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轉包後果
① 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工程轉包一般不會被允許(招標文件都會規定),違法分包的前提是「違法」版,既然「權違法」,那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那麼,結論就是:若工程轉包符合法律與合同條款,則「轉包」有效,法律應給於承認和保護;若是「違法」分包,則必須承受法律的懲罰,懲罰有分多種:1、停業整頓,2、降低資質,3、被處罰金,4、相關人員撤職、降低行政與技術級別,5、相關期限內不得從事多少范圍內的事務,等等,還有不少。總之,若有違法,必定也會違規,所以行政處罰也會接踵而來。
② 建築工程被非法轉包相關處罰
一、《建築法》對工程轉包的規定
《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築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對工程轉包的規定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16條規定,建築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三、司法解釋對工程轉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該《解釋》第四條同時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③ 工程違法分包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建築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以上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 .5 %以上1 %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④ 建設工程違法轉包有什麼責任
應當將非法來轉包納入建設單自位、監理單位的管理和監督范疇。對於非法轉包,應當認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共同過錯,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方面與質量問題一樣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對非法轉包責任主體的責任追究制度應進一步落實,對於非法轉包造成重大事故的,均可能觸犯以上法條,對責任者要有罪必罰。
⑤ 違法轉包 違法所得的處理
按相來關法律規定,對於違法源轉包的違法所得,由相關部門沒收。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⑥ 違規轉包構成違法犯罪嗎
按照來《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的規源定,凡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違法的轉包行為。
按照《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
⑦ 違法轉包轉包單位和被轉包單位都要處分嗎
工程轉包一般不會來被允許(招標文件自都會規定),違法分包的前提是「違法」,既然「違法」,那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那麼,結論就是:若工程轉包符合法律與合同條款,則「轉包」有效,法律應給於承認和保護;若是「違法」分包,則必須承受法律的懲罰,懲罰有分多種:1、停業整頓,2、降低資質,3、被處罰金,4、相關人員撤職、降低行政與技術級別,5、相關期限內不得從事多少范圍內的事務,等等,還有不少。總之,若有違法,必定也會違規,所以行政處罰也會接踵而來。
⑧ 違法轉包有什麼法律後果
違法轉包,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一,違約責任,這個責任在協議中有約定。
二,轉包的協議無效,承擔期間產生的損失。
三,一般不會被處罰,除非有法律規定。
⑨ 合同糾紛中非法轉包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16條規定,「建築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該《解釋》第四條同時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很顯然,法律、法規,包括規章、司法解釋均對工程掛靠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及否定性評價。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