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處分幹部
『壹』 對公務員的處分有哪幾種
分為6種,根據《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時間為6個月。
2、記過。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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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受處分期間規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貳』 如何重用受過處分的幹部
我們黨在對待犯錯誤受處分幹部時,始終堅持的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這些版幹部雖然有著權這樣那樣的缺點,犯了這樣那樣的錯誤,但總有一己之長,只要不是巨奸大惡,嚴重違紀違法,就應該在對其加強教育管理後,讓其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的基礎上,可以再次通報任用,發揮其優點特長,讓其繼續為黨、國家和人民服務。「人無完人」,「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吏,強調的是執紀必嚴,動輒則咎,問責處分絕不手軟。只有嚴格黨規黨紀,才能讓黨員幹部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才不會讓這些幹部在違紀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幫助他們「懸崖勒馬,回頭是岸」,這是對黨員幹部的極大的愛護。「嚴管就是厚愛」,所以從嚴治黨治吏與受處分幹部被重新重用並不矛盾。
這種愛護黨員幹部,大膽任用「病癒後」幹部的做法,是值得稱道的。當然,提拔重用受過處分的幹部,必須要慎之又慎,必須要遵循好組織原則,要在充分考察考核、充分徵求幹部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要堅決避免「帶病提拔」的發生。
『叄』 幹部處分什麼後果
看什麼處分!警告、嚴重警告等可能影響評優晉職稱;黨內可能取消升職等。開除公職、開除黨籍(雙開)大部分要處以刑罰;建議你查看《黨內紀律處分條例》有詳細解答!供參考如認可,請釆納!
『肆』 2004年江蘇省被判刑的副廳級以上領導幹部
受賄13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
『伍』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規定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規定。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內容: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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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規定: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二、公務員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組織上已撤降其職務,為避免重復處罰,受處分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三、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規定之外,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仍按照《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辦理。
『陸』 幹部處分!後果怎樣
不能在原崗位了,然後還要接受相應的處罰。
『柒』 被處分過的一般幹部還能提干嗎
有些幹部被輕微的處分過,提干應該問題不大。如果是嚴處,比如連降三級,給國家帶來一定負面影響,這樣的幹部提干肯定是比較難,有可能此生都沒希望。
『捌』 江蘇通報5起落實兩個責任不力典型案例多人被問責嗎
江蘇省紀委通報5起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典型案例,進一步夯實管黨治黨責任,嚴明紀律規矩,強化責任擔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縱深發展。
1、連雲港市第二人民醫院原黨委書記何青雲,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楊思建因單位連續發生多起腐敗案件被問責。
2013至2015年,何青雲任連雲港市第二人民醫院黨委書記期間,連續3年未召開黨委專題會議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班子成員和黨員幹部疏於教育管理,致使該院相繼發生原副院長、檢驗科原主任、財務處原處長等多起腐敗案件。何青雲還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今年6月,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等問題,何青雲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職;因履行監督責任不力,楊思建被誡勉談話。
2、無錫市惠山區委常委、副區長、惠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楊建平等人因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班子成員違紀違法問題被問責。
今年6月,惠山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副局長、環保分局局長浦燕泳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期間擅自離崗、參與賭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等問題,被開除黨籍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對浦燕泳審查期間還發現經濟發展局、環保分局多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問題。開發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沈偉良、經濟發展局局長辛浩軍在得到浦燕泳問題反映後,沒有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缺乏有效管理和監督,致使違紀違法問題多發。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胡文俊在多次聽到浦燕泳問題反映後,僅對其作過3次提醒談話,未採取進一步措施調查核實,對其他多名人員違紀問題未能及時發現並加以處置。今年8月和9月,因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主持開發區日常工作的楊建平被誡勉談話,沈偉良、辛浩軍、胡文俊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沭陽縣周集鄉黨委書記仲軍因對黨員幹部違紀問題不處置被問責。
今年4月以來,沭陽縣紀委兩次就周集鄉胡庄村群眾反映的該村黨支部書記范某違紀問題向周集鄉黨委交辦、督辦,經鄉紀委多次提醒,鄉黨委仍未進行處理。6月份,縣委就周集鄉黨委和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主體責任不力等問題進行專題會辦,但周集鄉黨委仍未對范某的違紀問題作出處理;宿遷市紀委就周集鄉信訪問題較為集中對仲軍進行約談,但其仍履責不到位,致使群眾再次越級上訪,造成不良影響。今年7月,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仲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淮安市淮陰區環境監察局局長漆利之因下屬履責不力導致河道污染問題被問責。
今年1月以來,不斷有群眾投訴舉報淮陰區碼頭鎮張福河兩側砂石廠違規生產、存在雜訊和粉塵污染等問題。經區環境監察局現場調查,確有多家砂石廠在無任何手續情況下違規建設和生產。區環境監察局二中隊在處理該區域砂石廠違規生產經營、噪音和粉塵擾民問題中,查處不及時、不徹底,工作中慢作為,中隊長蔡大文(黨外幹部)受到行政記過處分;漆利之作為區環境監察局局長,對下屬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環境污染問題重視不夠、處理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對此承擔主要領導責任。今年8月,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漆利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崑山市玉山鎮同心小學校長兼校黨支部書記孔惠峰因對下屬違紀違法問題不報告不處置被問責。
去年1月,玉山鎮同心小學教務處主任夏某因醉駕造成交通事故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5天。孔惠峰在明知夏某被判處刑罰的情況下,未向主管部門報告情況,致使相關組織未能及時對夏某進行黨政紀處分,造成不良影響。去年10月,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孔惠峰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點評
這5起典型案例盡管情節各不相同,但都暴露出所在單位黨的領導弱化、管黨治黨不嚴、維護黨的紀律不力問題,教訓極為深刻,必須引以為戒。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決落實中央和省委全面從嚴治黨部署要求,結合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述責述廉等工作,抓住「關鍵少數」,層層傳導壓力,壓緊壓實責任。要堅持從嚴管理和激勵擔當相結合,既要對失職失責行為嚴肅問責,又要健全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機制,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讓敢於擔當、奮發作為在江蘇蔚然成風。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不斷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把嚴的要求、嚴的標准、嚴的措施落實到管黨治黨各個方面,嚴明紀律規定,嚴抓幹部管理,嚴格正風肅紀,確保政治生態風清氣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擔負起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使命,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用好問責「利器」,實行「一案雙查」,以強力問責倒逼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到實處,為開創新時代江蘇改革發展新局面提供堅強保障。
『玖』 領導幹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而被免職的時間是多長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第十二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