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
1. 強行拆遷是不是違法的
現在唯一合法的強行拆遷是政府經過法定的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由政府進行的強行拆遷一般都是違法的,可以走法律程序維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違法強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2. 違章建築被違法強拆後,能得到國家賠償嗎
1.修訂前的《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3.不難看出,修訂前我國實行的是違法歸責原則,也就是根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合法性來判斷國家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修訂後去掉了「違法」二字,即只要行使職權時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都必須予以賠償。這對公權力是一種制約,能有效保障公眾的權利。
3. 非法強拆的如何舉報
一、無形的—拆遷程序中的行政審批。對於此類問題,可以採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形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有形的—拆遷具體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問題,這也是本文重點要闡述的。
(一)暴力威脅手段
暴力威脅—言語、行為限制被拆遷人人身自由、對被拆遷人進行人身攻擊、採取扔磚頭、半夜砸門、破壞被拆遷人財產、打恐嚇電話、散布恐嚇傳言等方式,一般情況下,採取此種行為的人員是一些社會的閑散人員。
在這種情況下,要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保留好證據。在未及時得到警察幫助的情況下,可以採取自力救濟,但前提是必須是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而且,需要重申的是權益應當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斷水、斷電、停氣、停暖
1、非水、電、暖、氣等單位的原因造成的(遭他人非法破壞的)要在第一時間報警,並及時與水電暖氣單位和當地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取得聯系,以便及時處理,另外可依法向拆遷主管部門要求予以查處。
2、與水、電、暖、氣等單位有關,首先要固定斷水、斷電、停氣、停暖的證據,可以採取現場拍照、錄像等方式。然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予以解決。
(1)向拆遷主管部門舉報,要求查處。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追究相關部門斷水斷電、停氣停暖的責任,對於出現第一種情況,即非相關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情況下,拆遷戶同樣可以要求相關單位及時予以通水通電通氣通暖,相關部門怠於履行職責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拆遷人、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四條 要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 什麼是違法拆遷
「違抄法拆遷」顧名思義,即違法拆除他人合法房產的行為。可能包含以下幾種方式:
1、拆遷名義違法,職能越權即沒有合法名義或合法職權,盜用名義拆除合法房產。
2、拆遷方式違法(偷拆)。
3、拆遷程序違法,房屋拆遷必須嚴格遵守《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申請房屋拆遷許可,公示,評估,訂立協議等程序。對達不成協議的應該嚴格遵守《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規定的聽證,行政裁決和證據保全等程序。然而實踐中,從違法頒發拆遷許可證,到拆遷過程中違法徵收土地,不積極推行聽證程序、公告程序,到發生糾紛後的救濟和裁決程序,都存在不同的法律困境和受到現實條件的制約。訴訟解決拆遷糾紛面臨很多現實的尷尬,行政訴訟解決房屋拆遷糾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徹底性。
4、最後一種就是大家都最關心的,補償數額及方式違法,是指拆遷人沒有和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下實施的拆遷行為。這種違法拆遷行為本質上是民事侵權行為,這和民事普通侵權沒有多大的差別,因此,面對這種侵權行為,拆遷戶可以通過民事程序就可以維護其合法的權益。
5. 被判決違法的強拆有哪些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6. 非法強拆房屋犯了哪幾條法律
非法強拆房屋首先違反了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然後還有如下法律回:
1、民法通則第答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2、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6)違法強拆擴展閱讀:
房子被強拆之後一般有以下三種賠償費用: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別墅被拆遷房屋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拆遷別墅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別墅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的,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