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魚違法嗎
Ⅰ 在農村電魚犯法嗎
非法電魚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塗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吊銷養殖證,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第四十二條 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塗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准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責令立即停止捕撈,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責令其離開或者將其驅逐,可以沒收漁獲物、漁具,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造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漁業污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但是,本法已對處罰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在海上執法時,對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以及未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或者漁船,回港後依法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Ⅱ 非法電魚公安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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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嘴饞想嘗鮮禁漁段下河電魚被處罰
一個人要冒著生命危險犯法,除了利益驅使,還可能是嘴饞。昨天從金華市浦江縣警方了解到,浦江一男子王某為一時口腹之慾,在禁漁段非法電魚被依法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王某後悔不已。
事發在前幾天,浦陽派出所在凌晨兩點接到群眾舉報電話,稱有人在浦陽江河段靠近石陵橋段水域「電魚」。民警立即趕往事發地,當場抓獲了正在使用電瓶非法捕撈的男子王某。
民警在現場發現電瓶、竹竿、抄網等「電魚」工具,還有重量1.8公斤非法捕捉到的小魚。經訊問,王某對使用電瓶「電魚」的行為供認不諱。
我就是想弄幾條河魚吃,來解解嘴饞。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王某供述了作案動機。
其實,在下水電魚之前,王某是知道浦陽江全年禁漁的,而且明知電魚的危害,但抵不過嘴饞,不惜冒著違法的風險下河電魚。
目前王某因非法捕魚被浦江公安依法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辦案民警表示,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對水產資源造成了破壞。雖然撈起的小魚只有1.8公斤,但更應看到高壓電魚潛在的危害,「電魚」的行為直接破壞了漁業生態環境,造成魚種數量不斷減少,被電擊後的魚即使僥倖存活,小魚會生長緩慢,大魚則喪失繁殖能力。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Ⅲ 在自然水域電魚犯法嗎
電魚本身就是犯法,不論你是哪個區域。
Ⅳ 電魚犯法嗎
犯法。
根據我國《漁業法》第38條規定: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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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魚的危害
一、電魚是毀滅漁業資源的生產方式。電捕魚不分種類大小,小魚一般當場會被電死,被電暈後的大魚如果僥幸活下來,其性腺發育會受到損害,基本喪失繁殖能力,可謂「斷子絕孫」。
二、電魚是高危作業行為。電魚時的電流也會對從事電魚行為人,以及其他涉水活動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經改造的電魚工具有時達到瞬間幾千伏的高壓,其中多個省市發生過因電魚導致人傷亡的事故。
三、電魚直接對人類賴以生存的水資源產生威脅。電魚設備在升級,1到2萬伏的電量,並且范圍擴大到山塘、水庫等地。電流通入水體後,會造成一定水域面積內氧氣耗盡,造成水體真空,導致魚蝦、蝦類、貝殼類、藻類、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
Ⅳ 電魚違法處罰規定
電魚會被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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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規定: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劃定的"機動漁船底施網禁漁區線"外側,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漁業,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海區漁政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的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Ⅵ 明明電魚是違法的,為什麼淘寶上賣電魚產
電魚是高危違法作業行為,致死案例數不勝數。電魚時的電流也會對從事電魚行為的人員,以及其他涉水活動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經改造的電魚工具可以達到瞬間幾千伏甚至上萬伏的高壓,而人體的安全電壓僅僅只有36伏,大於36伏就會對人體產生威脅,其中各個省市曾多次發生過因電魚導致人員傷亡的事故。
我國也有有明確法律法規禁止電魚。根據有關規定,利用電場、葯物、爆炸致魚蝦昏迷死亡後進行捕撈,屬於滅絕性、掠奪性作業,我國明令禁止。對非法電魚作業,可作10萬元以下的處罰。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Ⅶ 電魚違法嗎
電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你可以向警察或者漁政部門舉報,如果當地警察和漁政不管,你還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Ⅷ 電魚違法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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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梅城兩男子凌晨非法電魚 處罰10000元放流魚苗
7月26日凌晨2:30分,梅城綜合執法隊5名隊員巡邏發現東門橋下有人在電魚。執法隊隊長龍風雲為防止非法電魚人員逃跑,指揮隊員兵分兩路上下夾擊,將正在電魚的喻某華、李某柱當場抓獲。
兩人對非法電魚捕魚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為震懾非法捕魚人員,有效控制洢水生態環境,執法隊加重處罰力度,對兩名違法人員罰繳生態修復款每人5000元,共計10000元,通過放養魚苗的方式提供長遠生態修復,彌補自己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早上9點,安化縣魚苗魚種場工作人員將10000元魚苗運送到南門橋和大碼頭兩處,兩名非法捕魚人員親手將魚苗放流洢水河中。放流現場,隊長龍風雲對兩人進行訓誡。喻某華、李某柱當場表示非常後悔,再也不電魚捕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