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放款反思
Ⅰ 某銀行違規發放貸款,現銀行起訴貸款人
法院判斷的是銀行和借款人(你說的貸款人應該叫借款人,一般銀行叫貸款人)之間合同的有效性,如果當時一切手續完備,且銀行無過錯,那麼極有可能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至於公司和個人之間的事情需要單獨提起訴訟。
有些合同是可以認定為無效的,供參考,這件事情需要進一步和律師溝通。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Ⅱ 一個銀行信貸員,領導叫他違規發放貸款,他不同意,不做後果就是下崗,他該怎麼辦
堅持原則,不然你就是知法犯法,應該把該情況向上一級反應,你會得到嘉獎還說不定呢,主要是你會堂堂正正的活著,也是一個人的品德和口碑問題,口碑好了到哪都行。
Ⅲ 銀行違規發放貸款 借款人以前還的了錢 後來投資失敗錢被騙了還不上銀行的貸款了 怎麼辦借款人會判
銀行的違規銀行承擔。借錢人的責任借錢人負責。借錢還錢天經地義。借款人是不是判刑,要看他欠款的數額多少。
Ⅳ 信貸員違規違規放貸問題
信貸員是第一貸款發起人,按理說應該先處罰信貸員,因為貸前調查,和核實貸款條件的真實性是信貸員應盡的責任,他不可能不知道貸款內情,如果不知道他就不應該上報審批,沒處罰應該是大幸了,如果追不回貸款就只能辭了,不然的話銀行核銷貸款時也會把所有的責任推給信貸員的
Ⅳ 什麼是違規放貸,以下這種情況算是違規放貸嗎 借貸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算是違規放貸。
貸款人違法放貸:
1,若是違背了人民或銀監局的相關規定,那麼會被罰款,借款人沒什麼責任,還是只有還款義務.
2,若是違反了法律,相關責任人觸犯了刑法,那相關人員會被判刑,借款人沒過錯也只有還款義務,有惡意套取銀行資金的,同樣要被判刑。
1、借款人返還借款
合同無效後,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佔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2、賠償損失
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注意,這里不是雙方約定的利息,而是根據銀行匯率情況確定的利息額。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
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3、追繳財產
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對於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繳。
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於賭博、販毒、走私等非法行為的,對借款本息應當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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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Ⅵ 農行違規放款起訴書該怎麼寫
違規發放這個詞有點不恰當,起訴的理由也不充分,可以考慮他們欺騙的手段讓你們貸款,然後收取高額費用
Ⅶ 銀行貸款審核不嚴,信貸員違規操作違規放貸,套路貸如何起訴銀行
這個你完全可以起訴我信用社以及信貸員這是他們之間的違規操作與你沒有任何關系,並且前列沒有拿到你現在最重要的是收集相關的證據去起訴。
Ⅷ 銀行違規發放貸款,導致貸款還不上,銀行會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行違規發放貸款,導致貸款還不上,銀行應當改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需要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8)違規放款反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Ⅸ 什麼是銀行違規放貸
銀行違規放貸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包括在辦理發放貸內款業務過程容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比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資信情況,不檢查借款人的相關資料真實性,隨意評估有失水準,或未經批准擅自發放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