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暫行規定
❶ 什麼是黨紀和政紀處分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
黨紀處分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政紀處分是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的總稱。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
1、對待對象不同
這兩者的區別很明顯就體現在對待的對象不同,政紀處分的對象還有公務員,而黨紀處分針對的只是共產黨員,
2、處分種類不同
其次處分的種類也不盡相同,具體如下政紀處分的種類:明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紀處分。;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具體規定黨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為、貪污賄賂行為、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等違犯黨紀行為及其量紀標准,明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5種黨紀處分。兩者首先最低的處分都是警告,相似的還有降級以及開除。
3、處分原則不同
黨紀處分原則: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
政紀處分原則:政紀處分合並處理原則即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1)關於執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1、政紀處分的種類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2、黨紀處分的原則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政紀處分-網路
黨紀處分-網路
❷ 如何執行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紀律規定
應該按照以下原則執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實事求是、堅持民主集中制、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2)關於執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四條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❸ 試述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所規定的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
被問責幹部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相當的領導職務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指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暫行規定》第四條對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處罰的銜接做了規定,即:「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介紹,《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都是對黨政領導幹部追究責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指出,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暫行規定》指出,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暫行規定》指出,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具有應當問責的情形並且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問責。
《暫行規定》指出,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❹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4)關於執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2003年和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總則部分第四章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了專門規定,對於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關於條規適用方面,應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相應條規,而不是根據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確定條規的適用。具體到適用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結果,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黨員犯罪不被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罰金的情況。根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研究提出具體的黨紀處分意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單處罰金等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在執紀實踐中,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應一並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二是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6年以後,張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❺ 遼紀發(2005)2號
《關於執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暫行規定》
為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加強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執行工作,明確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的職責范圍,保證紀律處分決定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黨內條規及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處分決定和處分執行工作的涵義、實施單位和部門
本規定所指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以下簡稱處分決定),是指縣級或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紀檢監察機關作出或批準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處分決定的執行工作是指處分決定生效後有關黨政工作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落實處分決定事項的行為。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實施,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負責執行。
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在執行處分決定工作中應各司其職,加強協作,保證落實。
二、處分決定的送達
(一)送達受處分人
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書和《處分決
定執行情況回報表》(附件1)直接送達受處分人;或者直接送達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或所在單位的黨組織送達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收到處分決定書後需由本人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回報表》的有關欄目中簽字,註明收到日期,並由送達人員收回該表,受處分人拒收處分決定書的,由送達人員聯名註明,視同送達。
(二)送達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
處分決定書和《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回報表》直接送達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必要時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委託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收到處分決定書後,須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回報表》的有關欄目中載明收到文件的名稱、份數和日期,簽上收件人姓名並加蓋公章。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收到文件承辦部門送的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三十日內召集本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基層黨委的負責人就處分決定的宣布、歸檔,受處分人的職務安排、享受待遇、處分期內的考察以及非經濟利益的取消等事項進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組織人事部門
處分決定書應抄送同級或有關主管機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並附上《受處分人員管理情況回告表》(附件2),組織人事部門的簽收人員應分別在該表的有關欄目載明收到文件的名稱、份數和日期,簽上收件人的姓名並加蓋公章。
組織人事部門收到處分決定書後,應在十日內將處分決定等文書材料按規定的份數移送所屬的任用、監督和人事檔案管理部門。
四、處分決定的宣布
黨紀處分決定由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機關或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負責宣布。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於收到處分決定書十五日內,在黨委(黨組)以及受處分人所在的支部黨員大會或指定的范圍內宣布。
政紀處分決定由作出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或受處分人所在單位負責宣布。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應於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的十五日內在幹部會議或行政負責人確定的范圍內宣布。
處分決定宣布後,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應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回報表》的有關欄目載明宣布的時間和范圍。
五、處分決定的存檔
處分決定送達後,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應當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的三十日內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回報表》報送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有關主管機關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的三十日內將《受處分人員管理情況回告表》回寄給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由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一並歸入案卷。
按照受處分前的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受處分人進行管理的單位和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將處分決定等文書材料裝訂歸入本人人事檔案,檔案管理部門的檔案管理人員應在《受處分人員管理情況回告表》的有關欄目載明歸檔材料的名稱和歸檔日期,簽上姓名,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
受處分人因職務被降低,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需要將其人事檔案移交下級管理的,應在處分決定執行完畢後即辦理移交手續。
六、處分決定的執行
(一)黨紀處分決定的執行
受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的職務。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幹部,必須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分配其他黨內或黨外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本級黨委、紀委的決定或處分決定書載明的降低職級事項重新確定其職務、級別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政紀處分決定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受降級處分的,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若本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可按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處理。
受撤職處分的,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分配工作,在撤銷原職務的同時降低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改按新任職務相應的職務、級別工資標准執行。在受撤職處分的二年內不得晉升職務以及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
受開除處分的,由其所在單位辦理開除手續,並及時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作出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
所在單位應於處分生效日的次月起終止發放被開除人員的工資,辦理工資核銷手續。
受黨紀政紀處分人員首次提拔使用時,上述年限要求與最新幹部任用有關要求不一致的,以幹部任用的有關規定為准。
七、受處分人的職務、工資等有關待遇的處理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應依據受處分人受到的處分種類以及黨委(黨組)、政府關於受處分人職務安排、工作崗位、享受待遇的決定,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的三十日內,根據工資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受處分人的基本工資、各類津補貼等工資待遇的變動手續,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回報表》的有關欄目中載明工資待遇變動情況。
市管的處級以上幹部,縣(市、區)管的科級以上幹部,其受到黨政紀處分後工資待遇的變動,由其所在單位呈報,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其以上處分的黨員幹部,以及受到行政撤職處分的國家公務員,自任命機關作出新任職務的任命決定的次月起,按新任職務享受相應的待遇。對降低職務、級別後的基本工資、各類津補貼與原職務、級別工資額差額部分已經發放的,要及時予以扣繳,新任職務和相應待遇及其處理的情況應報送下達紀律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
非經濟利益的取消、糾正,由受處分人所在單位負責執行,並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回報表》的有關欄目中載明。
八、留黨察看人員的考察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人員,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每半年向所在黨組織提交一份關於遵紀守法的思想匯報,其所在黨支部應每半年對其進行一次思想、工作考察並記錄在案。
考察期滿後,應由本人提出恢復黨員權利的申請,所在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討論,證實確已改正錯誤的,由支部大會作出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委員會作出批復後,應將黨組織的考察結論、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以及批復抄送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
九、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
(一)受黨紀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
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二)受政紀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
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受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按正常情況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
(三)受黨紀政紀雙重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
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十、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組織和參與,分工負責。
對處分決定未宣布、未入檔的,責令立即補充宣布,補印裝檔;對年度考核不按規定辦理的,由相關部門重新辦理;對受處分後工資及晉升應受影響而未按規定執行的,責令有關部門重新發文糾正,已領取的工資予以收繳或由財務部門扣發處理,應降低的其它待遇責成有關部門重新辦理手續。
對執紀工作中失職瀆職的單位負責人要追究領導責任;對拒不執行處分決定或拒絕糾正存在問題的,以及違規執行處分決定的,要嚴肅查處;對處分期內違規提拔受處分人員的,應予以糾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責任。違反黨紀政紀的,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
十一、其他規定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受處分執行處理有關問題,參照本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政紀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人社部發〔2012〕68號文件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商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後負責解釋。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❻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最新黨紀政紀處分對照表
1、兩者在適用對象上存在差別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公職人員。
對象上的差別,要求在具體適用中,對於非國家公職人員的黨員,不能使用政務處分進行懲戒;對於非黨員的國家公職人員,不能使用黨紀處分進行懲戒。
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因為既屬於黨紀處分對象,也屬於政務處分對象,就存在同時被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情形。基於這些不同,在立案過程中就存在黨紀立案、政務立案以及黨紀與政務同時立案的不同情形。
2、兩者在適用依據上存在差別
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而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
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但是,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決定了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國法是所有公民的行為底線,黨紀是對黨組織和黨員立的規矩。
黨紀與國法之間,不僅在於前者嚴於後者,更在於二者之間的互動,需要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強調紀嚴於法、紀法分開的同時,還要強調紀法貫通。
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國家公職人員,有時就涉及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如何匹配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嚴重違犯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開除公職。
此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在給予政務處分的同時,是否需要給予相匹配的黨紀處分,應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比如,黨員如果有違章停車、闖紅燈等行政違法行為,在接受了相關處罰以後,一般就不會受到黨紀處分。所以,在實踐中,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處分之間,輕處分一般沒有匹配的問題。
3、兩者在適用程序上存在差別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對同級黨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與此類似,政協及其常委會也應先免去其選舉或者任命的公職人員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上述處分前置程序的特別規定只存在政務處分中,黨紀處分中不存在。此外,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監察機關以及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有權給予其處分,但是兩者不能同時作出處分。而黨紀處分只能由具有處分權的黨委或黨組織作出,其任免機關、單位無權進行黨紀處分。
4、兩者在權利救濟上存在差別
被處分人對黨紀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或其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而被處分人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申請復審的,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因此,黨紀處分決定的申訴不僅沒有時效限制,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政務處分的申請復審不僅有時效限制,還必須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而不能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黨組織復議復查工作應當在90日內辦結,而復審決定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