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政務處分法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多少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二十四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八條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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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條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
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什麼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四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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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五條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十六條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第十七條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幾個月
警告為六個月,記過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為十八個月,降級,撤職為二十四個月,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務處分。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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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關於立案依據。
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並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堅持哪些
堅持黨管幹部、集體討論決策的原則。黨的領導是行政處罰工作的脊樑和靈魂。黨的領導一切工作,黨的幹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官員佔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中國國家治理系統,當他們被給予行政處分,黨的原則管理幹部應堅持,和審批程序進行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中國國家機關應遵循的憲法原則。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都不得擅自作出決定或者批准。同時,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行政處罰和行政批准決定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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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第六條行政處罰法律明確規定這一要求,這是具體體現法治的理念和思想工作的行政處罰。公務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對公務人員的行政處分依法實施。這些規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於保護公職人員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有利於防止公職人員不負責任、無所作為。
這一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情節必須是合法的,不能確定不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也應當是法定范圍,不得擅自改變和突破。
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調查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違反程序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僅違法,而且可能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只有在符合正當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防止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可能出現的任意性、傾向性和無權性,才能促進行政處罰依法進行,才能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回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答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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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6.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2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6月20日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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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
比如,「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立法目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立法目的是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專容轉化為公職屬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對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監察法對政務處分制度作了原則規定,沒有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有必要根據國家監察的性質和特點,建立健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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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落實監察全覆蓋要求,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范圍的同時,結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中有關黨員紀律處分。
以及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有關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處分的規定,進行充實、完善,明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和程序等,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8.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立法目的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抄法的立法目的全面、系統地規范了政務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
總結實際經驗,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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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其中,《政務處分法》明確: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即:
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