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違法行為的認定
❶ 如何界定同一環境違法行為
同一違法行為的界定如下:
1、這是行政法領域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版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權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2、具體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含義,應是:對於同一違法行為人的違反同一法律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處罰或是多次罰款處罰。
❷ 同一違法行為如何界定
同一違法行為的界定如下:
1、這是行政法領域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回個違法行為,不得以答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2、具體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含義,應是:對於同一違法行為人的違反同一法律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處罰或是多次罰款處罰。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違法,可以同時給予所有違法人罰款的處罰;如果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兩個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由不同的執法行政主體給予不同的罰款處罰;如果罰款處罰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對同一違法行為也可以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比如罰款的同時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等。
3、針對此條目前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學界對行政法范圍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有通說認定。
❸ 論述:如何確定一事不再罰原則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
你問這種問題也不給分一事」的理解和界定。「一事」指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或同一違法行為。准確地界定「一事」是正確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礎和前提。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⑴在違法構成上界定。一事在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違法行為的特徵,如果符合兩個及以上違法行為的構成,則不屬一事。⑵對違法既遂、未遂的界定。違法既遂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某種違法行為構成的全部要件。如違法佔地建房,從准備材料到施工直至建成。對既遂行為,應將整個過程視為「一事」,不能再分預備,實施數個行政處罰;違法未遂指已著手實施違法行為,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違法行為。如違法建房,已著手清理現場開始施工被發現制止。由於行為人已開始實施行為,構成違法,也應定「一事」處罰。⑶對連續違法行為的界定。連續違法行為指出於同一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符合數個違法構成的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觸犯同一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如計程車司機連續違章載客。對連續行為以行政機關發現並處罰為界限來界定是否屬「一事」。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連同以前數次連續行為,界定在「一事」范圍內。如行為人受處罰後再實施連續違法行為,則按上述原則界定為新的「一事」。⑷對繼續行為的界定。繼續行為指某種違法行為從開始到終止前,在時間上一直處於繼續狀態。如某飯店一年內一直無照經營。對繼續行為,不分時間長短,都界定為「一事」;⑸對牽連行為的界定。牽連行為指出於一個違法目的,而違法方式或結果又牽連地構成其他違法,對牽連行為也宜界定為「一事」作出處罰
❹ 什麼是同一違法行為
例1和例2中均為兩項違法行為。談不上同一違法行為的認定。同一違法行為,如連續版兩次闖紅燈,連闖兩個路權口的紅燈。兩項違法行為的處罰是合並處罰(類似刑法里的數罪並罰),比如闖紅燈和超速,各罰二百,並罰就是四百。同一違法行為涉及到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❺ 同一行為觸犯兩種以上法律如何行政處罰
你的提問,三言二語還真闡述不清楚。
一行為違反數法條(或兩種以上法律)如何實施行政處罰
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如何處罰問題,在《行政處罰法》中主要體現為第24條,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該條款僅是從禁止重復罰款角度予以規范,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時應如何實施行政處罰並未明確。討論此問題,應從以下問題入手:
首先是如何界定「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
其次是「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具體包括哪幾種情形?
最後才是針對具體情形,分別應如何適用法律實施行政處罰?
一、「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的界定
「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是指「法律上的一行為」,而不是指「自然上的一行為」。
由於行政處罰與刑罰有一定的銜接性,不妨參照刑法理論中有關「一行為與數行為」的判定標准來分析此問題:
凡只能充分滿足一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
能分別獨立、完整地充分滿足數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應認定為「數個行政違法行為」。
「法律上的一行為」,可能由一個「自然上的行為」構成,也可能由數個「自然上的行為」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社會一般觀念結合而成。但是,一個「自然上的行為」卻不可能同時構成數個「法律上的行為」。具體的某種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結合相關法條的具體規定來判斷。
例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的無照經營,包含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或)許可證、批准文件」的消極不作為,和「實施了相關經營活動」的積極作為這兩個「自然上的行為」;
又如《商標法》第52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也要求同時具備「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消極不作為,和「製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標識」的積極作為。就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而言,表面上看同時構成了「無照經營」和「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但構成這兩個違法行為所必須的積極作為要件卻是重合的,都是「印製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標識」,也就不能分別獨立、完整地充分滿足上述兩個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因此,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只是一個違法行為,不過同時違反了數個法條。
二、「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的分類 我們仍參照刑法理論來分析:
(一)單純的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即只違反一個行政管理法條。由於行政管理的繁雜和執法主體多樣,這種情形其實也不多。
(二)實質上的一個行政違法行為。是指看起來是數個行政違法行為,但實質上僅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包括:
1、持續性或繼續性違法。指出於一個概括的過錯,實施的行為及其引起的違法狀態在一定的時間、空間上處於持續或繼續狀態,沒有間斷,法律對其評價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如某人從A地到B地超載駕駛。持續性違法,可能僅違反一個法條,也可能違反數法條。
2、法條競合違法。指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法條,數法條對該行為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後果,或者規定了不同的行政執法主體,而且數法條之間在調整對象上存在必然的交叉、包含乃至重疊的包容關系。法條包容關系分兩種:一是完全包容,即數法條在調整對象上具有包含乃至重疊的重合關系,簡稱法條重合;二是部分包容,即數法條在調整對象上具有交叉關系,也稱法條交叉。
3、想像競合違法。指一行為同時違反數法條,但數法條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包容關系。法條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包容關系,是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區別關鍵。例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關無照經營的規定,與《商標法》有關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法條本身之間並無必然的包容關系。因此,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是「無照經營」與「商標侵權」的想像競合而非法條競合。
(三)數行為而法定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
指本來符合數個行政違法行為構成要件,但法律將其規定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一款對「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設定了處罰,第二款第三項又對「多次毆打、傷害他人」設定了更重的處罰。「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此類情形,一般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
(四)數行為而在處理上作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連續違法。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過錯,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違法行為。連續違法在時間上有間斷。在刑法上,連續犯按一罪處斷。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對連續違法,我國也是按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從重處理的。」
2、牽連違法。指以實施一個違法行為為目的,但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分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行為。其特徵:一是實施了數個行為,且數個行為分別構成了不同的行政違法行為;二是數個行為之間具有目的行為與手段(方法)行為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如為了銷售不合格產品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就屬於牽連違法。對於牽連違法,一般是按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處理,但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競買人為了串通拍賣賄賂拍賣公司,串通拍賣與賄賂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但根據《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對賄賂行為與串通拍賣行為應一並處罰。
3、吸收違法。指基於一個概括的過錯,實施了數個分別構成了不同行政違法的行為,由於數行為之間存在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的關系,實踐中按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處理的情形。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系,指根據一般觀念和法條內容,數行為之間由於基本性質相同或有密切聯系而存在的附隨關系。包括其中一個或某些行為是另一個行為的必經階段或必要部分,或者其中一個行為是其他行為的當然結果。
三、一行為違反數法條的處罰原則
如前所述,一行為違反數法條主要表現為法條競合、想像競合、牽連違法和吸收違法。在刑罰領域,對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和吸收犯,一般是從一重斷處。對於法條競合犯,法條本身對適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法條交叉時由於很難區分誰是特別規定誰是一般規定,應根據犯罪行為最為顯著的特徵和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從一斷處;其他情況下,以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原則為主。
與行政處罰相比,刑罰的裁決機關單一,種類相對較少,刑法條文也更協調統一,從一斷處就足以達到刑事制裁的目的。而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監管角度和對象、處罰種類、制裁目的以及法條內容,都非常復雜;不同法條的調整對象、不同行政主體的監管任務、不同行政處罰的制裁目的,其側重點也不同。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實施行政處罰時,如果也絕對地採取從一斷處原則,就可能使違法者逃脫應受的處罰,妨礙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間、不同行政處罰種類之間制裁功能的全面實現。
仍以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為例,無論是單獨依《印刷業管理條例》無照經營,還是依《商標法》商標侵權定性處罰,都不能全面評價該行為的違法之處。若僅依商標侵權查處,只能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和專用工具,並處罰款,而《印刷業管理條例》所設定的「取締無證照印刷經營活動」和「沒收違法所得」處罰就會落空,反之亦然。 其實,《行政處罰法》第24條立法精神是禁止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相同種類的行政處罰,並未排除在遵守該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適用數個法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且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的,我國目前對此問題規定不夠祥盡,實踐中一般是同種處罰由在先處理的機關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通說認為,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實施行政處罰時,除法條本身對如何適用法律有明確規定時從其規定外,應以「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復」原則為主:即分別適用該行為所違反的所有法條,指出其違法性並實施行政處罰,但同種處罰不得重復作出,若數法條由同一個機關主管的,同種處罰適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條;若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的,同種處罰由在先處理的機關依法作出,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
當然,在法條競合情況下,除法條本身對如何適用法條有明確規定時從其規定外,目前仍以「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從一斷處」的原則為主:法條交叉的,很難區分誰是特別規定誰是一般規定,應實行「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復」原則;法條重合且行政執法主體相同的,按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以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等規則,從一斷處;法條重合但規定了不同的行政執法主體,且相關行政執法主體都有管轄權的,實行「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復」原則。 另外,一行為違反的數法條均由同一個機關主管的,該機關對該行為只能同時適用相關法條作出一次處罰且同種處罰不重復,不能分別作出數次處罰,否則有違依法行政的誠實守信原則和依賴保護原則。確有必要改變原處罰的,應依法撤銷原處罰再重新處罰,且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❻ 同一違法行為
1、這是行政法領域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2、具體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含義,應是:對於同一違法行為人的違反同一法律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處罰或是多次罰款處罰。但如果是多人共同違法,可以同時給予所有違法人罰款的處罰;如果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兩個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由不同的執法行政主體給予不同的罰款處罰;如果罰款處罰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對同一違法行為也可以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比如罰款的同時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等。 3、針對此條目前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學界對行政法范圍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有通說認定。
❼ 行政處罰時,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同一部法律的不同的法律條款,能否分別予以處罰
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7)同一違法行為的認定擴展閱讀
《民政部對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民政部對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經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存在連續三年未按規定接受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情節嚴重。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民政部對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同時,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將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被撤銷登記後,應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並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❽ 如何認定城管執法中的共同行政違法行為
在城管執法實踐中不可避免地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在同一違法事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對人參與,他們共同合謀、互相分工或互相參與利益分配。此類案件中,從表面上看行為人有多人,似乎存在多個違法事實,其實不然,這類案件整個事件為一個整體,實為「一事」,多個相對人共同參與,其行為構成了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一、「共同行政違法」與「一事各罰」的概念共同行政違法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人共同故意地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一事各罰」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人共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對各個行政相對人分別處以行政處罰。適用「一事各罰」原則的前提是要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作出一個合理的界定。雖然行政處罰不同於刑罰,不能完全套用《刑法》中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但卻不妨可以借鑒。一般認為,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具有以下特徵:行為人為兩人以上;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是同一個;行為人之間存在著共同故意。當然,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中,行為人的作用未必相同,根據各行為人在違法事件中的作用,可以分為四個狀態:一是均等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各個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中的作用大體相當;二是主從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各個行為人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中有輕重,有主有次;三是脅騙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在共同違法行為中,有的違法行為人是受其它違法行為人的脅迫或誘騙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四是教唆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在共同違法行為中,有的違法行為人是受其他違法行為人的教唆而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二、「一事各罰」原則的適用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適用「一事各罰」,是因為行政相對人都參與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違法行為,理應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共同行政違法人彼此的行政責任是相互獨立,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其中一個承擔所有行為人共同的行政責任。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實施「一事各罰」,也不是簡單地對行政責任平均分割,而應如前所述,按照行為存在的不同狀態,根據違法行為人情節的輕重,違法行為的性質,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罰款幅度內,分別對各個行為相對人給予處罰,做到「責任自負、過罰相當」。對此有的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三、「一事各罰」在城管執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實施的違法事實為一個整體,理應立「一案」查處,即同案查處,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均為本案的當事人。城管執法部門應該對行為人在共同行政違法案件中實施的行為進行全面深入調查,了解其分工,並根據行為人的違法情節、行為人在違法事件中發揮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後果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與違法責任相當的行政處罰決定。
❾ 什麼是同一違法行為
例1和例2中均為兩項違法行為。談不上同一違法行為的認定。同一違法行為,如連續兩次闖紅燈,連闖兩個路口的紅燈。兩項違法行為的處罰是合並處罰(類似刑法里的數罪並罰),比如闖紅燈和超速,各罰二百,並罰就是四百。同一違法行為涉及到一事不二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