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減刑案
1. 快被判刑了還能讓對方測案減刑嗎
受害人不能撤案,被告人家屬可以和受害人協商,達成諒解,受害人出具專諒解書,申請法院屬從輕處罰被告人;
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2. 涉黑案件能減刑嗎怎麼減
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能否減刑取決於罪犯的日常表現,是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等。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規定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第九條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
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十一條對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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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程序
1、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而只能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適用減刑的建議。
2、對罪犯適用減刑的決定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層人民法院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審理減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處的刑種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4、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對於重要罪犯的減刑以及合議庭意見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5、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6、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緩刑罪犯的減刑,有關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不得延長時間。
3. 詐騙案怎麼減刑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詐騙自首能減刑多少,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因為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和不同的自首情節,對量刑的影響是不一樣的,但是通常情況下,存在自首情節,有可能會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具體而言,關於自首對量刑的影響,有如下法律規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論。 《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4. 投案自首,和繳納非法所得,在減刑上能重加嗎
投案自首,這就是主動負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要減刑的。主動繳內納非法容所得,這也是要減刑的。這就要看你違法的嚴重性不,如果是經濟犯罪,那麼你就可以把二者的減刑,疊加在一起,但不是簡單的加在一起。如果你要是貪污腐敗,投案自首和繳納非法所得,那法律就對你寬容了,像那些貪污巨款的,那就有死刑可減到二十年或者十五年左右。若果沒有給國家財產帶來損失,只是借做工程,從事商業活動,那罪行就要輕得多。因為它不是收受賄賂,也不是賣官鬻爵,只是借用手中的權力,去做生意。
5. 什麼案件不得減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回》第五條,對於判處拘答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但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相應縮減的環境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期限。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因此緩刑可以申請減刑。
6. 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減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第五回條:人民法院審理減答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退贓能否減刑還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做出決定。
7. 濫用職權!孫小果父母利用獄警傳遞專利為其減刑一案,最終的結果如何
最終獄警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相關人員得到了懲罰。
8. 最新國家規定減刑與假釋三類人員指哪些
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即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
專家分析指出,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 (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4年,最低也不會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後一律公示,「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開開庭審理,公開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裁定書一律上網公開,違法違紀辦案一律從嚴追究責任。並發布《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相關規定。
9. 「郭文思減刑案」有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問題調查情況如何
有關的調查情況是,此前郭文思存在故意殺人的行為,法院判其無期的判決屬於合理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對於郭某減刑一事,相關的涉事人員都已經被批捕,有關部門表示這一起事件暴露出了一些違法違紀的幹警,往後以此為戒,立行立改。
寫在最後只能說天理昭昭,報應不爽。
因為這一起口罩命案,此前他通過非正常手段逃脫法律制裁的行為得以曝光,可以說這一切都是他咎由自取,不僅他自己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前減刑事件其父親和其他相關涉事案件人員都將被追究責任!實力坑爹!
對於這起事件,大家如何看待?歡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