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施工違法
❶ 建築施工中基坑周邊幾分范圍內不準堆放東西是哪個法律法規規定的謝謝!
這個要求主要看你所施工基礎的土質了,土質不一要求就不一樣,法律名稱好像是建築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吧
❷ 基坑支護施工過程中有哪些強制性條文必須遵守
基坑支護施工過程中強制性條文還是比較多的,現簡單羅列如下(不限於)供參考。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二、《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標志設置技術規程》JGJ348--2014
3.0.2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下列危險部位和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
2 基坑和基槽外圍、管溝和水池邊沿;
3 高差超過1.5m的臨邊部位;
三、《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
4.1.1 墜落高度基準面 2m 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並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
四、《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3.1.2 基坑支護應滿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證基坑周邊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證主體地下結構的施工空間。
8.1.3 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桿、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採用錨桿或支撐的支護結構,在未達到設計規定的拆除條件時,嚴禁拆除錨桿或支撐。
8.1.5 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8.2.2 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支護結構,在基坑開挖過程與支護結構使用期內,必須進行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監測和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建(構)築物、地面的沉降監測。
五、《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
3.0.1 開挖深度超過5m、或開挖深度未超過5m 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工程均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
3.0.2 建築基坑工程設計階段應由設計方根據工程現場及基坑設計的具體情況,提出基坑工程監測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監測項目、測點位置、監測頻率和監測報警值等。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由建設方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應經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認可,必要時還需與市政道路、地下管線、人防等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
3.0.5 監測單位編寫監測方案前,應了解委託方和相關單位對監測工作的要求,並進行現場踏勘,搜集、分析和利用已有資料,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監測方案。
監測方案應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目的、監測項目、測點布置、監測方法及精度、監測人員及主要儀器設備、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值、異常情況下的監測措施、監測數據的記錄制度和處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饋制度等。
六、《建築深基坑安全技術規范》JGJ311--2013
5.4.5基坑工程變形監測數據超過報警值,或出現基坑、周邊建(構)築、管線失穩破壞徵兆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險情排除後方可恢復施工。
七、《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
❸ 基坑施工危險源有哪些
1、支護結構
()支護結構成型質量;
(2) 冠梁、支撐、圍檁有無裂縫出現;
(3)支撐、立柱有無較大變形;
(4)止水帷幕有無開裂、滲漏;
(5)牆後土體有無沉陷、裂縫及滑移;
(6)基坑有無涌土、流砂、管涌。
2、施工工況
(1)開挖後暴露的土質情況與岩土勘察報告有無差異;
(2)基坑開挖分段長度及分層厚度是否與設計要求一致,有無超長、超深開挖;
(3)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狀況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設施是否運轉正常;
(4)基坑周圍地面堆載情況,有無超堆荷載。
3、基坑周邊環境
(1)地下管道有無破損、泄露情況;
(2)周邊建(構)築物有無裂縫出現;
(3)周邊道路(地面)有無裂縫、沉陷;
(4)鄰近基坑及建(構)築物的施工情況。
4、設施
(1)基準點、測點完好狀況;
(2)有無影響觀測工作的障礙物;
(3)監測元件的完好及保護情況。
(3)基坑施工違法擴展閱讀
基坑工程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基坑支護體系一般為臨時措施,其荷載、強度、變形、防滲、耐久性等方面的安全儲備較小。
基坑工程具有明顯的區域特徵。不同區域具有不同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即使同一城市也可能會有較大差異。
基坑工程具有明顯的環境保護特徵。基坑工程的施工會引起周圍地下水位變化和應力場的改變,導致周圍土體的變形,對相鄰環境會產生影響。
基坑工程理論尚不完善。基坑工程是岩土、結構及施工相互交叉的科學,且受到多種復雜因素相互影響,其在土壓力理論、基坑設計計算理論等方面尚待進一步發展。
基坑工程具有很強的個體特徵。基坑所處區域地質條件的多樣性,基坑周邊環境的復雜性、基坑形狀的多樣性、基坑支護形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基坑工程具有明顯的個性。
❹ 基坑施工中基坑檢測不當帶來的危害
檢測的數據不具有代表性
❺ 建築基坑開挖時,基坑邊多少距離范圍內不得堆土依據是什麼
坑頂兩邊一定距離,一般為.0 m內不得堆放棄土,在此距離外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5 m。
為防止坑壁滑坡,根據土質情況及坑(槽)深度,在坑頂兩邊一定距離內不得堆放棄土,在此距離外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5 m,否則,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性。
另外,在樁基周圍、牆基或圍牆一側,不得堆土過高。在坑邊放置有動載的機械設備時,也應根據驗算結果,離開坑邊較遠距離,如地質條件不好,還應採取加固措施。
(5)基坑施工違法擴展閱讀:
設置管井井點降水,以利開挖人員和機械作業及土體裝卸運輸。頂層6.0m以內用長臂挖掘機開挖,開挖過程中坑內用小型裝載機配合,將遠離挖機的土方推至挖機的工作范圍內。基坑開挖包括接觸網支柱坑、鋼柱基礎坑、拉線坑開挖等。根據開挖方式可以分為人工開挖和機械開挖。
施工前必須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0.5~1.0 m後,方可開挖。降水工作應持續到回填完畢。
施工機械行駛道路應填築適當厚度的碎石或礫石,箱(板)或梢排等。地下水位應降低至基坑底必要時應鋪設工具式路基。
相鄰基坑(槽)開挖時,應遵循先深後淺或同時進行的施工順序,並應及時做好基礎。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完樁後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群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樁基位移。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坡頂上或建築物(構築物)附近。
❻ 深基坑施工風險的項目有哪些
深基坑施工風險有:
人的因素---在基坑施工過程中,來自人員或人為性回質的危險和有害因素;
物的因答素---施工機械、設備、設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
環境因素---施工作業(包括周邊)環境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
管理因素---施工管理和工作責任缺失所導致的危險和有害因素。
❼ 1.建築單位甲方單獨發包樁基工程是否違法 (樁基工程已走招投標)
建築單位甲方單獨發包樁基工程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因肢解發包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按照《建設工程分類標准》(GB/T50841-2013)分類,基坑工程(樁基、土方等)屬於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鑒於樁基工程屬於建築工程單位工程的分項工程,建築單位將非單獨立項的樁基工程單獨發包屬於肢解發包行為,是違法行為。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7)基坑施工違法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方面與「建築法」配套的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發布)、《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2000年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建設部2003年共同發布)等。
發包管理內容主要有:工程建設報建制度;發包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的條件;發包工程勘察設計的條件;發包工程施工的條件等。
❽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開槽挖基坑違法嗎
是的,無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即為違法施工。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必須齊全。
❾ 施工過程中基坑嚴重超挖違反了什麼法律
你所說的基坑超挖就是有關規范要求的:分層開挖---噴面支護的過程要求。基坑超挖會版直接造成危險或垮塌,權危及到人身安全和周邊建築的安全。只能算是不按《基坑支護設計》或有關《規范》施工,一旦發生人身事故或財產損失,就有可能觸及了法律。
❿ 基坑工程在施工中常見的安全隱患有哪些
1.基來坑支護
(1)基礎施工自無支護方案。有支護方案的,方案無針對性,不能指導施工。基坑深度超過5m的,無專項設計。
(2)基坑臨邊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
(3)坑槽開挖設置的安全邊坡不符合安全坡度要求。
(4)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的排水措施;深基礎施工採用坑外排水,無防止臨近建築物危險沉降的措施。
(5)基坑周邊棄土堆料距坑邊的距離小於設計和規范的規定。
(6)基坑內作業人員上下通道的搭設不符合規定,或陡、或窄、或無扶手,人員上下極不安全。
(7)土方開挖時,挖「神仙土」,即從坑槽壁中、下部往內挖凹進去,讓中、上部土體自然垮塌。
(8)機械挖土,挖土機作業位置不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