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辦違法
⑴ 計生委違規怎麼辦
你可以看看,在網路上搜河北省計生條例,有不按時普查罰款一說,但是如何你能出具別的計生證明信能證明你沒有政策外生育,一直在另地普查的證明信的話,應該也可以吧。
⑵ 違反計劃生育怎樣處罰
不符合計劃生育的,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計生辦違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參考資料:網路-《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⑶ 違法計劃生育條例之後。。計生辦這樣做合理嗎
⑷ 計生辦做違法的事情怎麼處理
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相關的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若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計生辦是否違法,我該如何對付他們
這些計生辦真的很可惡,你們的法律知識也太少了吧,如果符合二胎生育標專準的話,去辦屬理准生證是不需要花錢的。計生辦也太黑了吧,你們當地有律師事先務所嗎?你最好是去咨詢一下,如果他們不給你一個滿意的說法,你可以起訴他們。而且計生工作是沒有珠連的,你老婆娘家人沒有結扎跟你們無關。這群計生辦的人不知道是不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還是在欺騙別人。
⑹ 計生辦的罰款有規定的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
(二)項規定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詳情建議您去當地計生辦咨詢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
⑺ 計生辦是否違法
一點錢無所謂。錢是身外之物。你自己的生命和身體才最重要。
《女性節育術嚴專重感染休克6例》屬:
錦州地區1973~1978年間,節育手術中發生嚴重感染休克6例,死亡4例,治癒2例。其中上環子宮穿孔1例,取環子宮穿孔1例(死亡),取環子宮穿孔及同時腸管損傷2例(死亡1例)……
《上環引起子宮穿孔、腸穿孔死亡1例報告》--《長春中醫學院學報》
而且有的環還釋放銅離子,銅離子好像是對人體有毒有害的重金屬離子吧。
《愛母牌MCu功能性宮內節育器致嚴重不良反應1例》:
術後第一日未感特殊不適,第二日感惡心欲吐食慾下降,未行特殊處理;第三日自覺腰痛,下腹墜脹,伴尿頻、臉微腫,自以為尿路感染,在家自服抗感染等葯物,未見明顯好轉;第四日上述症狀明顯加重,且出現大小便不能自解,面部明顯浮腫,頭暈不能站立,急送入院……二是與銅中毒有關,其主要表為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發熱、寒戰、溶血性貧血、黃疸、血蛋白尿和重度肌痛等
⑻ 如果違反計劃生育,計生辦就不給予辦生份證等屬於違法行為嗎
讀了你的提問,有一點不清楚,你說的「生份證」是什麼?是你想說「身份證」而專錯打了字屬?還是你想說「生育證」而錯打成「生份證」?
但不管你的意思是想說成「生育證」還是「身份證」,都給你一個解釋。
首先,違反現行生育政策,計生部門只會依法對你作出行政處理,向你徵收社會撫養費。
其次,只要屬於是「計劃生育」的,均為計生辦的工作,這計生辦就是干這個吃的。
第三,計劃生育工作是計生辦的職能工作,但如果涉及其他部門的工作,計生辦就不能去辦,如果辦了,那就是行政亂作為,且真正的職能部門也不予認可。
鑒於以上三點,你應該也清楚了計生部門是干什麼的。
如果你前面想說計生辦不給予你辦身份證,那當然不能,那是戶籍登記機關的職責,計生辦那來這個權力;如果你前面說的是不給予你辦「生育證」,那當然不能,違反了現行生育政策,怎可再辦生育證?
當然,也許你表達的不是我所說的意思,但錯就錯在你的「生份證」讓我將你的意思完全歪曲了。呵呵,如果這樣,就當我沒說,對不起了。
如果我答錯了,那你就繼續聽聽其他朋友的意見。
⑼ 計生辦為什麼要罰款罰款依據什麼
違反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二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⑽ 計生辦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樓主先搞明白!獨生子女證的領取及待遇
第四十一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只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獨生子女16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5至15元,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
夫妻雙方均有用工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一半;父母離異的,由子女跟隨的一方用工單位全額發給;一方是農民或者沒有用工單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單位全額發給;夫妻雙方均是農民或者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發給;
(二)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單位給予與之相當的一次性補助。
(三)本條例實施後,未執行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從領證之月起,由所在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單位已為全體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應當為領證的職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四)農民、城市居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
第四十二條 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待遇外,還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優惠;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三)在調整自留地、自留山時給予照顧,分配集體收益時,增加一人份的份額;
(四)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以對獨生子女學生減免雜費。
(五)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想再生育時,凡辦理《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應收回相關證件,已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應全額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