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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紀律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2 11:06:42

❶ 國家規定的企業可以對員工實施懲處的情形有哪些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用紀律處分的方式處罰違紀員工,其目的是為了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2008年,國務院516號令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並明確該條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代替,但勞動法律對國有企業紀律處分沒有做出任何規定,國有企業還能否繼續使用紀律處分么?
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實施紀律處分失去了法律依據,因此紀律處分在企業不能再用;另一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實施紀律處分雖然沒有了法律依據,但也沒有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國有企業可以繼續使用紀律處分。
上述兩種觀點截然相反,到底哪一種正確呢?
第一種觀點是「法無規定不可為」,第二種觀點是「法不禁止皆可為」,這也是兩句法律諺語,是一系列法律理念的抽象與概括,大意是,在某些場合,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不能做(需要法律依據),而在另一些場合,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就都可以做(不需要法律依據)。
本文似應從這兩句法諺的角度入手分析,但這方面法律理論的專業性很強,並且尚不成熟,一些觀點尚未形成通說和定論,一些概念的界限尚未明晰,在這種情況下得出的研究結論必然要包含一些個人理解和一家之言,難以被普遍認可和接受(尤其是被非法律專業人員)。
綜上,本文的思路是,避開專業性很強的法律理論,主要從實踐角度,依據一些成熟的法律理論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紀律處分的實質
紀律處分是國有企業對違紀員工實施的處罰措施。根據員工違紀情節(錯誤程度)的不同,所採取的處罰措施也是不同的,例如,違紀情節輕微的,可予以警告(對違紀員工進行批評譴責),違紀情節相對較重的,可予以降級(降低違紀員工的工資級別),這樣,紀律處分就分成了不同的種類。在2008年以前,國有企業對員工的紀律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一共七種(《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
除了國有企業,很多社會組織(團體、單位)也用紀律處分的方式懲戒違紀成員。由於管理機制不同,不同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是各不相同的,例如,政府機關對公務員的紀律處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一共六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普通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一共五種(《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
紀律處分要記入受處分者的人事檔案,受處分者在日後的職業生涯中,無論流動到哪裡,其所在組織均能通過人事檔案了解其曾受處分情況,作為對其紀律品質認知的參考。
紀律處分的意義包括兩個方面:對於組織,紀律處分能夠懲戒違紀成員,警示其他成員,維護組織的基本秩序;對於社會,紀律處分能如實評價、記錄、展示受處分者的歷史表現,便於社會了解受處分者,也能制約受處分者的不良行為,有利於構建良好的公共秩序。
實施紀律處分是組織的內部管理行為,但從紀律處分的社會意義角度看,實施紀律處分是為社會提供違紀人員的紀律品質評價與證明,類似於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誠信機制,是基於公共利益的社會服務活動,屬於公共管理行為。
公共管理行為是指公共管理主體為實現公共利益,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活動,公共管理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各類社會組織,後者包括公益事業單位、公用事業企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志願組織、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等,以及工會、婦聯、殘聯、消協等各類民眾團體。
註:我國目前實施紀律處分的各種組織,例如黨組織、團組織、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之前的國有企業等,這些組織的紀律處分規則均明確規定紀律處分要記入個人檔案。唯一例外的是律師協會對律師的紀律處分,但律師的紀律處分由律師協會長期備案並對世公布,作為社會民眾選擇代理律師的參考,其性質和意義與記入個人檔案完全相同。在實踐中,一些地區(例如重慶市)的司法部門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受處罰的有關材料要存入本人檔案。

二、國有企業不具備實施公共管理行為的基本條件
實施公共管理行為需要一定的基礎和條件,其中最基本的條件是:同一種類的公共管理行為要有全國統一的行為規則。
上述公共管理主體所從事的任何一種公共管理行為,都有全國統一的行為規則,規則的形式有國家法律,也有社會團體的自治章程、行為綱領等等。例如我國各地律師協會對律師進行行業紀律管理的行為,統一適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頒布的《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公共管理行為直接影響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沒有統一的行為規則,將無法保證行為的規范性和公平性。以國有企業紀律處分為例,在2008年以前,國有企業統一適用的紀律處分規則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這部條例對國有企業實施紀律處分的原則性、共性、關鍵性等內容均作了統一規定,保障了國有企業實施紀律處分的一致性和規范性,條例廢止後,沒有了統一規則,國有企業各自為戰,不同企業的紀律處分種類、給予紀律處分的標准尺度、實施紀律處分的程序等等各不相同,導致紀律處分的結果沒有可比性,不但難以服務於社會,有時還會造成混亂。
例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員工連續曠工十五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在條例生效期間,國有企業解僱長期曠工人員的標准一律是十五天,在條例被廢止後,國有企業一般不再用「除名」的方式解僱長期曠工人員,代之以「開除處分」,但實施的標准各不相同,有的國有企業規定「連續曠工十五天的開除」,而有的國有企業規定「連續曠工十天的開除」,這種情況下,在不同國有企業連續曠工十天的兩名員工,可能一個受到開除處分,另一個受到記過處分,如果這二人均是幹部,前者將一生不得報考公務員,而後者則不受影響,這就造成了明顯不公平。(《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曾被開除公職的不得報考公務員」。「公職」包括在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職務。)
綜上,在建立全國統一的國有企業紀律處分規則之前,國有企業不得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

三、國有企業實施紀律處分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紀律處分是受處分者一生的「歷史污點」,對其日後的就業、個人發展、政治權利等各項基本權利都有不利影響,屬於較為嚴厲的人身處罰。
國有企業擁有自主管理權,對於員工的違紀行為,有權從管理角度進行懲戒,但如果這種管理上升到公共管理的高度,這種懲戒嚴厲到能對員工基本權利造成終身不利影響的程度,其性質就從企業私權利轉移到社會公權力范疇(公權力分為國家公權力、社會公權力和國際公權力)。公權力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其中最低限度的公正標準是「沖突的解決方案不得包含沖突解決者自己的利益」,即「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國有企業是營利性組織,員工違紀直接損害企業利益,國有企業對違紀員工實施紀律處分,其實質就是:企業為維護自身利益,運用公共管理權對員工實施影響終身權利的處罰。這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違背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國有企業不能擁有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的權力。
前文所述各類公共管理主體(包括實施紀律處分的各種組織),除了企業,都是追求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組織,這些組織實施公共管理行為不存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問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發布於1982年,在當時的計劃經濟年代,國有企業的經營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物資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
從法律之外的角度看,社會上眾多國有企業的規模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齊,如果國有企業有權針對員工的終身基本權利實施處罰,難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社會秩序也有直接不利影響。
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勞動者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勞動爭議糾紛逐漸增多,勞動關系問題已成為黨和政府所關注的重要社會問題,在這種形勢下,如果國有企業有權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不利於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四、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
由於存在上述實踐性和理論性障礙,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
實際上,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的根本原因是權力來源不合法(實施社會公權力必須經法律授權或社會授權,勞動合同不能形成社會公權力),但這方面理論過於專業和復雜,筆者水平有限,難以讓讀者理解和接受,故本文從其他角度闡明企業實施紀律處分的不合理之處,這些不合理之處也都是「權力來源不合法」問題在不同層面和角度的體現。
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包括兩方面含義:首先,紀律懲戒不能記入員工人事檔案,其次,懲戒不能稱為處分。
員工的紀律懲戒只要不記入人事檔案,就不存在前文所述的各種問題和障礙,國有企業可依據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自主實施,這樣的懲戒,其性質與「處分」完全不同,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稱。
有人認為,處分是個多義詞,除了「紀律處分」,還有處罰、處理、處置等多個含義,因此企業紀律懲戒只要不記入員工人事檔案,稱為處分也是可以的。
這種觀點不符合語言規范。在我國各組織和團體長期的紀律管理活動中,「處分」二字已經形成了特定的含義,成為紀律管理領域的專業術語,專業術語應力求嚴格准確,排斥模糊混淆,日常用語中的多義詞一旦進入某個領域成為專業術語,只能保留一個含義。例如「同居」一詞在日常語言環境中至少有三個含義:若幹人住在一起;夫妻共同生活;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手續而共同生活。但在法律領域,同居作為專業術語只能是第三個含義。
專業術語即使在相近領域也不得混淆,以處分為例,在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用語為「依法給予刑事處分」、「予以刑事處分」、「免予刑事處分」等,這從文法上看並沒有問題,因為處分的語言含義包含「刑事處罰」,也符合當時的法律行文習慣,但因其與紀律領域中的處分相混淆(均屬於處罰手段),在一些學者的呼籲下,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中,將所有「刑事處分」一律改為「刑事處罰」。
在特定領域內濫用專業術語,會引起誤解,也不利於理論建設。例如「公司」一詞在商界是專業術語,專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而設立的企業,但社會上有很多非公司制企業的名稱是「×××公司」,使人搞不清其企業性質,也誤導人們對公司概念的理解。
在紀律管理領域,處分作為專業術語的含義是:「對違紀人員實施的記入人事檔案的處罰方式;為社會提供違紀人員紀律品質評價與證明的公共管理活動。」紀律懲戒如果不記入人事檔案,則不符合這個含義,不能稱為處分,否則不僅不規范,而且對違紀者也會有不良影響(說某人受處分,意味著這個人背上了一生的歷史污點)。
註: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注冊會計師的紀律懲戒,其性質與中國律師協會對律師的紀律處分是完全一樣的,但前者就不稱為處分,而稱為「懲戒」。詳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

五、結論
實施紀律處分屬於公共管理行為,國有企業不具備實施公共管理行為的基礎和條件;紀律處分是影響受處分者終身權利的人身處罰,國有企業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
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包括兩方面含義:首先,紀律懲戒不能記入員工人事檔案,其次,懲戒不能稱為處分。
紀律處分只是紀律懲戒的一個類別,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並不是說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懲戒。

❷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紀律處分,是指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❸ 企業對職工的處分有哪幾種.謝謝!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二條 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據此,企業對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可以按上述規定給予處分。

❹ 佔用企業車輛 紀律處分 什麼條款

一樣的

❺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1、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二)處分的種類及適用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

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是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

記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對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

記大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對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

降級: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降低其工資等級。

撤職: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撤銷現任職務。

開除: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取消其公職。

2、紀律處分

(一)是黨的紀律處分。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處分分類及適用人員

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警告:適用於犯錯程度輕人員。是黨內處分最輕的處分。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具體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

留黨察看: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開除黨籍:適用於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對犯錯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及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這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

(5)企業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及紀律處分實行的意義

1、行政處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追究違法行為不枉不縱。;規定一個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梯度,對於執法標準的統一,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對於反腐敗也著重大意義。

2、紀律處分:對於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教育黨員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純潔黨的組織,維護黨的團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具有重大意義。

❻ 企業員工對單位的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不服可以起訴到法院嗎

首先可以去企業上級主管單位申訴,如果不管可以去勞動局主張權利,實在不行上法院

❼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盈利活動,哪些行為將受到黨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7)企業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❽ 鄉鎮政府辦公司按紀律處分條例該怎麼處理

鄉鎮政府辦公司是違法的。囯務院政策規定嚴禁政府機關經商辦企業。至於怎麼處理可向縣紀檢委舉報,由他們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供你參考。

❾ 企業職工犯什麼錯誤公司可以給紀律處分

企業如何給員工的處分,屬於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凡違反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企業根據規紀程度給予相應的處分。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當然,也注意幾點:
1、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相抵觸;
2、有些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是那麼完善和明確。一般也就針對較大的問題,酌情予以處分,處分要做到民主公開、以理服人。對於小問題、非原則問題,則多以批評教育為主。

給一個範例看看,僅供參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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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處罰制度

處罰分為警告、留用察看、開除三種。
1、警告
對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辭退的員工分別給予警告處分:
(1)違反勞動紀律,月計遲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計20次以上的;月計曠工在2次以上,累計5-15天的;一年內出現2次無病請病假的;無理取鬧、吵架、打架、消極怠工、弄虛作假等影響生產、工作、經營和社會秩序較嚴重的;
(2)不聽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玩忽職守,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榮譽損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經濟財產遭受1000元以上損失的;
(3)工作不負責任,產品質量或工作質量經常達不到標准要求,完不成任務,經常浪費原材料、能源,損壞工具設備,對公司管理造成較大影響或對公司信譽和經濟造成較大損失的;
(4)不講信用,不執行規定,濫用職權,損公肥私,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騙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門經營管理、聲譽、經濟受到較大影響或造成較大損失、損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會上影響較大錯誤的。
(6)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

員工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所在部門經理以書面形式寫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總經理研究決定後,給予警告處分,處分記入公司檔案,同時根據影響輕重和經濟損失大小給予500元以上經濟罰款。

2、留用察看

對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開除的員工給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處分:

(1)對受警告處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2)聚眾打架或打架過程中首先動手打人或引起事端或用凶器類器具打人,情節較嚴重的;
(3)故意破壞生產、工作秩序,侵害或損壞公司財物等,情節嚴重的;
(4)貪污、受賄、賭博、誘導或逼迫下屬或他人代交罰款等,任何一項價值在500元以下第一次的;
(5)利用職權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
(6)對領導的批評處理進行打擊報復的;
(7)阻礙公司重要工作、活動順利進行的;
(8)其它違法亂紀情節重於警告處分,但不夠開除條件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經理以書面形式寫出留用察看的處理報告報公司總經理研究批准後,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批準的留用察看處分報告送檔案室和人力資源科各一份。由檔案管理員給予記入公司檔案。對被處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給予1000元以上經濟罰款,而後在留用察看期間,財務每月扣發本人實發工資的20。被留用察看人員於每月1號到人力資源科書面匯報上一月的工作表現情況。經人力資源科調查了解,對察看期間表現不好者,隨時通知所在部門辦理開除手續;對察看期間表現好的,期滿後由當事人寫出書面「解除留用察看報告」一式三份,報人力資源科長簽名確認後,逐級審批至公司總經理。審批手續齊全的報告,由當事人送人力資源科、檔案室、部門經理各一份。

3、開除
公司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立即開除:
(1)對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滿後再次出現類似現象的;
(2)事實證明對公司離心離德的;
(3)道德敗壞,以惡言穢語侮辱、報復、恐嚇管理人員或其它員工或抵毀公司的。

(4)嫖娼、吸毒的;
(5)提供賭具、賭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6)對貪污、受賄、賭博、誘導或逼迫下屬或他人代交罰款的,任何一項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或次數在二次(包括二次)以上的予以開除;
(7)對偷盜、窩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財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財物者,敲詐勒索錢物、冒支工資者,無論價值大小,一次性給予開除。
(8)其它制度有明確規定的,或其它嚴重違法亂紀毋需留用查看的。對符合以上開除條件的職工,由直接領導(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輔助人員)一式兩份寫出書面「開除報告」(報告須寫明開除的事實理由),逐級審批至公司總經理。對批准開除者,除按相關規定處理外,每人罰款2000元,由直接領導按規定時間通知被開除的員工,同時持一份審批手續齊全的「開除報告」到人力資源科換取《員工脫離公司審批表》,並負責帶領脫離公司的員工在最短的時間內按表中要求逐項審批、填寫、辦理財物退還及結帳手續。如當事人在受到處罰後3日內不能進行結帳的,由人力資源科原則當日最遲次日以掛號信的形式寄給被開除者,信中要標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內來公司,由人力資源科按照處理決定予以安排辦理結帳手續。逾期人力資源科將按照處理決定通知財務科,由財務科將應扣罰款額收歸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帳戶,餘款列應付款帳戶」。

4、處罰說明

對受到警告處分,留用察看期滿的員工,滿12個月以後在評獎等方面與其他員工同樣對待。

❿ 根據勞動法相關的規定,公司能否給已經離職人員,內部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分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要受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內部處分屬於內部管理行為,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了,用人單位無權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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