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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

發布時間: 2020-11-22 10:31:23

① 發生重大資產損失責任人除了降職還會怎麼樣

國資委網站昨天發布消息,《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將從8月30日起施行。這一辦法是我國實施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舉措,其中特別明確了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

而在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中,涉及了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情形。

重大損失責任人扣減追索100%績效年薪

其次,辦法還強調了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了央企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准。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為重大資產損失。

另外,辦法還明確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並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比如對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等。

同時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並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等。

此外,辦法還清晰界定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職責,明確責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

央企要結合實際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

根據國資委昨天發布的消息,中央企業將根據這一辦法,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准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並報國資委備案。同時,各地區國資管理機構也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地區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

來自鳳凰網

② 請問《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職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是什麼

更正下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此規定的福對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居然如下:

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六條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二)記過;

(三)記大過;(四)撤職;

(五)留用察看;(六)開除。

第七條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的職級以及相關待遇,但必須明確撤至的職級。擔任兩個以上職務(不含黨內職務)的,在給予其撤職處分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應當受到撤職處分,在決定給予其撤職處分時,本人已調任其他職務的,應當撤銷其現任職務;已被免職又未任新職務的,給予其撤銷原任職務的處分。

對於應當受到撤職處分,但是本人沒有職務可撤的,應當給予其記大過處分,降低相應職級及相關待遇。

給國家、集團公司資產造成損失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與環境事件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受留用察看處分的管理人員,其所擔任的一切職務自然撤銷。

留用察看期一般為一年或者二年。因違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長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內停發工資(薪酬),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發給適當的勞動報酬。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重新確定崗位和工資(薪酬)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第十條對受開除處分的管理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五年內不得重新錄用。

第十一條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管理人員,在處分決定作出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根據本規定應當給予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企業給予的待遇。

管理人員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可以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違規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違規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違規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十三條單位違紀違規的,對違紀違規責任的承擔者,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

領導班子作出違紀違規決定或者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按共同違紀違規處理,但是在違紀違規行為決定或者實施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領導班子成員除外。

第十四條一人有本規定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一個違紀違規行為同時觸犯本規定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2)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擴展閱讀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違紀違規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賠償損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警告、記過處分,但是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規定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組織處理,免予處分。對違紀違規管理人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

(三)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絕賠償損失的;

(四)本規定另有規定的。

③ 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人走到哪裡

《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出台,明確了九大方面54種情形的重大決策「終身追責」,旨在通過縝密的制度性安排防範國有資產流失。其中,國企高管一旦被認定要對發生的資產損失負責,不僅將面臨從「批評教育」到「免職」等不同程度的組織處理,還可能同時面臨經濟上的嚴懲。

④ 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關於印發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的通知

建政辦〔2006〕8號

建德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建德市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嚴肅行政紀律,保證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建政[2006]1號)及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德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以及本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需要給予責任追究的,分別由主管單位、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需要責任追究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授意或者強令審批機關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者指使、縱容下級違法建設的;
(二)指使選擇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單位,干擾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為有親屬關系的人員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應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五)參與工程發包、承包或者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工程建設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四條 負有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職權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超越職責許可權、濫用職權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許可證照或者拖延辦理,影響工程建設的;
(二)指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的;
(三)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
(四)未按《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批撥工程建設費用的;
(六)在施工過程中,不按有關規定履行工程質量監督或工程質量驗收職責的;
(七)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八)在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中失職,對違規違紀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的;
(九)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五條 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序做好前期工作、辦理工程建設有關手續、許可證照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採用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建設有關手續、許可證照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或者在招標投標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擅自擴大建設規模,變更建設標准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造成超概算、預算, 決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核、審計的;
(五)要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技術和安全規范、標准,進行工程勘察設計或者施工作業,造成重大工程質量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質量隱患的;
(六)違反建設資金歸集、使用規定的;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的;
(八)違反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
(九)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或者工程質量驗收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工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技術標准、規范、規程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影響工程質量或者安全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相互串通,阻撓、排擠其他單位公平競爭,擾亂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的;
(四)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准施工,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
(五)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情節嚴重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採用偽造證據、虛列成本或者與發包方有關人員串通等欺騙手段,抬高工程造價的;
(七)其他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七條 在工程建設中,有關人員有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侵佔財物、違反規定接受禮品以及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具有本規定第三、四、五、六條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單位調查核實,情節較輕的,由主管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批評、通報批評並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對監察對象中的事業單位人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參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對監察對象中的企業單位人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⑤ 道路運輸公共客運管理處都有哪些權力

道路運輸管理處權力運行制度

發布日期:2015-08-03信息來源:

1、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2、縣際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3、道路運輸客運站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4、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5、道路運輸貨運站(場)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7、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資格行政許可制度
8、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核發制度
9、機動車維修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10、道路運輸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處罰制度
11、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12、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公示制度
13、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策制度
14、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15、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16、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聽證制度
17、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行政審批聽證制度
18、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19、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價制度
20、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


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一、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客運科)
二、責任人

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實行處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處長主持處內全面工作,並對本處工作負全面責任,處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項目核准責任人為處長、分管副處長、科長、副科長及承辦人。承辦人設立A、B角,主辦人A角,協辦人B角,當A角不能承擔工作任務時由B角承擔。
三、許可權力行使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06號)第十條
(二)、《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三)、《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4號)
四、許可范圍
(一)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二)縣際旅遊客運的經營許可
五、許可條件和標准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一)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廊尺寸、軸荷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廊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4)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
(5)其它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運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2.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二)縣際旅遊客運車輛的經營許可:
定線旅遊客運的辦理條件與班車客運相同,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六.申報材料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如果申請者是個體經營者,不需要提供);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件;
6、己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7、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七、受理
政務中心交通局窗口受理申報材料,轉客運科承辦人A、B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1個工作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註明日期且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八、審查與決定
承辦人A、B審查後並起草審查意見,送副科長復核後,由副科長派承辦人A、B,在公示期間或結束後,對申請人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有關條件和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查驗並簽名,報科長審核。科長組織召開科務會集體研究提出科室意見,報分管副處長審批並呈報評審會(5個工作日)。經評審會審核同意許可後,處長簽批(5個工作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許可決定,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並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市場供求矛盾突出、運力過剩且實載率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經許可決定的由政務科制證,送市政務中心交通窗口(3個工作日)。政務中心交通窗口登記並通知申請人領取證件(1個工作日)。
九、公開公示
在實施許可前,應當進行為期5日的公示,廣泛徵求意見。許可決定書下達或《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明》發放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將許可結果在其網站或辦公場所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方便公眾查閱。
十、審批時限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除當場可以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或不許可決定。15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處長同意,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十一、收費情況
依據省物價局、財政廳湘價費[2002]44號、湘財綜函[2006]64號 收工本費20元
十二、監督檢查
1、建立完善科務會制度,科內分工實行AB角,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有簽名,科內全程記錄辦理過程並歸檔保存。
2、科室內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3、處監察室要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4、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5、接受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協和上一級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三、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7、私自泄漏申請信息的。
8、其它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科內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科長為責任人。
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准出現過錯的,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九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77條、《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53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

⑥ 違規違紀追責制度培訓目的是什麼

通過追責可以有效的增強個人的責任心,可以更好的把工作開展下去。是重要的制度!

⑦ 落實財產管理制度的措施有什麼意思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等要求,為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⑧ 投資人擔保的責任追究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二)分級組織、分類處理。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三)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准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地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四)懲教結合、糾建並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責任追究范圍
第三條
集團管控方面。子公司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司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對公司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第四條
購銷管理方面。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採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五條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於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第六條
轉讓產權、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未按相關規定執行迴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並採取止損措施;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於同類項目等。
第八條
投資並購方面。投資並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並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範預案;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並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

⑨ 國資委採取什麼措施防止國資流失

針對央企經營和投資的監管重磅文件,近日正式出台。國資委印發的《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提出,針對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形成分級分層追責和責任機制,同時對於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另一方面,《辦法》嚴格界定了責任,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並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辦法明確,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准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也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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