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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處分等級

發布時間: 2021-02-12 04:47:15

A. 初中處分分幾個層次

口頭批評,書面檢討或是見家長,白紙黑字記過處分,全校通報記大過,退學,應該就是這五個層次

B. 學生處分的種類都有什麼

1、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2、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3、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4、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1、情節及後果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3、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違規違紀的;

4、有立功表現的;

5、因檢查深刻,得到學校和受害方理解,並且學校有關部門或受害方提出減輕、免除處分建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2、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3、違紀後向組織隱瞞,故意作偽證的;

4、脅迫、賄買、誘騙和教唆他人違規違紀的;

5、屢犯或屢教不改的;

6、多人違規違紀的主謀或在多人違規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7、勾結校外人員進行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2、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3、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

4、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5、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

6、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7、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



C. 高中生因晚睡違規會被什麼等級的處分

這種高跟鞋一晚睡違規的話,應該不會被罰這種很高很的處分一般都是比較低等級的處分。

D. 初中學生的校紀處分有哪些

違反校規校紀學生處分條例 第一條:處分形式: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 看5、勒令退6、開除學籍 7、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執 法機關依法論處。 第二條: 嚴重警告以下的處分:由年級組執行,報學生處備案。記過以上處分,由學生處提出處分意見,經學校討論決定後生效。開除學籍處分報市教育局批准。處分結論要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在全校大會上宣布或張榜公布。記過以上處分,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條 學生受到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能真正認識錯誤並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取得明顯進步者,在受處分一學期後可降低等級或撤消處分。申請人寫出書面總結和申請,由班委會組織同學進行評議,班主任簽署意見交學生處備案,學生處審查受處分學生表現後,討論決定是否降低等級或撤消處分。 第四條 對曠課學生的處分:1、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校會、年級、班集體活動、第二課堂活動、體育鍛煉課、自習課等,一律按曠課計算。無故一次不出早操、課間操按曠課一節計算。早退一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無故遲到兩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缺一天按十節曠課計算。2、無故曠課一節由班主任找學生談話,無故曠課三節以上由年級長找學生談話,並上報學校學生處,累計曠課12節,學校將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累計曠課18節,學校將給予記過處分。4、累計曠課30節學校將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五條 對有意破壞環境清潔衛生學生的處分:對有以下行為的學生,發現後除給予批評外,對其班級本周綜合考評要扣分,二次重犯或同時有以下兩條違紀行為,通知家長,並在全校點名批評;三次再犯或同時有以下三條違紀行為,給予警告處分。對情節惡劣屢教不改者,按處分級別逐步升級。1、在校園內隨手亂扔瓜皮、果殼、食品包裝等破壞清潔的物品。2、在食堂內外亂倒剩飯剩菜,在教室過道亂倒臟水。3、向窗外亂扔(字紙、垃圾等破壞清潔的物品),在教室亂扔粉筆頭、紙團及破壞清潔的物品。4、亂擦班級、年級、學校黑板上出的通知,損壞布告欄上張貼的布告、通知。5、在牆上亂塗亂畫、亂踩腳印、在教室桌上和實驗室、電教室、音美教室、閱覽室、圖書室及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寫亂刻者。6、拒絕接受宿舍管理員、班幹部和學校有關人員下達的清潔任務,造成不良後果者。7、在校園內隨地大小便者。 第六條 對故意破壞公物學生的處分:故意破壞公共財物(教學設備、實驗用品、體育器材、書報、雜志及其他一切學校的財物、設施),除按照有關管理規定按價或加倍賠償外,還將視其情節輕重,比照第十二條的金額幅度給予處分。 第七條 對不按規定地點進行體育活動的學生的處分: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發現後除給予批評外,對其班級要點名批評;二次重犯或同時有以下兩條違紀行為,通知家長,並在全校點名批評;三次再犯或同時有以下三條違紀行為,給予警告處分,對情節惡劣屢教不改者,按處分級別逐步升級。由違紀規定造成事故所引起的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一律由違紀學生承擔。1、在教室內瘋打和進行球類活動者。2、在教學樓過道上瘋打、追逐和進行體育活動者。3、在宿舍巷道內踢球和進行其他體育活動者。4、在圖書館、食堂、實驗樓內瘋打和進行體育活動者。5、在足球場以外的地方和學校的通道上踢球者。6、在學校的通道上打籃球、排球、羽毛球或追逐狂奔者。7、對不按規定地點進行體育活動,造成破壞清潔衛生的後果,按第五條有關規定處理,引起的破壞公物的後果按第六條有關規定處理。8、午休期間不休息在操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第八條 對違反食堂、宿舍管理規定學生的處理:對有以下行為者要從重懲處,只要發生一次,即給予警告以上處分,1)在食堂用餐故意擁擠不排隊,不聽執勤同學 和 老師勸阻,以污言穢語辱罵執勤同學、老師和食堂工作管理人員,或在食堂內發生打鬥者(對打架者還要按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處理)。(2)不請假外出,違犯學校請假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回宿舍睡覺。(3)私自將外人帶到宿舍留宿。(4)偷盜他人財物(除給處分外,還要比照第十二條論處)。(5)打架(除給處分外還要比照第十一條論處)。 第九條 對抽煙、喝酒學生的處分:1、經證實,在校內或校外抽煙,給予警告處分。2、不但自己抽煙還引誘、招待他人抽煙,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受到警告處分後又發現有抽煙行為,給予記過處分。4、多次教育不改,給予記過以上處分。5、對違反紀律喝酒的學生的處分,可比照上述各條進行。 第十條 對在學校的月考、期中、期末及國家組織的各類考試中作弊學生的處分:1、考試中夾帶、偷看、翻書、抄襲,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2、考試中參與傳接、交換答卷、互相討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考試中將自己的答卷提供給他人抄襲,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4、盜竊試卷、答案,評分標准,以考試作弊和偷盜兩項錯誤,給予記過或勒令退學處分。5、累計作弊3次以上者勒令退學。 第十一條 對打架學生的處分: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毆,視情節輕重(在教室或宿舍內打或拉出來在校內打、在校外打)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發展,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策劃或煽動他人打架,視情節輕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傷害,造成傷害,造成重傷,無校外人員參加,有校外人員參加;干擾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干擾學校教學秩序)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對個別性質和影響特別惡劣者,交派出所處理。4、動手打人,視情節輕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動用器械或運用器械未造成傷害;運用器械造成輕微傷害或重傷等)分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5、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毆中一切可以傷害人體的物品),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6、爭吵中亮出凶器,威脅他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7、提供偽證影響調查工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 對偷盜、勒索實物、現金學生的處分:1、對有偷盜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一般拿摸、開箱撬鎖、偷盜、結伙偷盜、為外盜提供情況,引外人入校偷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2、對有勒索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一般勒索、結伙勒索、夥同外校學生勒索,夥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運用凶器進行勒索,通過綁架人質向家長勒索),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對後果特別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3、有偷盜勒索企圖,經勸告而未實施或中途自動停止並主動認錯,退賠,可以不給予處分。4、對偷盜、勒索行為摺合金額給予以下處分:(1)價值在50元以內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2)價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以下同)500元以內,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3)價值在500元以上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三條 對以下幾種違紀學生的處分:1、對賭博學生的處理:(1)參與賭博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為他人提供賭博工具、場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組織他人賭博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4)對經常進電子游戲機室、檯球室或利用電腦、電子游戲機、打檯球進行賭博者比照以上條款給予處分。2、不聽勸阻屢教不改進入未成年人不準進入的錄相廳、卡拉OK廳、營業性舞廳,參與不該學生參與的一些活動,致使道德品質逐漸變壞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3、對在校內、教室宿舍內傳看黃色出版物、非法錄音錄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4、對有超過男女同學之間正常交往行為的學生,對找本班或低年級同學談戀愛、耍朋友的學生或替別人介紹朋友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5、對道德敗壞者開除學籍。 第十四條 凡同時犯有上列兩次以上錯誤,按處分最重的一項再加一至二個處分等級實施。受過處分,又再次違紀應受處分,要加重處分。對超出本條例以外的違紀行為,比照以上各相似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因違法而被公安機關傳訊,拘留的學生,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因違法犯罪而被判處少年管教、勞動教養、徒刑的學生,一律開除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因違紀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取消其一切榮譽稱號。

E. 中學生抽煙是什麼級別的處分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的:
一般如果是第一次發現,也就是老師批評一下,只有多次「屢教不改」,才會有處分的。
吸煙是一種不文明、不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學生吸煙將嚴重影響自己的身心健康,妨礙自己健康成長;學生在校吸煙會給校園消防安全帶來極大隱患,給師生的身心健康帶來嚴重危害並造成煙民隊伍的壯大;此外學生吸煙還會增加家長的經濟負擔並引發其它相關社會問題。
發現學生抽煙可採取以下處分措施
1、學生吸煙行為一經認定後,隨即自動進入處理程序。

2、學生吸煙行為的教育責任,應由學校和家庭共同承擔。

3、學生吸煙行為發生後,填寫吸煙行為認定書,通知家長到校簽字,然後回家進行為期一周的家庭教育,在家庭教育期間,學生要深刻反思吸煙行為對自己和他人帶來的嚴重危害,並形成書面材料(說明書一千字)家長也應該就孩子吸煙進行教育反思,並形成書面材料。

4、在家庭教育期間,學生和家長如果認為認識明確,反思深刻,可在第四天攜帶相關書面材料到校,經確認合格,可進入學校教育階段,學生和家長填寫違紀處分。

5、學生第一次吸煙行為被發現,給予開除警告處分;學生第二次吸煙行為被發現,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六個月處分。以上處分均裝入學生檔案。學生第三次吸煙行為被發現,給予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處分。

6、學生在吸煙行為的認定或教育過程中如果出現頂撞或證據確鑿拒不認錯將從重予以處罰。

F. 對於學校里的學生違反紀律的人,處分可分為哪些等級

記過,記大過,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通報批評,留校查看,開除

G. 學校處分分成幾個級別

學校處分:抄

1、對小學生的處襲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2、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3、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4、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7)中學生處分等級擴展閱讀:

第二條對有違反校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分為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條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期,畢業班學生視情況確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內無違紀違規行為者,按期解除察看;有顯著進步表現者,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作緩期執行處理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H.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為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I. 一般中學對學生處分的等級是怎樣的

通報批評
警告
嚴重警告
記過
記大過
留校察看
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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