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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掛靠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2-13 17:14:39

A. 計程車掛靠經營是否違法

計程車可以掛靠經營,不違法,被掛靠的單位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雖然沒有違法,但是現在各個城市正在逐漸取消

個人的計程車,為了各方面的事務管理的節省成本,把自己和車交由出租汽車公司來管理,與其簽定合同,向其繳納管理費。

關於掛靠,如果計程車司機出現意外,應當由被掛靠公司承擔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並且對他方造成的損失也應當有公司賠償,如果司機個人有過錯,公司再向個人追償。

關於計程車的掛靠,現行法律對此並無具體規定,但各省在這方面都由其高級法院做出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計程車所在公司只是對其行使的管理權,其所有權仍歸個人所有。

計程車到了報廢的期限,所需購車費用仍由原車主自行解決。

雖然沒有違法,但是各個城市正在逐漸取消現存的高額承包、一次性買斷、掛靠、託管經營行為。

設立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或者企業新取得的經營權,應由企業全額出資購買車輛,嚴禁向駕駛員買斷經營權和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防止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嚴禁企業對出租汽車司機的交通違章和運營違章行為實施二次處罰。

(1)車輛掛靠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管理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建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8]125號)要求,結合我省城鎮出租汽車行業的實際和特點,就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里,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規范出租汽車客運企業的經營管理

(一)落實企業維穩的主體責任。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是維護本企業穩定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企業員工的穩定工作,落實責任,全面掌握駕駛員思想動態,切實擔負起維護本單位穩定的主體責任。

對於疏於管理、管理不當導致發生的出租汽車不穩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收回經營權。

(二)規范企業運行。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收費合理、風險共擔」的企業運營機制;應積極推行統一、規范的勞動用工合同和經濟(承包)合同。

企業要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為司機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司機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不得違法違規收取司機的任何費用。禁止經營權層層轉包。鼓勵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實行公司化、集約化經營;

鼓勵發揮中介組織等的作用,對現有個體經營者實行有組織的管理,逐步取消現存的高額承包、一次性買斷、掛靠、託管經營行為。

今後設立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或者企業新取得的經營權,應由企業全額出資購買車輛,嚴禁向駕駛員買斷經營權和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防止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嚴禁企業對出租汽車司機的交通違章和運營違章行為實施二次處罰。

(三)合理確定承包費或管理費。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要參照當地出租汽車單車月平均營運收入、社會平均投資收益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車承包費或管理費標准。

承包費或管理費要兼顧企業和司機雙方的利益,充分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承包費(管理費)標准、發放給司機的各種工資補貼、為司機繳納的各種費用及企業提供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等情況要及時張榜公布,自覺接受企業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收取承包費或管理費的情況進行有效監管

(四)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管理。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要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出租汽車駕駛員遵紀守法,增強法制觀念和自律意識,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意見和建議,依法維護權益。

企業要建立與駕駛員的溝通協商機制,及時處理駕駛員在營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屬於企業內部事務的,要及時予以解決;屬於外部事務的,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培訓,提高駕駛員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技能。

積極組織駕駛員大力開展創建文明出租汽車行業活動和形式多樣的服務競賽,促進行業自律,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改進服務質量,落實交通安全措施,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為社會提供優質文明的運輸服務。

(五)轉變出租汽車服務方式。鼓勵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推廣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完善運營調度系統,發展電話預約、呼叫到點服務,逐步形成巡遊、電話預約出租汽車和專用候車點出租汽車服務市場體系,逐步替代以巡遊式為主的運營方式,提高車輛使用效率,降低運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

參考資料

中國.西寧—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B. 貨車掛靠公司合法嗎

貨運車輛掛靠到物流運輸公司是合法的。買貨車不掛靠到公司,辦不了營運證,更不要說接正規企業運輸業務了。貨車建議掛靠到富緣國際物流,網上搜索一下富緣國際物流,全國很多城市都有服務網點。

C.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5、部分省、市的有關規定。

一是江蘇省高院出台的《江蘇省2001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是廣東省高院出台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號)中規定,由於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掛靠登記、承包經營、分期付款購買或者租用、借用車輛等原因產生的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各類責任(墊付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連帶承擔。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發的《關於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掛靠在單位的私有機動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98)5號(已失效)文件規定,掛靠登記的掛靠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管理費用的,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津高發(2004)64號文中規定,被掛靠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用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2)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東省交通廳出台的《加強道路運輸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規定,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發生運輸生產事故,由所在運輸企業負責處理事故,運輸企業先行進行賠償。

(3)車輛掛靠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侵權責任法》上述規定精神,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掛靠運行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除登記車主為掛靠單位外,被掛靠單位並未實際掌控支配運行車輛,經營收益也不歸被掛靠單位所有,實際車主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被掛靠單位並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精神,買賣車輛已經交付,在還沒有過戶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原出賣人因不享有車輛支配權,因而免責,沒有過戶僅僅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

借用或計程車輛的車輛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車輛,也可免責。而掛靠行為,被掛靠人也是僅享有車主名義,出資購車的車主實際享有車輛完全支配權。為什麼被掛靠單位就不能免責呢?因為《侵權責任法》沒有規范掛靠行為屬性,所以應適用類推,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侵權責任

2、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過錯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有幾分過錯承擔幾分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中對交通事故貫穿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租賃關系中,體現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人在出借行為中沒有過錯,出借人就不承擔責任,借用人過錯,借用人承擔責任。

機動車買賣關系中,出賣人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就是沒有變更登記,出賣人依然不承擔責任。依此類推在機動車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盡管是名義車主,但他不享有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人沒有過錯,被掛靠人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硬性判令被掛靠人承擔所謂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法理,擴大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范圍。

當然,如果被掛靠單位對造成事故存在過錯,就應該對自己過錯承擔責任,但這個過錯責任完全不同於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

3、掛靠經營模式是政府主導、提倡的一種運營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開了《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的為社會服務,採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從1995年運輸部的全國會議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導了機動車掛靠經營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國家法律對掛靠責任尚無明確規定,最高院先後兩個司法解釋僅從審判實務角度進行規范,但又過寬泛,而且相互不統一,因此才會有各省(市)區高級法院各不相同的規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實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被掛靠單位承擔各不相同的責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於掛靠經營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掛靠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種在政府主導下的雙務合同關系,掛靠方向被掛靠單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費,被掛靠單位向掛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未盡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予賠償。

從這一合同角度講,被掛靠單位也不應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未盡到合同義務,則對掛靠人承擔違約責任。

故此,建議最高院結合《侵權責任法》所確定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釋,對掛靠責任重新做出明確而清晰的界定,以規范全國法院的審判行為。

D. 汽車掛靠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只要不侵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就為有效。

E. 客車掛靠運輸公司屬於違法么

福州新聞網訊
閩清人林某凱買了輛客車,將車掛靠在福建華威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閩清分公司運營。不料客車撞傷一名騎摩托車的男子,那麼醫葯費該誰來「埋單」呢?

2007年12月30日,一輛客車在閩清123縣道撞上一輛摩托車,摩托車主謝某煙受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經閩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客車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華威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閩清分公司認為,該客車是專線客運班車,車子是經營者林某凱出資購買的。根據我國目前運輸市場有關法規,登記在公司名下,公司提供營運資質,由林某凱自主經營進行旅客運輸。出了交通事故,應由林某凱賠償,公司負連帶責任。

閩清法院認為,林某凱是客車的實際經營人,且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負有監督和管理的義務,因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於是判令林某凱賠償15多萬元,除去已支付的3萬多元,應一次性賠償謝某煙11萬多元。華威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閩清分公司負連帶責任。

據了解,之前本報曾報道過類似案例(詳見6月15日A6版)。福建秉峰律師事務所陳建敏律師認為,現在許多運輸車輛都是掛靠運輸公司,運輸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這幾年,法律對於掛靠車出車禍的解釋一直在變化,一般的判決是運輸公司要負連帶責任。但法律界認為要看公司所收管理費的數額,如果這個數額較大,權利和義務要對等,除了連帶責任外,運輸公司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F. 車輛掛靠合法嗎,如果合法,有什麼依據

車輛屬於車主的合法財產,至於將車輛登記在誰的名下或者是掛靠在某個部位,以及贈送他人都屬該車主的權利,其他人和單位沒權干涉。你說的車輛掛靠,只要雙方同意,掛靠合法。

G. 長途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不合法.為什麼,法律法規

一、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就否合法
1、掛靠車輛是指為了交通營運的特殊需要,將購買的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
2、掛靠車輛,主要是以掛靠協議的形式來明確掛靠人和被掛靠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依照合同法規定來處理掛靠協議出現糾紛之後的法律運用。
3、掛靠車輛存在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的問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傷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營運車輛的報廢年限
1、輕便、邊、正三輪摩托車報廢年限為8年。
2、旅遊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3、營運(非出租)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4、輕貨、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5、微貨、19座以下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
6、20座以上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7、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8、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專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適當延緩報廢。
9、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0、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1、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2、三輪汽車報廢年限為6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3、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4、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報廢年限為10年。
三、車輛掛靠經營的類型
車輛掛靠的表現形式繁多,一般有以下幾種分類方式:
1、從車輛營運類型上,可分為客運車輛掛靠和貨運車輛掛靠。其中客運車輛掛靠又分為長途客運、市內公交運輸和出租汽車運營等。
2、從車輛來源上,分為由掛靠者自選購車和由掛靠單位指定購車兩類。掛靠單位指定購車又有向掛靠單位購買和向掛靠單位指定的汽車經銷商購買兩種。
3、從購車款來源上,一般有掛靠者自籌資金購車、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買賣的方式購買,和以汽車消費貸款方式購車掛靠三種。
4、從掛靠關系的形成過程上,分為初始掛靠和繼受掛靠兩種。前者是指掛靠者與掛靠單位最初形成的掛靠,後者是指在掛靠關系形成後,掛靠者又將掛靠車輛和掛靠合同轉讓給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掛靠關系。
5、從掛靠關系形成原因上,可分為政策性掛靠和非政策性掛靠。如因國家政策要求客運經營不允許個體經營,使得個體車主在客運經營時不得不選擇掛靠,便為政策性掛靠。
6、從掛靠單位收取的費用上,實踐中存在免費掛靠、收取一定管理費的掛靠和取得管理費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掛靠。如在長途客運和市內公交車輛掛靠中,掛靠單位因向掛靠者提供運營線路,一般會從營運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潤或變相收取高額「管理費」。

H. 車輛掛靠合法嗎

車輛掛靠公司是沒有法律支持的,只能說是不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版理道路交通事權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I. 我的車輛是掛靠公司的車輛怎麼樣可以查一下違章和違法行為

直接交通違章查詢那裡輸入車牌號,發動機號還有車架號就可以查詢了!

J. 掛靠車輛反包合法嗎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10)車輛掛靠違法擴展閱讀

1、車輛掛靠的表現形式:

一是從車輛營運類型上,可分為客運車輛掛靠和貨運車輛掛靠。其中客運車輛掛靠又分為長途客運、市內公交運輸和出租汽車運營等。

二是從車輛來源上,分為由掛靠者自選購車和由掛靠單位指定購車兩類。掛靠單位指定購車又有向掛靠單位購買和向掛靠單位指定的汽車經銷商購買兩種。

三是從購車款來源上,一般有掛靠者自籌資金購車、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買賣的方式購買,和以汽車消費貸款方式購車掛靠三種。

四是從掛靠關系的形成過程上,分為初始掛靠和繼受掛靠兩種。前者是指掛靠者與掛靠單位最初形成的掛靠,後者是指在掛靠關系形成後,掛靠者又將掛靠車輛和掛靠合同轉讓給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掛靠關系。

五是從掛靠關系形成原因上,可分為政策性掛靠和非政策性掛靠。如因國家政策要求客運經營不允許個體經營,使得個體車主在客運經營時不得不選擇掛靠,便為政策性掛靠。

六是從掛靠單位收取的費用上,實踐中存在免費掛靠、收取一定管理費的掛靠和取得管理費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掛靠。如在長途客運和市內公交車輛掛靠中,掛靠單位因向掛靠者提供運營線路,一般會從營運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潤或變相收取高額「管理費」。

2、車輛掛靠的主要特徵:

一是存在名義車主和實際車主。名義車主為掛靠單位,實際車主為掛靠者。

二是車輛由掛靠者出資購置。

三是掛靠單位雖為名義車主,但不具備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四是車輛運行權由掛靠者掌控,名義車主不參與車輛經營。

五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掛靠合同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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