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察看處分期限
Ⅰ 「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處分期為多長
開除留有察看一年,其處分期為一年。如果在一年內未出現違規違紀或其他違法的行為,即為處分期屆滿。
Ⅱ 關於留用察看的疑問
1、留用察看處分出自《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應低於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但該條例已於2008年廢止,而且原先也只適用於國有企業。
2、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企業對職工的處分,一要有事實根據,二要要規章制度的依據。而且該制度必須內容合法,即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一定程序作出,並且正式公示。
關於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也作了法定規定: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國有企業,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非國有企業,應當徵求工會的意見。
3、如果單位內部沒有明確的並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規定作為依據,那麼對於犯過錯的(或違規的)員工使用留用察看處分是沒有依據的,涉嫌了侵權。員工依法獲得勞動報酬權是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能以留用察看為依據扣除員工工資,否則侵犯了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權的法定權利,將承擔侵權的不利法律後果。
Ⅲ 對職工的行政受留用察看處分的有何規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期間停 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應低於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 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 的,予以開除。
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企業可以辭退。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 失的;三、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四、不服從正常調動的;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被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 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Ⅳ 請問行政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是多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6個月後會解除處分,如果單位沒有發通知,可以選擇自己申請。
在警告處分期間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出申請,然後解除行政警告處分。國家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其中的「特殊貢獻」指的是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4)留用察看處分期限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范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參考資料: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Ⅳ 請問起草留用察看處分文件,標題里要寫明留用察看的時間嗎
大標題:對某某。。。問題的處理決定
1:某某的錯誤事實;
2:根據。。。經過班子研究決定:對某某給予
一年期限留用察看處分的決定,從即日執行。
3:單位全稱、時間、(公章)。
以上格式供參考。
Ⅵ 留用察看一個月是什麼意思
留用察看是行政處分的一種,意思是在一定期限觀察表現,如果有所改進,適合公司或單位發展,後續任然保持原崗位。
Ⅶ 留用察看是否屬於行政處分
留用察看屬於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留用察看是指對嚴重違犯勞動紀律的職工所給予的一種行政處分。即對職工採用的保留一定期限職務或廠籍以便進行考察,決定是否恢復為正式職工的一種行政處分。留用察看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而尚未達到開除程度的職工,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
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只發給生活費,生活費的標准低於職工本人的原工資,具體數額由所在單位確定。留用察看期滿後,表現好的,准予恢復為正式職工;表現仍然不好的,予以開除公職。
設置留用察看行政處分的目的,在於對犯有嚴重錯誤的職工給予一個悔改的機會,促使他們改正錯誤。所以,在留用察看期間,要對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
(7)留用察看處分期限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期限
《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Ⅷ 什麼叫開除留用察看
開除留用察看指對嚴重違犯勞動紀律的職工所給予的一種行政處分。即對職工採用的保留一定期限職務或廠籍以便進行考察,決定是否恢復為正式職工的一種行政處分。留用察看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而尚未達到開除程度的職工,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
設置留用察看行政處分的目的,在於對犯有嚴重錯誤的職工給予一個悔改的機會,促使他們改正錯誤。所以,在留用察看期間,要對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
(8)留用察看處分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
第十八條,企業行政在證實職工的錯誤後應即時給予處分。未作處分之前,應由違反勞動紀律者申述理由。自證實錯誤之日起,一般應在一個月以內給予處分,如已超過三個月尚未給予處分者,則不應給予處分。除因情節復雜,有正當理由者外,企業行政負責人,不如期處理時,應受一定的處分。
第十九條,處分職工的目的是為了教育全體職工,並教育受處分者本人,因此每一次處分均須書面通知受處分者本人,並向群眾公布。如有必要時,可在一定的會議上由犯錯誤者進行檢討,並正確地開展群眾性的批評。
第二十條,職工受到第十五條所列舉的紀律處分後,如在一年之內無新的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企業行政得撤銷其處分;如能改正錯誤,表現良好並有具體事實者,則企業行政不必等到滿一年期限即可撤銷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