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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違規發放

發布時間: 2021-02-15 02:37:22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的解讀

津貼補貼問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准相對較低,且在全國范圍內標准統一。考慮到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國家允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調整津貼補貼。但由於有關規定不明確,某些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一些地方和單位津貼補貼發放逐漸失序。地方和單位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外普遍自行設定津貼補貼,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范,水平相互攀升,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發放津貼補貼涉及廣大公務員的切身利益。為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2006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逐步統一了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項目、標准、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初步緩解了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矛盾,建立了規范化的津貼補貼發放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有效遏制了津貼補貼發放混亂的現象,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同時,規范津貼補貼工作也面臨著一些阻力和問題:一是部分地方調控指導力度不夠,少數地方市地以下機關存在盲目提高公務員津貼補貼水平的傾向;二是監督檢查力度不夠,懲處制約機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以提高改革性補貼標准、濫發各種獎金或有價證券等形式,突破政策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問題逐步顯現;三是不同地區之間、同一城市中不同層級之間收入分配關系還有待進一步理順;四是財政支出壓力明顯加大。改革規范工作需要統籌考慮的問題越來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關系的難度也越來越大。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防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現象死灰復燃,前清後亂,甚至邊清邊亂,扎實推進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如何給予處分進行規范,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出台後,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在規范津貼補貼工作實踐中發現,有的地方和單位為規避相關規定,不以津貼補貼而以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各種名義或形式發放錢物,致使這些違規亂發錢物的行為難以處理。為便於在實踐中掌握,避免以各種名目亂發錢物行為的發生,《規定》將各種津貼、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均納入「津貼補貼」的范圍,在第二條中規定:「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其中,改革性補貼是指根據規范職務消費和推進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要求,通過轉化單位原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發放的貨幣補貼。這樣規定,做到了與現行津貼補貼的項目、分類相對應,與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相關文件相銜接。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構成
按照工資制度改革有關政策,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機關實行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一是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二是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即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台的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機關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和相當於本人當年12月份基本工資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三是規范津貼補貼,包括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兩項,各地標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補貼,即通過轉化單位原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向公務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提租補貼、供熱採暖補貼、物業管理補貼;交通補貼,包括班車補貼、公務用車補貼。因各地改革進展不一,其具體項目和標准也不相同。
實施績效工資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構成。一是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兩項,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二是國家統一規定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三是績效工資,包括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事業單位原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總量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在核定總量內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補貼,各地補貼項目和標准不盡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機關發放,有的地方與機關發放項目和標准不同。 根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適用對象應當包括兩類人員,即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此,《規定》第三條將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作為適用對象。
對於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處分規定》第三條規定,其紀律責任承擔主體是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里所謂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實施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員;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者參與作出實施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決策,或者疏於管理,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員。這樣規定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因為處分是依附於自然人的一種制裁,離開了自然人這個條件,處分就不能存在。單位本身不能承擔處分的後果,因此,對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處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對於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主要考慮是:第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於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對除「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的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應當適用該規定;第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規定了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了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處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第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關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的規定較為原則,為便於操作,對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給予處分時,可以參照《處分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 綜合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從定性方面可以將其歸納為違反財經紀律、違反廉政紀律、失職瀆職等行為。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中相關條款的規定,《處分規定》設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此外,為挽回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造成的損失,《處分規定》第十三條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如何處理專門作了規定,即「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❷ 救災資金未及時發放違反了哪個條例

第一條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夥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❸ 違規發放津補貼 紀委有哪些規定

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二、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違反津貼補貼管理規定的,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

四、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五、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❹ 國土分局對違規發放津補貼情況作出深刻檢查的報告

以天津市所發布《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例:

  • 嚴格執行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范圍。按照津紀發〔2008〕3號文件規定,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范圍為我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管單位)。凡不屬范圍內的單位,均不得發放公務員津貼補貼。

❺ 想舉報扶貧資金違規發放,要到哪個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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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哪些行為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以下行為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1、自行新設項目或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

2、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

3、違反有關公務員獎勵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

6、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

7、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

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

拓展資料

津貼補貼問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准相對較低,且在全國范圍內標准統一。考慮到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國家允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調整津貼補貼。

由於有關規定不明確,某些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一些地方和單位津貼補貼發放逐漸失序。地方和單位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外普遍自行設定津貼補貼,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范,水平相互攀升,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❼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哪些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以下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1、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2、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3、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4、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5、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6、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7、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8、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9、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10、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11、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2、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3、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4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6、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7、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夥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18、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9、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0、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拓展資料

津貼標準是指某項津貼在單位時間內應支付的金額。它的確定由兩種方式,一是按照雇員基本工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二是按照絕對數額計算。第一種方式比較少見,大多數是按絕對數額計算。津貼標准在確定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1) 工資標准。如果在制訂工資標准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2) 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雇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3) 健康損害程度。一些津貼的發放是為了補償和預防特殊工作條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津貼標準的確定與對雇員身體的損害程度直接相關。

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相關部門的技術測定,例如,醫療單位、職業病防治部門等對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治癒率、以及勞動保護投入等多種因素進行科學度量,從而確定通過津貼形式對雇員健康程度的補償標准。

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種,中國有國家、地方和行業規定的統一津貼標准。此外,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工作需要制訂和調整本企業的津貼發放標准。

2、支付形式

津貼有實物和貨幣兩種具體的支付形式。在一般情況下,與額外勞動補償有關的津貼支付貨幣,並構成輔助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身體健康補償有關的津貼有的採取實物的形式,有的採取貨幣的形式,以貨幣的形式居多。支付周期通常以出勤日累計,按月隨工資支付。

❽ 套取資金發放福利費是私分國有資產還是違反財經紀律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規定的一個新罪名。此前,對於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單位成員的行為,通常是作為一般財經違紀行為處理的。應當說,私分國有資產犯罪行為首先是一種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但並不意味著此類財經違紀行為都應該作為犯罪處理。在司法實踐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行為一般都以單位的名義進行,因此往往是打著合法的幌子,通過發「獎金」、發「補助」、「崗位津貼」、「分紅」或者發放福利商品等各種形式公開進行。如何正確區分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特別是方式方法上表現為發放獎金、津貼、福利補貼等變相私分行為與一般財經違紀行為的界限,在理論和實務上都容易產生分歧。對此,我們認為,正確區分兩者的界限,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關於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結合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和數額是否較大兩個方面的構成要件來加以理解和把握。

私分國有資產行為首先是一種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據此,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依照相關國家規定發放獎金、津貼、福利等行為,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依照預演算法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法規規定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國有公司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將所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等,因屬合法行為,當然不能認為是變相私分國有資產。鑒於我國國有單位尤其是國有企業在改革、改制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財務管理不夠規范和不夠完善的現實狀況,在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的具體理解和掌握上,一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認定。不宜將違反規定超標准、超范圍等亂發、濫發獎金、福利的財經違紀行為,一概認定為集體私分行為,以避免刑事打擊面過大。具體判斷方面,可參照單位經營利潤情況、單位對所分資產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權等情況綜合分析。對於在單位財力狀況允許的范圍內以及將單位具有一定自主支配權的錢款違反規定分配給單位成員,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的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私分行為。相反,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第一,在單位沒有經營效益甚至經營虧損的情況下,變賣分配國有財產等嚴重違背國有財產的經營管理職責,妨害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第二,單位將無權自主支配、分配的錢款通過巧立名目、違規做帳等手段從財務帳上支出,或者將應依法上繳財務入帳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予以截留,變造各種欄目進行私分發放等,嚴重破壞國家財政收支政策的貫徹落實的。

❾ 事業單位違規發放獎金福利違反什麼規定

1.從2005年6月開始,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布署開展清理規范公務員津版貼補貼工作,要求公務員權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准,發放標准按各省正式批準的方案執行,不準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之外自行設立津貼、補貼、獎金項目,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費開支范圍和提高現有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不準以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2.為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號)。2013年2月下發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都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行為做出禁止性和處分性規定。
3.2013年8月1日,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和審計署出台《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把黨內規定轉化為政府規章,進一步增強了約束力,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敲響了警鍾,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❿ 請列舉資金管理違規行為有哪些

以下行為屬嚴重的資金管理違規行為,公司要予以重點查處追究責任和罰款: 1、未經總經理授權、或超越授權許可權、授權期限擅自簽訂保函、擔保合同文件、簽署墊資意向的;擅自拆借挪用公司資金的;規避公司管理的。
2、項目部收取資金私自坐支,不遵守公司資金集中統一管理規定的。 3、有關重要資金管理資料丟失或泄密,致使公司利益嚴重受損的。 4、將應存入公司資金轉至它處的。
5、與關聯單位串通、虛列、虛報支出騙取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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