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違規擔保
1.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沒有通過股東大會通過,官司會贏嗎
你好,會受譴責,上市公司官司打不贏。
2. 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
標題: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文號證監發[2005]120號
發文單位:
發文時間: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有效防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四)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六)上市公司在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有關該擔保事項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刊登該擔保事項信息的指定報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行為,有效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
(一)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審查,切實防範相關信貸風險,並及時將貸款、擔保信息登錄徵信管理系統。
(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依據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以下事項:
1、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材料齊備性及合法合規性;
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情況;
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4、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
5、貸款人的資信、償還能力等其他事項。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
(四)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協作,加大對涉及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行業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監管協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加大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中國銀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當事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修訂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執行。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所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三)金融類上市公司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四)《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征監發[2003]56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據《通知》中相關規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規定的報刊上披露,銀行的要求合理!
3. 上市公司不公示的對外擔保有效嗎
是否抄有效,要看是否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審議程序,看擔保金額的大小,金額高的需要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是否公示,不影響擔保是否有效,但是根據《證券法》以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是需要公開披露的,否則是違規。
4.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屬企業。內
其,指的是控容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可以參閱深交所下發的 《關於對存在資金佔用或違規擔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有這段解釋。
5. 上市公司不批露對外擔保是否違反會計法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可能損害不特定投資者的利益
《證券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依據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以及第(十二)項規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2005年聯合發布的《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據此,我們認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強制性規定,違背了《證券法》維護不特定投資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可能損害廣大投資者即第三人的利益。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損害第三人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6. 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義務
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負有誠信義務。誠信義務源於英美法系國家對公司董事義務的要求,近年被延伸至股東對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義務,並衍生出「刺穿公司面紗」和股東的派生訴訟制度,作為股東違背其誠信義務對債權人和其他股東應承擔的責任或法律後果。我國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首次引入這些概念,在第20條第l款對包括控股股東在內的股東應負的誠信義務作了總括性規定。根據該規定,公司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公司的誠信義務,即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的利益;二是對其他股東的誠信義務,即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三是對於公司債權人的誠信義務,即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違背誠信義務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為股東的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健全了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包含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我國公司法領域的重大制度性突破。所謂「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又稱為「刺穿公司面紗」,這一制度自美國法院首倡,已為德、英、法、日等國仿效,逐漸成為兩大法系共同認可的一項法律原則。其基本法理是:當公司的法人人格被不正當使用時,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掩蓋了掩藏在公司背後的不當行為人的非法行為,若繼續拘泥於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實有悖於有限責任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被濫用,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將無視公司獨立的法人地位,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令不當行為人(主要包括公司的股東尤其是具有控制力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例如,當公司存在財產、業務、組織管理不獨立,「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公司股東嚴重侵佔公司資產,使公司失去基本的償債能力;公司的資本嚴重不足等現象時,都有可能被認為公司與公司股東的法律人格已混同,公司的獨立人格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依美國法院的形象比喻,公司這時已經表現為其主要股東的「化身」或者「傀儡」、「偽裝」、「工具」,公司獨立人格的這層面紗就應當被揭開,讓公司主要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旨在防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被濫用,以維護公司法人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本質,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證市場競爭的公正、有序。但應當指出的是,無論是中小股東的派生訴訟制度還是「刺穿公司面紗」制度,其行使更多地依賴司法等配套制度的支持。
(3)禁止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通過非公允的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損害公司利益,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的突出表現之一。《公司法》規定了對關聯交易行為的規范,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通過關聯交易從上市公司輸出利益設置了必要的制度屏障。根據《公司法》第21條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l22條還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或者受有關聯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的董事也應當迴避表決。
(4)禁止違規擔保。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現象,一直是我國證券市場難以根治的頑疾,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為遏制這一現象,防止股東及關聯人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明確要求,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批准,被擔保股東或者受被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另外,為加強對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規制,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為防止實際控制人通過「影子股東」或者關聯股東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實施實際控制,規避法律責任和義務,《證券法》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各個階段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規定。首先,《證券法》對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了總括性的要求,即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負有誠信義務,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若其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者指使信息披露義務人從事虛假披露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若其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披露有過錯,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次,《公司法》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上市階段以及此後的持續信息披露階段都有明確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都應當如實披露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6)禁止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為防止收購人通過一致行動人分散持股等方式規避要約收購義務,逃避收購監管,《證券法》從兩個方面加強了對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規制力度:一是擴大了收購監管的范圍,與《公司法》關於「實際控制人」的概念相呼應,並引入「一致行動」的概念,將「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的股份也納入監管范疇。二是加強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監管部門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7. 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可以為其大股東提供擔保,只不過提供擔保的程序和條件都比較嚴格。比如,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8. 上市公司能抵押股份融資嗎
可以。
什麼是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是指股權持有人——股東(即出質人)將其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擔保,從債權人(即質押權人)處借入資金的行為。在實際操作中,股權質押的主要形式包括股票質押貸款、股票質押式回購、融資融券等;質押權人既包括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也包括少量的非金融企業。對於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來講,股權質押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其自身或相關方獲得信貸資金,主要原因一是大股東或關聯方因資金緊張質押股份融資;二是大股東將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作為增大投資杠杠的方式,在對上市公司表決權、資產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不受影響的情況下,擴大對資源的利用;三是股權分置改革後,也有部分大股東為提升上市公司價值採取措施支持上市公司發展,包括為上市公司獲取信貸資金提供股權質押擔保。
股權質押必須了解的三大點
1. 股權質押的基本概念
無論股票是否處於限售期,均可作為質押標的。在實務操作中,出質人的股權質押融資額=質押股票市值*質押率,其中主板、中小板、創業板質押率分別為50%~55%、40%~45%、30%~35%,質押率隨交易期限、是否為限售股等情況變化而不同。由於股票質押貸款屬高風險貸款業務,為控制股價波動帶來的未能償付風險,質押方還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警戒線(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融資額)一般為150%~170%,平倉線(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融資額)一般為130%~150%,部分較為激進的券商警戒線、平倉線達甚至設置為140%、120%。當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融資額<警戒線時,質押方將通知出質人追加擔保品或補充保證金,但不作強制性要求。當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融資額<平倉線時,質押方將要求出質人在隔日收盤前追加擔保品或補充保證金,至履約保障水平恢復至警戒線水平,否則質押方將採取平倉措施。
由於質押率較低,中小創股票更難跌破警戒線和平倉線。主板和中小創業績差異驅動結構化行情延續,自4月10日以來主板、中小板、創業板跌幅分別達6.2%、10.9%、12.5%,投資者不禁擔心中小創股權質押的平倉風險更大,但通過簡單的模擬測算,我們發現事實並非如此。以來自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三家公司為例,假設質押股票股本為1萬股,股價為100元,警戒線為160%,平倉線為140%,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公司股票的質押率保守計分別為50%、40%、30%。由此推算,從質押日起,主板、中小板、創業板股票需分別下跌20%、36%、52%才會達到警戒線,分別下跌30%、44%、58%才會跌破平倉線。由於質押率更低,中小創更難跌破平倉線,從而其潛在的平倉風險也將更小。
上市公司違法違規風險。股權質押的融資金額、追加質押物的預警線、平倉線與上市公司股價密切相關,必然增加大股東對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需求。對於股權質押佔比最大的民營上市公司而言,大多數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公司董事、高管高度重合,為其對上市公司進行市值管理創造了更為便捷的條件。在股價跌幅過大情況下,為避免質押股份被強制平倉,相關股東、上市公司通過選擇性信息披露、與市場機構聯手等方式,違規操縱股價的風險也會進一步加大。近年以來,在大股東面臨平倉風險時,往往更有要求上市公司發布利好消息的動機,帶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當大股東股權被質押或凍結時,則更有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慾望,而此時的占款行為則會對上市公司的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二級市場繼續下跌,將有更多質押上市公司股權的大股東面臨追加質押物的資金壓力,尤其是對於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比例已經很高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追加資金壓力更大,股東資金佔用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違規事項可能再抬頭。
9. 上市公司為何頻頻出現違規擔保
你說對了 差不多都是國企 拿國家財產不當回是的
一幫蛀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