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傳喚
⑴ 派出所不按事實傳喚是否違法
派出所傳喚的目的是弄清楚事實
什麼都知道了也就不需要傳喚了,直接刑拘就好了
⑵ 公安機關傳喚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四十四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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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⑶ 涉嫌違法被傳喚的問題
如果涉嫌違法被傳喚的話你可以直接去派出所進行檢查的配合辦案這樣的話才能夠弄清楚真相
⑷ 派出所以欺騙的形式傳喚嫌疑人違法嗎
派出所怎麼會以欺騙形式傳喚嫌疑人呢?
由於你敘述不詳細,我只能說,欺騙是你作為嫌疑人或者嫌疑人家屬的一種感覺。實際上,這是派出所破案常用的偵破方法?如果你沒犯法,那就是幫助派出所排除了一個線索,如果你真的是犯罪嫌疑人,那派出所一定是掌握了你的犯罪線索,說明派出所辦案人員水平挺高。
⑸ 派出所民警對不聽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使用警械嗎
強制傳喚只有在法律規范條件下才能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⑹ 公安機關沒有進行傳喚通知違法嗎
非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應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⑺ 傳喚的傳喚須知
傳喚須知: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4、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5、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6、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7、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8、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9、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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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手續的進行都是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負責人批准才可以的,傳喚的時候需要出具傳喚證或者傳票,其他任何方式的傳喚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款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⑻ 公安民警對當場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口頭傳喚,但須補辦傳喚證
不對,既然是「口頭傳喚」那就不需要《傳喚通知書》,口頭傳喚要求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證」,並告知被傳喚人「我是XX派出所民警,你涉嫌觸犯XX罪,現在依法對你進行口頭傳喚,請跟我去派出所協助調查」。
⑼ 對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種類有哪幾種
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種形式,口頭傳喚、強制傳喚、傳喚證傳喚、拘傳證傳喚,對象都是未被羈押的人員。
1、口頭傳喚,是指辦案人員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口頭責令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2、強制傳喚,是指辦案人員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採取強制的方法將其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3、傳喚證傳喚,也叫書面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的傳喚方式,即由執行人員將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並要求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訊)問查證的行為。
5、拘傳,是指公安機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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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傳喚的使用范圍:
明確強制傳喚不是傳喚證傳喚,也不是拘傳,它只是保證傳喚正常進行的一種措施,它本身並不能獨立存在,也就是說不能單獨實施強制傳喚,只能由口頭傳喚和傳喚證傳喚在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時才可能轉化成強制傳喚。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強制傳喚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強制傳喚,即並不是對所有不配合的違法嫌疑人都可以實施強制傳喚,它也是有對象要求的,只能針對違反治安管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傳喚的違法行為人。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是現場口頭傳喚的,可能會轉化為強制傳喚,但如果是使用《傳喚證》傳喚時,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轉換成強制傳喚的,而是得報批《拘傳證》後再進行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