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里村違章
1. 村長違章怎麼辦
村長違法舉報方式如下:
1,可以用電話或者書面形式向上級政府、紀委檢察部門反映,這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
2,如果涉及到犯罪問題,還可以向公安舉報。
3,住所地的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進行舉報,並附上有關證明材料。
村長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的群眾自治性的村委會主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不屬國家機關的幹部。工資由地方財政供給!
2. 農村違法建築有哪些,以及如何處理農村違法建築
長期以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法律是缺位的,沒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標准,由各地各自製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各地的補償流程、標准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卻是相通的,也就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但對於什麼是違章建築,各地拆遷文件一般都沒有規定,在拆遷實踐中,國土部門或者拆遷部門掌握了違章建築的解釋的話語權,由於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緊迫等因素,違章建築不可避免出現任意解釋的現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築由於種種原因無審批手續而被認定為是違章建築,同時還存在擴大解釋的現象,如臨時建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認定標準的不明確以及認定主體的混亂是導致拆遷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 認定的標准。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違章建築」出現在行政法規是1984年,國務院於1984年1月頒布並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演變可以看出,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而言,違章建築不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概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農村房屋建設審批、土地規劃的缺位,既然如此,不能僅僅以未經審批為理由而認定為 「違章建築「。
在目前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文件,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一般沿用的時間節點是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無需審批手續,而1982年2月13日之後的房屋,如果沒有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很明顯,這樣嚴苛的規定,與《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這個粗放式的法規的內容不相符,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基本沒有實施的法律應用實際,與實踐脫鉤,對於被拆遷人是欠公平的。還有些地方,沿用的是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也就是1986年之前無需審批手續均為合法建築,1986年之後,無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這個規定也與1986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去甚遠,該法僅僅規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審批,而沒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審批,很顯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興建房屋,則不適用該法律,這種將1986年作為一個統一的時間節點,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這兩個時間節點的規定,很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個法條明確規定發生效力的時間應該自事實行為成就時,而不是審批時,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頒布時,只要在房屋建造這個事實行為發生時,建造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那麼無論當時是否審批,都應該認定為是合法建築。
由此可見,違章建築的認定標准存在比較大的問題,標准比較混亂,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同時違章建築是一個不嚴肅、不明確的概念,應該以更加准確的違法建築的概念取代。國家應該統一制定違法建築認定標准,應該從兩個層面進行考量,一、是否依法申辦了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二、建築物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而且最終的考量標准應是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對於沒有申辦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但不違反城鄉整體規劃,應該允許補辦相應的審批手續,而對於違反城鄉整體規劃但是可以通過修正的方式適應整體規劃,應該建立修正制度,允許修正後補辦手續,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可認定為合法建築,當然這個修正並不是無限期的,可以設定一定的修正期,在修正期內,可以進行確權為合法建築,修正期之外,則不予確認,這樣既維護了整體規劃,又盡可能減小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二、 認定的主體。
認定的主體,解決的是由哪個政府部門進行認定,正是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位,導致在
實踐中,不同地區認定的主體五花八門,有國土、建設、城管、公安、鄉鎮政府,甚至筆者還見過某地財政局對當地的一處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處罰,在同一地區,有時也出現多頭認定的問題。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在被拆遷人無法提供建房審批手續且無法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經常會出現由國土或拆遷部門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不經拆遷補償程序,也不經司法強拆,而直接由拆遷部門以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而直接拆除,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矛盾和糾紛的擴大化。而無論國土還是拆遷部門的認定,均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法律依據不足,國土部門是土地管理部門,其無權審查規劃,如果僅僅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強拆顯然依據不足,而拆遷部門是政府經辦拆遷事務的事業單位,很顯然其無權對房屋性質進行認定。二、身份沖突,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中,國土、拆遷部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拆遷補償方案由國土部門審核,拆遷聽證、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拆遷公告的發布都是由國土部門作出,而拆遷部門是拆遷補償方案的擬定人,是拆遷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國土、拆遷部門是拆遷活動的「運動員」,如果由這兩個部門來認定,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疑,出現身份沖突,其認定結果很難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合法的並且適當的認定主體應該是規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違法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而且違法建築審查的兩個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違法建築的認定是個系統復雜的工程,不僅要考慮以上所提及的認定的標准和認定的主體,還要規定認定程序、權力的救濟,還要輔之完善農村房屋建房審批程序以及房屋權證的監管,首先加強立法,填補法律上缺位,其次要強化執法的專業和素養,還要強化私有物權保護意識,唯有這樣才能解決目前違章建築認定困境。
3. 交通違章都有哪些
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的種類都有哪些?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1)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3)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4)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 (5)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6)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離帶掉頭、轉彎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9)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 的; (2)逆向行駛的; (3)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4)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5)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6)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7)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8)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9)在高速公路上客車開車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10)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12)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13)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的哪些違章行為,一次記3分 (1)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的; (2)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4)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5)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6)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7)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8)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9)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10)不按規定掉頭的; (11)駕駛雜訊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12)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13)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 (14)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22)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23)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1)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2)違反車速規定的; (3)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4)駕駛後視鏡、排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5)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6)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7)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8)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9)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10)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11)駛入或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12)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13)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14)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15)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16)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1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2)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3)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4)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4. 鄉村道路的攝像頭拍違章嗎鄉下的
如果路口是圓形的攝像頭,那是道路取證監控攝像頭,也就是只對著某一區域錄像版,發生事故才權調取監控,不會拍違章
闖紅燈拍照的攝像頭在對面路口的車道上方橫桿上面裝,大多是長方形的槍機攝像頭,你看下路口是什麼樣的攝像頭就知道有沒有闖紅燈拍照了
5. 農村違章建築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
對歷史和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6. 如何舉報村裡的一些違法事件
不知道你說的村裡是指村裡某個人或某個家庭,還是指村長和村委會。
如樓上所說,內如涉及犯罪,容可以報警。只是違法,要看違反了什麼法律。如果是非法佔用耕地,可以向鎮土管所舉報。如果非法開廠,可以向工商所舉報。如果不知道他們違反了什麼法律,只知道違法,就直接向鎮政府舉報。
7. 農村路上有攝像頭是拍違章的嗎。不一個月了沒查道有違章是不是就沒是了
現在每個村裡進出主要路口都有攝像頭,為了安全。
8. 村裡自己按裝交通違章攝像頭違法嗎
如果村裡自己安裝並且收取罰款那肯定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