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違法行為
A. 破產清算中法院辦案人員不追究債務人違法犯罪行為怎麼辦
在破產清算中,發現債務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偵查後決定是否進行公訴,由法院進行審理。
B. 破產管理人發現破產企業違法行為是否有義務移交
您好,破產管理復人發現破產企業有下制列行為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下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C. 破產違法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的區別
破產無效行為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狀態下實施的使破產財產不當減少,或違反公平版清償原則,從而使債權人權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依法應被確認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
破產違法行為,是指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妨害公正清償秩序,損害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D. 什麼是破產管理人的刑事責任
我國破產法關於破產管理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我國2004年6月《企業破產法(草案)》規定了破產管理人制度,同時也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的刑事責任,具體條款是第十章「法律責任」中第157條和第161條,其中對破產管理人索取、收受賄賂行為,因玩忽職守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草案規定看:我國破產管理人犯罪行為種類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國際立法趨勢和美國刑法有關規定,不像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將破產管理人的犯罪行為局限在收受賄賂方面,而是拓展到對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行為,以及利用職務之便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行為。這說明,草案對破產管理人性質的定位不僅僅是善良管理人,而是作為對破產財產的受託人,要對破產財產盡到忠實和勤勉的管理義務,一旦違反此種義務,造成破產財產損失或其他破產財產利益相關人損失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包括民事和刑事責任。但是,2006年正式通過的《企業破產法》關於破產管理人刑事責任的規定,卻沒有草案詳細具體,只是在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第131條總括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條規定是對於所有破產程序中違法行為者而言。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說明,針對所有破產犯罪採用的立法例是在刑法典中予以規定,關於破產管理人的刑事犯罪及刑事責任有待於我國《刑法》進一步修訂。
法院強制措施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事務,對破產財產的管理和處分行為受到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及其他監督人的監督,在這些監督中當屬法院的監督最為有效和直接。法院有效的監督手段就是法律賦予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實施強制措施的權力。這一權力的行使一般是通過破產債權人會議和監督人的申請,由法院作出決定或者法院依照職權直接作出決定,要求在破產管理工作中出現瑕疵的破產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強制或促進破產管理人忠實、謹慎、迅速、高效地履行職責。法院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警告、訓誡、拘傳、拘留和罰款等。
破產管理人違反程序的行為多種多樣,取決於各國破產法中對破產管理人義務行為的規定,例如,未經許可辭去職務行為,沒有及時向法院提供有關報告行為,所取得報酬是不合理的行為,沒有經過債權人會議確定就進行的行為,處分財產行為是否超過許可權行為,合同是否應該繼續履行行為,不接受監督、不向監督人提交有關財務報錶行為,違反了保密義務行為,製作分配方案不合理行為等,這些行為都直接關繫到破產管理人是否正當合法地履行了義務。
紀律或行政處罰
破產管理人是具有專門知識的、提供專門服務的行業人員,各國破產管理人一般都隸屬於其自律性的專業協會,例如直接屬於破產管理人協會、律師協會或會計協會等,有的甚至還要受到國家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破產管理人的行為也要受到其行業協會或行政部門的約束,關於破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不僅僅是破產法有規定,如果破產管理人行為違反了行業規定或行政管理規定,同樣也要受到行規紀律約束或行政處罰。一般情況下,行業協會紀律處分包括幾種形式:警告、記過、罰款、暫停執業、取消資格等。這些決定應由行業協會作出,債權人會議、監督人、法院、債務人都可以向協會機構提出紀律處分建議,並可對行業協會決定實施監督權。行政處罰是具有管理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對破產管理人作出的否定性評價。行政處罰應按相應的行政法律、法規規定作出,並按一定程序予以處罰。對破產管理人的行政處罰要比行業協會的紀律處罰嚴重得多,所以,它一般針對破產管理人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後果較為嚴重。對破產管理人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停執業、吊銷執照、取消資格等。我國破產法確立破產管理人制度以後,也應當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破產管理人行業協會,或者在一定范圍內受到有關行政機關監督。
E. 企業倒閉 未找到違法行為當事人 怎麼辦
如果是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在法官或書記員見證的前提下,法官可以代回簽。這個沒有問題。 至於偽答造庭審記錄肯定是違法的。 只要你有證據證明偽造了(尤其是關健的地方,必須按手印的。你全部否認是你的),被偽造部分都是無效的。 偽造筆跡,可以要求筆跡鑒定嘛。必須雙方簽名的文書,缺少一方簽名,而又沒有法官代簽書記員證明的,屬於無效。
F. 企業破產後老闆之前的違法行為是否還追究
1、如果是有抄限責任公司,股東襲出資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沒有抽逃出資等行為,那萬一最後公司資不抵債,進行清算,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不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2、公司倒閉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沒有違法行為不追究責任。股東也是一樣,如果沒有違法行為不追究責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關系就是公司結束,法人代表需要負責選擇清算組人員,公司注銷後法人代表資格消失。
4、公司倒閉後,如果最大股東曾經挪用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不分,可能被揭開公司面紗,被要求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就是已經投資的資金無法收回。
G. 企業破產的情形有哪些,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根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當然,如在破產宣告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或者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二、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廢止
1、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尚未做出破產宣告前,債務人請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駁回債務人的和解申請、債務人請求撤回和解、債務人經與債權人會議協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法院裁定不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2、和解依法廢止。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的,如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或是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申請廢止和解,或者依職權廢止和解,宣布債務人破產。
三、重整程序終止
1、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或者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3、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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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企業破產的情形有哪些,破產宣告的法律
一、企業有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企業沒有進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產。
二、企業進行重整失敗。
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會議沒有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法院沒有批准重整方案。(2)在重整期間有破產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3)重整計劃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應當同時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企業進行和解失敗。
第九十九條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一百零三條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一百零四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I.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情形: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內到期債務時,法院根據債容務人或者債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當然,如在破產宣告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或者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二、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廢止
1、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尚未做出破產宣告前,債務人請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駁回債務人的和解申請、債務人請求撤回和解、債務人經與債權人會議協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法院裁定不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2、和解依法廢止。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的,如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或是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申請廢止和解,或者依職權廢止和解,宣布債務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