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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2-12 13:34:12

❶ 我是應屆的畢業生,請問在外企工作不給辦保險違法

理論上是違法,但實際上很多中小公司是不辦的。你還是太嫩了,等回你出來就知道你有多單純了答,在學校里太理想化,想什麼都太好了,現在很多大學生連工作都找不到,更別說要求人家辦保險了,有的甚至都沒簽合同,社會殘酷啊!!!

❷ 請問應屆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時下列情況算違法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周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電話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❸ 畢業生招幾個學生在家怎麼晚輔,違法嗎

這樣輔習不違法。

❹ 應屆畢業生就業被違法辭退合法權利問題.

我來回答
1,2014-11-5,下達通知,這個時候你們已經轉正了,公司不可以辦公地點的搬遷回為答由解除勞動合同,該用人單位解除違法
2,因解除人員較多,應當履行一定的程序,包括報告工會,得到工會的支持,若沒有履行程序,解除程序違法
3,你們的權利:因違法解除,你們可以要求一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補發拖欠的工資;二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補償約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❺ 應屆畢業生實習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其實也是一種合同,既然是合同,那麼形式上依然是意思自治的結果,專只屬是內容上必須遵守勞動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是說畢業生不可以去簽6個月的勞動合同,而是用人單位和你簽多長時間的問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或長或短都是不違背勞動法的,合同期限是雙方約定的結果。

❻ 給畢業生留作業犯法嗎

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給畢業生布置作業
法無禁止即可行
留作業,可能是為了根據作業情況對學生做一個判斷
或者是提前預習課程

❼ 現在大學畢業生相關的法律

一、如何簽定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該是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是目前仍然有許多的用人單位逃避約束,以各種各樣的借口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此,有關專家對勞動者提出兩條建議,與其任人宰割,不入趁早遠離這樣的單位,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具備七個方面的條款。勞動合同除包括此七個方面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即我們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不同,某些條款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甚至對條款的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從勞資間強弱失衡的現實出發,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具體而言這七個方面的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目前就期限來說,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在白領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較普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和終止期限。但是,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領,同樣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及終止條件。
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應當盡量明確地書寫工作和崗位,做到定崗定位。因為崗位的設定直接關繫到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工作、是否負有保密責任以及以後續訂合同時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等一系列問題。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很多人在閱讀勞動合同時往往不太注意這部分,實際上一般來說這部分恰是勞動合同的最大板塊,其內容幾乎涵蓋了半部《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第八章職業培訓、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等規定都具體反映在這一部分。
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並明確該勞動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後一般就可以了,其它不是很重要。
勞動紀律。勞動法中沒有過多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則性規定,主要反映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勞動者對此也應做詳細了解,因為這涉及日後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對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單位將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從而規避應承擔的解約的補償責任,這種約定是違法的,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條款。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兩類。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以上七個條款是勞動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不等同於勞動關系的無效。即使勞動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勞動關系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受保護。
注意事項: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准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另外還有特殊的法定必備條款,這是法律要求某種或者某幾種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有的勞動合同由於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之中特別要求除了規定一般的法定必備條款之外,還必須規定一定的特有條款,例如,根據我國《中外台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現定》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中外台資企業勞動台同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中應包括工時和休假條款。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違反規定的,應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本人。另需指出的是,社會保險在我國屬法定保險,因而未被列八合同必備條款。
二、試用期如何約定?
試用期,顧名思義就是勞動關系的試驗階段,但絕非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老的單方 「試用。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不相互丁解、相互約定的考察期。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考察員工的工作能力,員工也考察用人單位的情況,是雙方互相試用的過程。
試用期作為勞動關系的特殊階段,也是勞動糾紛的高發區。《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起過六個月。
有理由退工。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的是完全的舉證責任。
無理由走。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台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試用期合同無效。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現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定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三、最低工資及勞動時間如何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揖出,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除去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所得工資,在夜班、高溫、井下、有毒等特殊條件下享受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對於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最低工資標准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勞動法》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起過8小時,平均每周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時:「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也就是說,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四、簽約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訂的,由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權威性,是學校制訂就業方案、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的主要依據,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有些用人單位從自身工作考慮也制訂了條款不一的就業協議或就業合同,有的是由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共同簽署,有的則只有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沒有學校意見欄。由於現在就業形式嚴峻,許多畢業生在簽定教育部協議書的同時還要被迫簽定條件苛刻的合同,而它們之間有時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有必要提醒畢業生注意以下問題。
1、簽約是非常嚴肅的事情,也是一個法律行為,因此簽約前的了解洽談十分重要。畢業生應詳細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一般包括單位的規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單位的隸屬也很重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應簽署他們的意見才能有效。畢業生還應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除協議書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進京還應經過市人事局大學生處的審批,上海市、廣東省、福建省等也有類似的規定。
2、簽約的一般程序為:畢業生持用人單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領取教育部就業協議書,先由畢業生、院系在協議書上簽署意見後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後再交給學校,學校簽字後協議書生效。
3、一般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要簽定勞動合同書,因此在簽約前了解合同書的內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書的工作年限和待遇。畢業生應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復印件,以免報到後發生糾紛,遭受很大損失。
4、為避免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發生糾紛,簽約前達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險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協議書中寫明。如果報考了研究生或准備出國,應事先向用人單位講明,並寫在協議書中。有些畢業生向用人單位隱瞞這些情況,這是不可取的,也會帶來許多麻煩。
最後,也是非常重要的,遇到問題而猶豫不決時,應及時向學校主管就業的老師詢問,徵求他們和父母的意見,經過深思熟慮後方可簽約。
五、畢業生報到時用人單位拒絕接收怎麼辦
國家規定:」經過協商落實和國家畢業生分配主管部門審批的畢業生分配計劃必須認真執行,未經高校和用人單位雙方復議並報地方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隨意改派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接收和退回畢業生」。當遇到用人單位拒絕接收時,畢業生應主動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不要與對方爭吵,更不要貿然返校,應及時與學校取得聯系,由學校分清責任,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若屬因學校工作失誤造成計劃不落實,誤派畢業生的,應由學校負責提出調整意見報批。由於用人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如撤並、破產、倒閉等),無接收能力的,應及時與學校協商,合理調整。若是用人單位對畢業提出難以達到的不符合政策規定的過高要求,則不能作為退人理由。屬於畢業生本人身體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學生在校期間就有傳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單位不知道,持畢業生報到時才被發現的,應允許提出退回;若是報到後才患病的,應按在職人員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並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2、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七、遺失《報到證》怎樣申請補發
《報到證》是畢業生就業中十分重要的銜接手續:學校憑上報審批的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報到證》派遣畢業生,畢業生須持《報到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憑《報到證》辦理接收畢業生的手續。
畢業生派遣後《報到證》遺失的,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畢業生所在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辦理補發手續。戶糧關系遺失的,按照上述規定和戶糧關系補辦的有關規定到學校戶糧管理部門辦理。由於遺失證件而引起的後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八、畢業生的戶口關系如何轉移
畢業生戶口關系的轉移,由學校戶口管理部門到轄區公安機關按規定辦理,公安機關按《報到證》上標明的就業單位地址遷移戶口。畢業生不得自行指定遷移地址。領到戶口遷移證後,畢業生應仔細核對並妥善保管,不要折皺污損,更不能丟失,有錯漏不能自行塗改,否則作廢。到工作單位報到後,持戶口遷移證和報到證及工作單位證明到轄區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對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本人要求戶口和人事檔案保留在學校的,按規定保留兩年。在此期間,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本人要求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戶籍管理規定為其辦理落戶手續。檔案可轉入戶口所在地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

❽ 研究生畢業時去公安系統審查畢業生是否有違法行為嗎

符合位條例規定畢業
《位條例》第五條高等校科研究機構研究或具研專究畢業同等力員通碩屬士位課程考試論文答辯績合格達述術水平者授予碩士位:
()本門科掌握堅實基礎理論系統專門知識;
(二)具事科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

❾ 高校在研究生畢業時會去公安系統審查畢業生是否有違法記錄嗎在讀期

符合學位條例的規定就可以畢業。
《學位條例》第五條高等學校和科內學研究機構的容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❿ 公司要求我畢業後繼續實習三個月這個違法么實習不是只對在校學生才有的么

學生畢業後,用人單位仍約定實習期的,是違法行為。

首先,未畢業學生在用人單位工作,嚴格意義上並非全都是實習。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在校學生利用假期或閑暇時間勤工儉學的,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2、在校學生利用畢業前的時間,自住就業,參加工作的,應當為勞動關系,不是實習;

3、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學生實習協議,由學校組織實習,並由學校洽談待遇,未畢業學生享受實習待遇;

其次,學生畢業後即成為一名自然人,用人單位用實習名義約定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的,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只能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約定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給勞動者帶來損失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投訴

(10)畢業生違法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合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實習期也有工資,也享受勞動保護。

新勞動法規定,公司在一個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繳納員工的社保醫保等費用,也就是說,超過了一個月,不管員工是否過錯,沒簽勞動合同,就是公司的錯。

去申請仲裁的時候,會填一張申請書,申請的理由可以體現:一,公司不按國家勞動法規定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二公司不按規定為繳納社保醫保,公司不按約定支付就所得的工資及其提成獎金。經多次與公司協商被公司以不合格給予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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