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被處分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版行政權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❷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什麼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2、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3、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2)6人被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還有這幾種具體違紀行為,也將從重或加重處分。
1、《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3、《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4、《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5、《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6、《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7、《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❸ 因為什麼事雲南多名領導幹部被處分
為進一步釋放正風肅紀的強烈信號,形成持續強大警示教育震懾,近日,普洱市紀委通報了10起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典型案例。
孟連縣:
多收計生罰款13萬副主任科員被行政記大過
孟連縣芒信鎮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員岩依敵因違反廉潔紀律被查處。
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岩依敵利用在芒信鎮政府計生辦工作便利,在開展違法生育、非婚生育處罰等工作中,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夥同他人通過採取「虛開單據、多收罰款」方式違規獲取罰金人民幣累計13.1萬元,岩依敵從中獲益4.6萬元。
2017年12月26日,岩依敵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上述這些違紀問題的「曝光」,再次給每一名領導幹部敲響了警鍾:扶貧財物不是「唐僧肉」,也不是「乳酪」。廣大黨員幹部要從上述問題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
若還有在脫貧攻堅中不知止、不收手、不收斂,貪污私分、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揮霍浪費、吃拿卡要、優親厚友等違規違紀問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也一定會嚴抓到底,絕不手軟!
❹ 什麼是黨內嚴重警告和記大過處分
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正式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該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的政紀處分。《條例》規定:行政處分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類型。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違紀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處分會有哪些後果
處分的後果,是指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在晉升工資檔次、級別、職務上所受到的影響具體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
6、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
7、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
8、未明確新聘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9、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晉升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晉升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❻ 對公務員的處分有哪幾種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❼ 對公務員的處分有哪幾種
分為6種,根據《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時間為6個月。
2、記過。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7)6人被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規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❽ 重大責任事故死亡多少人當地政府一把手免職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屬重大事故,當地政府一把手不會免職。
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等級作了明確規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屬特別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屬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屬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屬一般事故。
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安監總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一、根據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出台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1、2008年至今368名事故責任人受處分
在實際操作中,從2001年7月廣西南丹礦井透水導致81人死亡縣委書記被免職開始,黨政幹部行政問責制度在基層起步。
2、而2003年SARS期間,時任衛生部長的張文康和時任北京市長的孟學農雙雙被免職,成為行政問責的標志性事件。
3、2007年4月,隨著《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頒布,又將重大事故中官員的問責機制直接與事故性質及嚴重性掛鉤,問責也更具操作性。
4、根據財新網的統計,2008年以來,共有13起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368名事故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二、在行政問責在事故處理中頻頻發力的同時,另一個爭議也日益被人們所關注,被問責官員的「復出」。
1、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辭職的國家質檢總局原局長李長江在2009年復出,擔任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專職副組長;
2、2009年4月,在甕安事件中被撤銷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也被發現已然復出,並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一職;
3、2009年10月,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羅國華因出國「豪華游」被免職,同年12月30日,他被任命為廣東省政協副秘書長。
三、實際上,《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對於被問責官員的復出,也有明確的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全國人大代表傅企平認為,官員從被問責到復出,過程並不透明。為此,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他曾提交《關於完善行政問責制的建議》。
在建議中,傅企平提出,在每一起問責事件結案之時,相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對被問責官員今後的大致安排。一旦這一安排遭到社會上大范圍、大力度的不滿,應該重新予以考慮。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則認為,一些官員的高位復出,絲毫不能體現對他們的懲罰。他建議,被問責官員即使要復出,也要低位復出,比如地廳級幹部復出後只能當處級幹部,省部級幹部復出後只能到地廳級,重要崗位上的幹部到非重要崗位上。
近年來部分重特大安全事故官員問責情況。
1、上海靜安特大火災。時間:2010年11月15日傷亡:58人死亡71人受傷。
問責:上海市副市長沈駿行政記大過,靜安區區長張仁良、副區長徐孫慶被撤職,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高偉忠等26人被究刑責。
2、山西屯蘭煤礦瓦斯爆炸,時間:2009年2月22日傷亡:78人死亡114人受傷。
問責:山西焦煤集團董事長白培中行政記大過,屯蘭礦礦長尹根成等6人被究刑責。
3、央視新大樓特大火災時間:2009年2月9日傷亡:1人死亡8人受傷。
問責:央視台長趙化勇被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副台長李曉明被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央視新址辦主任徐威等44人被究刑責。
4、四川巴中客車墜崖,時間:2008年9月13日傷亡:51人死亡。
問責:巴中市副市長魏文通,巴中市交通局局長張世俊等15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5、山西襄汾潰壩事故,2008年9月8日傷亡:277人死亡4人失蹤33人受傷。
問責: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張根虎、總工程師劉德政記過處分;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蘇保生等51人被究刑責。
6、膠濟鐵路列車相撞,時間:2008年4月28日傷亡:72人死亡416人受傷。
問責:鐵道部副部長胡亞東記大過處分、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記過處分;濟南鐵路局常務副局長郭吉光等6人被究刑責
❾ 什麼叫「記大過」處分很嚴重嗎對未來發展有影響嗎
記大過是處分的一種,介於記過和降職之間的一種處分方式。
是一種內部的處罰行為,相對來說,不是很嚴重;但會記錄在你的檔案上。
對未來發展的影響如下: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一共六種。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9)6人被處分擴展閱讀:
被記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被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1、記過處分是出自2007年6月1日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是指對有過錯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每種處罰都有其對應的處罰時間,這些都有相關的具條例規定。任免機關必須按照一定的處罰條例對違規人員進行調查和處理。我們在生活中容易混淆記過與記大過這兩個處分,其實他們是不同的,記大過比記過更嚴重。
3、事業單位的:
根據規定,被記過人員的受處分期間為12個月。 自決定處分之日起12個月內, 被記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被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參加本專業 (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 (評審)。 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公務員的: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❿ 2020年六月份受到記大過行政處分12019年的年終考核會受影響嗎
受過行政處分會對個人的年終考核有一定的影響。
所以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避免被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