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行政處分嗎
你好,看到你的求助問題後。答案是可以的。行政警告處分:是指對違反行政回紀律的行為答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行政處罰期限:對於違反國家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損失,已構成紀律處分,但情節較輕,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可以給予警告處分。處分期限是從發現錯誤之日起,半年以內給予處分,至遲不得超過兩年。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Ⅱ 企業和事業單位在行政處分適用上有區別嗎
國家對行政處分抄行為制訂的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主要是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事業單位一般是比照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辦法執行,但並不是強制適用。
其他非國有企事業單位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就更是可以自己決定了。
Ⅲ 關於國企職工行政處分的問題
1:合理
2:沒有
3:不知道
4:能恢復
5:合法
6:不合法
Ⅳ 什麼是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屬的有輕微違法或違紀行為人員的一種制裁,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申訴途徑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的程序,大致有7個步驟:①處分的提起;②調查對證;③本人申訴;④討論決定;⑤批准備案;⑥通知本人及歸案;⑦處分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的適用范圍較廣,主要有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國家和集體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全民和集體企業的職工。行政處分的種類由不同法規列舉,如《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把行政處分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一次性罰款(不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
Ⅳ 哪些人可以給行政處分,公司的普通員工可以給行政處分嗎
行政處分對象:
1、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公司的普通員是不能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的,因為行政處分是專指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處罰方式。
(5)企業有行政處分嗎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
1、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3、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條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單位對職工的處罰有哪些種類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單位對職工的處罰有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其中,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
(6)企業有行政處分嗎擴展閱讀:
1.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卧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幹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4.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佔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塗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製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緻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Ⅶ 公司能否給予個人行政處分
公司抄不能給予個人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范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情節嚴重的還有雙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職務。
Ⅷ 企業給職工處分的程序是什麼
答:對職工的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版除名處權理不是行政處分。
企業給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基本程序是: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包括職代會)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開除處分必須經過職代會討論決定。處分職工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如因案情復雜不能及時審批處分的,可以報請上級主管適當延長審批處分時間。不按法定程序處分職工和超過法定時間處分職工是無效的。
Ⅸ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
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
(9)企業有行政處分嗎擴展閱讀:
國企是共和國的長子,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建國初期,我們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加快實現國家的工業化,擁有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
半個世紀過去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建立,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的目標更多地轉化成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對大多數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將其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於社會救濟,從實物或賬面上來看,國有資產沒有了,但這種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那麼,這種處置應該同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具有同樣的效果。
事實上,這種處置方式正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長期目標取向。但是,在這種處置方式尚沒有完全鋪開之前,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仍將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
參考資料:
網路-國有企業
Ⅹ 國企管理人員行政處分依據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
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
弄清哪些人員適用政紀處分,可有效避免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出現對不適用政紀處分的人員提出政紀處分建議等問題,特別是在辦理事故(事件)責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員眾多、主體身份復雜,更應准確把握,避免出現問題。
(10)企業有行政處分嗎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擁有自主管理權,對於員工的違紀行為,有權從管理角度進行懲戒,但如果這種管理上升到公共管理的高度,這種懲戒嚴厲到能對員工基本權利造成終身不利影響的程度。
其性質就從企業私權利轉移到社會公權力范疇(公權力分為國家公權力、社會公權力和國際公權力)。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
1、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3、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條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