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違法股東
Ⅰ 法人可以開除股東嗎
可以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專律、行政法屬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開除違法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的相關要求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3、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Ⅱ 公司由於某一股東犯了錯不太嚴重,股東大會決定開除該股東,請問股東權益會受到影響嗎是否需要變更股東。
開除股東?是開除董事會還是強迫退股的意思呢?如果是後者,這股東大會決議恐怕專是違法的吧?
如果該股東屬所犯錯誤給公司其它股東造成了損失,那應該提交證據請求賠償,決議開除,誰知道是不是可以做局放套呢?
不知道所問是指股東大會如何不違法還是該股東如何不違法。
前者,最好的辦法是提交損失證據,要求賠償,讓該股東知難而退,逼退該股東,這樣既達目的又不違法。
後者,收集損失輕微證據,拒絕接受開除決定,收集股份盡量控股。當然,都鬧到這份上了,繼續留在這公司裡面肯定是賠錢,不如自動退出。
Ⅲ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能開除或除名嗎
何謂開除或除名股東?即為通過強制的方式,讓某一股東轉讓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進而取消其股東資格讓其退出公司的一種行為。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能否可以開除股東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對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法院支持股東除名的案例。如沈某與深圳市中電照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糾紛案。
筆者認為,股東除名機制是可以在公司內部建立的,且有利於打破公司僵局,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發展。但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在操作股東除名時,必須謹慎為之,且最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為之。
股東除名必須嚴格把握相關的前提條件,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製定合法的程序並嚴格執行之。
一、股東除名的前提和條件:
1、公司章程中對股東除名事項有明確規定,且該規定不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擁有股東存在違反公司章程「除名」條款行為的充分證據。
二、股東除名的程序
對股東除名的具體程序可以通過非訴和訴訟兩種途徑解決。
1、非訴程序
①召開股東會議。因除名事項事關重大,故開股東會議,對股東除名事項進行表決,該決議應以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被除名股東未出席股東會議,應及時將該決議通知被除名股東。
②對被除名股東股份進行清算。因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股東撤資,故除名股東的股份的處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東協商收購,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減資。股份轉讓價格可以股權實際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值計算。
③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2、訴訟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東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轉讓其擁有的全部股份。然後依法院判決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採取非訴程序的優點是成本低,程序簡單,但因我國多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須持有轉讓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故只依據《股東會議除名決議》辦理變更登記未必會獲得工商部門同意。而且對於股權轉讓價格雙方也有可能發生爭議。BR採取訴訟程序的缺點是成本較高,程序繁瑣,要經歷立案、審判、判決等一系列過程。但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因司法機關的介入,「開除股東」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決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也不會遇到阻力。
Ⅳ 公司章程可以開除股東嗎
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加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股東資格,一般多設計在股東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東權利的情況下。當然其他還有很多章程的設計也可以實現解除股東資格,這不是一兩句可以說清楚。
Ⅳ 股東如何強制開除一個股東
開股東大會就可以了.只要是對方佔有的股份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就可以的版
提交股東會決議(有權模版,一般工商局附近都有列印復印的,在那裡就可以打(200左右)模板也就是時間、地點、參會股東、決定,然後就是所有人現場簽字),再到工商局咨詢一下需要的手續,就可以在工商局備案並開除股東,我記得是所有股東必須都要到場,帶身份證原件,現場簽字
如果是股權轉移手續也差不多。
希望有所幫助
Ⅵ 能開除股東嗎如何開除有股權的高管
對於前者,要看公司章程和該高管簽訂的僱傭合同,來判斷應該適用何種程序解回除高管的職務,是通過答董事會、股東會投票表決,還是總經理就有權利解除該高管的職務,以及是否需要做出相應賠償。對於後者,股東權是財產權,除非存在提到的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否則無法通過投票等程序剝奪。
在中國公司法修改後,「股東除名」從理論上是有可能的,但對於股東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出資義務的,實踐中幾乎沒有見過成功的除名案例,如果進入訴訟很難預料結果;如果股東之間簽有股權回購協議,有可能按照約定的價格由其他股東回購全部股權,但如果協議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會引起糾紛。不管是哪種情況,董事會都是無法剝奪股東權的。總結一下,從公司法制度設計來說,將高管解職是比較容易的,因為這是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而剝奪股東權,則非常困難,因為保護股東權利,尤其是小股東權利是公司法的價值取向。
Ⅶ 開除股東需要按照勞動法賠償違約金嗎
作為股東不可以開除,作為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一、股東不可以版開除
股東是投資人,作權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無權開除股東,但股東可以因為股份轉讓、贈予、被公司依法回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而喪失資格。
股東濫用權利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東身份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股東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工作,與普通勞動者權利義務相同,是勞動者身份,不再是股東身份,適用勞動法規的規定。解除合同合法的,本身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沒有法定過錯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