整方案,是經該組農戶集體討論並協商一致後形成的的,按照方案的內容,該組村民對各自的承包地均作出了相應的調整,並已耕種近兩年的時間,且均未提出異議,故上訴人田家坪村在馬家坡組調整土地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合法有效。在此次調整承包田地時,被上訴人田某某將自家承包經營的楊家田調出0.14畝給上訴人田某某承包經營,有田某某和田某某簽訂的土地調平補充方案證實,亦合法有效。被上訴人田某某以在土地調平補充方案上的簽字是受到威嚇所簽為由,主張該土地調平補充方案無效,請求收回巳調出的土地,沒有證據證實,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田某某在爭議的楊家田中堆放沙石,改變了土地經營性質,田某某無資格繼續承包訟爭土地的理由,因屬另一個法律關系,其請求亦不予支持。上訴人田某某、上訴人田家坪村上訴認為田家坪村馬家坡組的土地調整是依法調整,田某某與田某某簽訂的土地調平補充方案合法有效,上訴人田某某依法享有0.14畝楊家田的承包經營權的上訴理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本院作出(2007)張中民一終字第45號民事判決:撤銷慈利縣人民法院(2006)慈民一重字第819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再審過程中,申請再審人田某某稱,1、二審判決認定馬家坡組調整田土是經縣政府相關部門同意,並經該組農戶一致協商後進行的,是錯誤的;田土調整時,組里決定公路以外作微調,公路以內不調整,申請再審人是進田戶,被申請人田某某是出田戶,對這一關健事實,二審判決未作認定;認定申訴人田某某在土地調整補充方案上簽字沒有受到威嚇錯誤;認定被申請人在爭議土地上已經營兩年是想當然。2、慈利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准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3、田某某手中持有的0.14畝農田土地經營權證是違法取得的,是無效的。請求依法撤銷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45號判決、對申訴人的0.14畝稻田恢復原狀、排除防礙、停止侵權,恢復生產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被申請人田某某及田家坪村辯稱,這次土地調整是應群眾要求、得到鎮政府同意、多次召開群眾會進行的,調整後縣政府給該村核發了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調整土地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一、二審認定的事實完全正確,二審改判是正確的,應維持。

本院再審查明,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也無爭議,再審予以確認。

再審另查明,田某某承包的楊家田此次調整被劃給田某某的0.14畝是一個尖角,緊鄰田某某家;馬家坡組為此次土地調整,只報經慈利縣象市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同意,沒有報經縣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象市鎮田家坪村馬家坡組此次土地調整中,田某某屬進田戶,田某某也屬進田戶;馬家坡組在事後丈量土地時,考慮到當時發生了糾紛,留出了機動地,並商定田某某和田某某往後誰輸了官司誰就耕種該機動土地;申訴人田某某主張在土地調整補充方案上簽字時受到了威嚇,證據不足,難以認定。

本院再審認為,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是可以對承包地進行調整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一條(三)項規定,承包地被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依法佔用的,是可以調整的。本案申請再審人田某某主張的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調整行為起因於在該村實施的土地整理工程這一公益事業,其調整理由是正當的和充分的。為搞好這次調整,申請再審人田某某和被申請人田某某所在的馬家坡組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先後多次召開村民會議,充分聽取了群眾的意見,體現了群眾的意志,最後形成的「土地調平補充方案」雖然只有工作小組成員及相關當事人的簽名,但它是最後一次村民會議上形成的,可以視為經過了絕大多數村民代表的同意。田某某以其簽名是因為受到威脅所為,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關於不能按此方案調出土地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雖然,本案涉及的土地調整行為,因為沒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在程序上存在暇疵,但調整中有鎮政府幹部參加有關工作,事後又為爭議當事者留出了機動地,爭議土地面積很小,田某某被調出的楊家田能得到足夠的補償,其承包的土地總數額沒有減少,其權益沒有受到侵犯,因此本案所涉土地調整行為沒有構成根本違法。田某某主張其承包經營權遭受侵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能支持。原二審判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07)張中民一終字第45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許 競

審 判 員 李 京

審 判 員 趙 健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石 青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