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幹部處分
要分一班的和嚴重的違紀行為,嚴重的可能會降為普通職員,甚至開除
② 國有企業幹部、職工行政處分撤銷的依據、程序
《公務員法》。
③ 國營企業幹部受到行政撤職處分,是不是就不是幹部了
你要看他做的事過不過分
④ 國企中行政處分能把幹部降到工人嗎
當然能了,如果你犯的錯誤更大的話,還可以把你從國企當中開除呢
⑤ 國企管理人員行政處分依據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
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
弄清哪些人員適用政紀處分,可有效避免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出現對不適用政紀處分的人員提出政紀處分建議等問題,特別是在辦理事故(事件)責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員眾多、主體身份復雜,更應准確把握,避免出現問題。
(5)國企幹部處分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擁有自主管理權,對於員工的違紀行為,有權從管理角度進行懲戒,但如果這種管理上升到公共管理的高度,這種懲戒嚴厲到能對員工基本權利造成終身不利影響的程度。
其性質就從企業私權利轉移到社會公權力范疇(公權力分為國家公權力、社會公權力和國際公權力)。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
1、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3、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條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⑥ 國有企業的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是否可以跟政紀一起處分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紀律執行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國有企業的黨員幹部違反黨紀,專是否可以跟屬政紀一起處分?既然是違反了黨紀,那就應當以黨紀來處分,以政紀來處分,顯然是使用規則錯誤;
2、如果該黨員幹部僅僅違反了黨紀並沒有違反政紀,以政紀處分,那就非常荒唐了;
3、如果該黨員幹部及違反了黨紀又違反了政紀,那麼,是否可以以政紀來一並處分呢??我以為,也是不可以的!違反什麼規定,就以什麼規定來處分,不能隨意更換和適用處分規定。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⑦ 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以做出政紀處分嗎
對國有企業職工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適用政紀處分,實踐中有一些不同認識。前者原主要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明令廢止,並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替代,使得針對國有企業職工的基本處分依據缺失,而現行有效的處分依據卻散見於企業國有資產法、安全生產法、會計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從這些法律法規中可推知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適用政紀處分,但對其他職工而言,只能從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和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中推知可依照企業有關規章制度給予政紀處分。後者原主要依據除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外,還有現行有效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同時從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分析,中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適用政紀處分。鑒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職工,其他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中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適用政紀處分。
需指出的是,前述適用政紀處分人員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後,又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不能再採取政紀處分方式進行懲戒;除中資金融機構外,其他私營企業主要通過合同管理方式進行調整,一般不通過政紀處分方式實施內部管理;村民委員會成員不適用政紀處分,一般採取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等組織處理措施。
弄清哪些人員適用政紀處分,可有效避免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出現對不適用政紀處分的人員提出政紀處分建議等問題,特別是在辦理事故(事件)責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員眾多、主體身份復雜,更應准確把握,避免出現上述問題。
⑧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
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
(8)國企幹部處分擴展閱讀:
國企是共和國的長子,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建國初期,我們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加快實現國家的工業化,擁有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
半個世紀過去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建立,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的目標更多地轉化成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對大多數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將其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於社會救濟,從實物或賬面上來看,國有資產沒有了,但這種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那麼,這種處置應該同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具有同樣的效果。
事實上,這種處置方式正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長期目標取向。但是,在這種處置方式尚沒有完全鋪開之前,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仍將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
參考資料:
網路-國有企業
⑨ 企業黨員幹部受到黨紀處分為警告,一般政紀處分是什麼
小問題,政紀可以不給予處分。看你關系硬朗不硬朗了!
前者是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後者是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
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⑩ 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以做出政紀處分嗎
不可以。國有企業來不能對員工實施源紀律處分,包括兩方面含義:首先,紀律懲戒不能記入員工人事檔案,其次,懲戒不能稱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