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上訴權
具體參考:2013.1.1.修正實施的民事訴訟法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Ⅱ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
處分抄權是當事人依法襲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
學習處分原則,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處置的權利,既可以是實體權利,也可以是訴訟權利。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來實現的。
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處分權,法院享有審判權。處分權和審判權的關系是:處分權制約審判權,審判權監督處分權。
3.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具體體現是:
(1)民事糾紛發生後,是否起訴,以及在什麼范圍內起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2訴訟程序開始後,原告可以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3)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法院調解;(4)一審判決後,可以提起上訴;(5)裁判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執行申請。
Ⅲ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是什麼
律師解答:
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的核心,當事人基於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享有廣泛的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的處分權,但是,由於我國並未實行當事人完全自由處分的制度。因此,當事人行使其處分權與法院行使審判權對當事人處分其權利的行為予以監督的合理結合就成為一條貫穿民事訴訟始終的主線,大家理解這條主線對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訴訟中的具體制度極其關鍵。
我們可以從一個簡單的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來看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相結合這一訴訟主線。如甲機械公司與乙加工公司簽訂一份機械設備購銷合同,因甲機械公司供應的機械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損失10萬元,雙方就該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可以基於其處分權而引起並推動訴訟程序的進行,具體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否起訴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決定。當然,乙公司的起訴行為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條件的規定,否則,人民法院將行使審判權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訴訟程序開始後,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訴訟請求、是否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以及被告甲機械公司是否承認或者反駁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然,雙方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需在法定期間內並且徵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第三,對該爭議案件是否進行調解,是否以調解的方式予以解決由雙方當事人決定。當然,雙方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需經法院審查是否合法。
第四,對於調解不成或者沒有經過調解的爭議案件,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後,是否上訴引起二審程序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該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大等機構申訴。
第六,假如法院判決責令甲機械公司賠償給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0萬元,該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果甲機械公司拒絕支付,是否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第七,在執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實現乙加工公司的實體權利,還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執行和解行為實現乙公司的實體權利,可以由當事人再行處分。當然,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需經法院的認可。
Ⅳ 本人對黨內警告處分處分決定不服的,幾日內可提出上訴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規定本人對黨內警告處分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期限,在處分下達後即可提出申訴。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4)處分上訴權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
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這應該是黨組織對違紀黨員處理的基本原則。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做到以下點: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違紀事實為根據,以黨的紀律為准繩,使所給予的紀律處分與違紀錯誤的性質、情節相適應。
(2)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貫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的一項重要原則。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必須做到: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違犯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執紀必嚴,違紀必究。
(3)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按照黨內的有關制度和程序辦事。不論對任何黨員的紀律處分,都必須按照處理黨內違紀案件的批准許可權,由黨的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4)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黨員的權利都受紀律的保護,任何黨員的行為都受紀律的約束,任何黨員的違紀錯誤都必須受到紀律的追究。黨內沒有凌駕於紀律之上的特殊黨員。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在執紀工作中,懲前毖後,就是指對違犯了黨紀的黨員,一定要不講情面地指出其錯誤。
一定要按照黨紀的規定給予恰當的紀律處分,以便使後來的人們引以為戒,不犯錯誤,少犯錯誤。「治病」的目的,是為了「救人」,任何犯錯誤的黨員,只要他不諱疾忌醫,不堅持錯誤,積極改正錯誤,就是好同志。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Ⅳ 被政紀開除處分人可以上訴嗎
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45號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內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容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Ⅵ 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內容
您好:
一、處分原則的內容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一)享有處分權的主體是當事人。當事人是與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訴訟的過程及結果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只有當事人才是處分權的享有者。
(二)當事人處分權行使的范圍包括對程序利益的處分和實體利益的處分。
1、在程序方面,當事人對訴訟的進行和終結有決定權。
2、在實體方面,當事人自主決定審理的對象和范圍。
二、處分原則的適用
(一)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方式,表現為積極處分和消極處分。
原告提起訴訟、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撤訴;被告承認原告的請求、提起反訴等,都是行使處分權的積極形態。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提起上訴、執行時效期內不申請強制執行,都是對自己權利的消極處分。
(二)處分權的行使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處分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程序的全過程,在訴訟的各個階段,當事人都有權處分其權利。
1.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2.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3.一審的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范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4.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三)法院審判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關系
首先,法院審判權對當事人處分權具有一定的監督作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不是當事人絕對的自由處分。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在確立處分原則的同時,還確立了國家干預制度,具體表現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施處分權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進行審查。例如,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應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可,方才有效。
其次,為了使處分原則能夠在民事訴訟中得到正確的貫徹和實施,人民法院首先應當明確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並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提供保障。
Ⅶ 在民事訴訟法律中違反處分原則的情況有哪些
處分權是當來事人依法享有的自一項訴訟權利。學習處分原則,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處置的權利,既可以是實體權利,也可以是訴訟權利。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來實現的。 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處分權,法院享有審判權。處分權和審判權的關系是:處分權制約審判權,審判權監督處分權。 3.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具體體現是: (1)民事糾紛發生後,是否起訴,以及在什麼范圍內起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2訴訟程序開始後,原告可以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3)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法院調解;(4)一審判決後,可以提起上訴;(5)裁判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執行申請。
Ⅷ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此規定在學理上被歸納為處分原則。主要包括幾點:第一,只有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的人(如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才能享有處分權。第二,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權民事權利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第三,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力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當事人的處分行為超過了法律的規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其處分行為就無效,即處分原則是有限的,是應當接受法院的監督和審查的。
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增加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或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第三,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范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第四,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