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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收購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2-11 16:55:35

① 惡意收購是不是這樣

股價下跌並不會導致破產,關鍵看公司經營的怎麼樣,B用卑鄙手段壓低股價的版話,A一樣有反擊權機會的,澄清謠言,發布利好,要知道A是持有60%的股份,絕對的控股地位,B是肯定沒有機會的,並且如果A通過賣股票來維持公司的話,那還不如直接接受B要約,A如果這樣做,那是一點道理都沒有的

面對一個有絕對控股地位的公司,惡意收購是完全不可行的

② 惡意收購法律允許嗎

不允許,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證券法等都有提及,建議你找這些材料好好看看。

③ 惡意收購上市公司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產權界定問題。由於我國特殊的經濟體制,導致我國公司產權主體的多樣化,有國家、集體、個人,還有外資主體。如果產權不明晰,則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國有資產的流失,或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在產權問題的處理上,協議雙方可規避法律的地方很多,使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選擇也很多,這樣的暗箱操作極易使某一方的非法所得增加而使其他產權人的利益受損。因產權界定而產生的訴訟,雙方的舉證往往有一定的難度,這是因為企業成立時間較長,而且在《公司法》出台之前企業的產權結構較為混亂。處理這類案件應從原始的投資狀況入手,先分清投資主體的多少,然後是投資份額的認定,還有後續部分的投資,最後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資產的認定,在認定中應嚴格區分債權和股權,如果在投入中約定了固定的收益不承擔風險的行為應視作債權而不應作為產權主體。

五、勞動關系問題。公司重組後的勞動關系問題是最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但也是最易成為不穩定因素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公司被收購後的勞動關系不應發生變更,已同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依然有效,但實際情況亦不完全都是這樣。由於原公司往往對公司職工享有的勞動權利不予重視,諸如拖欠的各類保險費用,或職工內部集資等,這些遺留問題轉到了收購者手中,最後又轉嫁到了勞動者身上,而且新的管理層一旦確立一般都會伴隨大量的裁員,這使勞資雙方的關系處於緊張狀態,最終是增加了收購成本。

而且處理不好將會釀成大的騷動,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這些都將會成為訴訟的隱患。企業職工因公司被兼並、收購而出現的失業或變相失業的情況可提起勞動仲裁,受理此類案件應以保護勞動者為主,能夠恢復勞動關系的應盡量予以恢復,不能恢復的則應講明道理,妥善安置。收購方如果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對被收購方有虛假承諾的行為,則可認定收購方的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從而導致收購無效。

六、舉牌問題,即發出要約的時機問題。我國《證券法》規定收購方在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必須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之前在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時應當報告證券管理機構,並公告,以後持有股份每上升五個百分點都應進行公告。舉牌是收購發生的第一步,收購是否成功需要仔細研究市場情況,以確定在什麼時間和以什麼樣的價格容易達到目的。

七、信息披露問題。在上市公司收購的過程中,每一步都伴隨著必要的信息披露,因為收購面臨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數,在股權的變遷中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而且證券市場自身的性質決定了消息決定了價格的波動,無形中使股東的風險增大,同時也為大資金造市提供了方便,所以信息披露是相當重要的。信息披露中主要遇到的問題是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應出現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現象,如有,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惡意收購問題。惡意收購的目的不在於收購本身,而是通過收購手段牟取暴利,客觀上擾亂了證券交易市場。一般惡意收購所採用的方式主要是散布虛假消息,使股票價格異常波動,或使用多個帳戶購買某公司股票,等到披露信息時再進行虛假的買賣行為,實際上此時它已經完全控制了該公司股票;或打著收購的幌子,目的是使股價上漲而使自己手中所持有的低價股票在高位拋出,牟取暴利,等等。

惡意收購上市公司有什麼法律後果?惡意收購別人公司可能是為了出一口氣,但最終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卻是非常嚴重,提醒每一個決策者在做收購決定時要能夠遵循相關規則。

④ 惡意收購公司後果怎樣,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產權界定問題。由於我國特殊的經濟體制,導致我國公司產權主體的多樣化,有國家、集體、個人,還有外資主體。如果產權不明晰,則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國有資產的流失,或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在產權問題的處理上,協議雙方可規避法律的地方很多,使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選擇也很多,這樣的暗箱操作極易使某一方的非法所得增加而使其他產權人的利益受損。 因產權界定而產生的訴訟,雙方的舉證往往有一定的難度,這是因為企業成立時間較長,而且在《公司法》出台之前企業的產權結構較為混亂。處理這類案件應從原始的投資狀況入手,先分清投資主體的多少,然後是投資份額的認定,還有後續部分的投資,最後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資產的認定,在認定中應嚴格區分債權和股權,如果在投入中約定了固定的收益不承擔風險的行為應視作債權而不應作為產權主體。 二、資產評估問題。我國的資產評估機構尚不發達,執業不規范,有些評估機構不能認真執行評估法規,評估的范圍也很狹窄,所以評估的結果不能完全地反映公司資產的真實情況,而且評估受人為的因素干擾較大,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則更是一片空白,這樣的結果會使收購活動具有更大的操作餘地,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現象嚴重普遍,資產處置隨意性較大,背離資產的收購也時有發生,擾亂了市場秩序。同時,資產評估中孕育了較多的經濟犯罪,損害了多方的利益,使收購變成了一個為個人謀取暴利的幫凶。 在資產評估中受到損害的一方可提起訴訟,法院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不一定以評估機構的結果作為定案依據,而應根據實際情況,重新作出估計。一般有問題的評估報告總是和市場的實際價格有相當大的距離,或是對無形資產的評估考察的因素不全面,使其與價值背離,如有此類情況則法院可予以糾正。更有甚者,如果在辦案中發現主要責任人因評估行為使國有資產流失並從中謀取私利的話,則應馬上移交偵查機關立案。 三、平等自願問題。從本質上說,收購是一個經濟活動,應當遵從市場客觀規律,不應受其他非市場因素的左右。嚴格說來,政府不應對公司的收購作過多指令性的計劃,不能「拉郎配」,不能為解決企業的難題而採取強制收購,或搭車收購等現象,一定要按照自願原則進行。平等自願原則中也包含了公平的因素,即雙方在協商中不能有欺詐行為,不能故意讓另一方對已方的基本情況作出錯誤的認識。如果行政干預過多,明明無收購能力卻硬行收購,表面上呈現泡沫效益,但實際上很可能在短時間內就不堪重負,在收購過程中,雙方都或多或少有一些誤導對方之處,應嚴格區分這種誤導是否是一種惡意行為。 如果是在收購中有欺詐行為,則可以認定為無效收購。如果是因奉上級或政府之命收購或被收購,則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假如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沒有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發生,則應認定收購有效。 四、債務逃避問題。債務的逃避是不少企業現在度過難關的選擇,它們或組建新公司將優良資產悉數轉移,或將債務轉給母公司承擔,自己則輕松重組,脫胎換骨。落實問題,就是債權債務的企業收購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在收購過程中,因資產評估、財產清算、債權債務處理等方面的缺欠債權或被遺漏,或被擱置,或被否認使債權處於漂浮置空狀態,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利用收購逃廢債務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是嚴重違法行為,具有極大的危害性。此時,收購可以說是一種障眼法,目的只是為了披著合法的外衣避債,給債權人造成相當大的經濟損失,使債權人討債無門,法院執行也很困難。我國法律是嚴禁這種行為出現的,一經查實,就應判定這樣的收購無效。 五、勞動關系問題。公司重組後的勞動關系問題是最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但也是最易成為不穩定因素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公司被收購後的勞動關系不應發生變更,已同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依然有效,但實際情況亦不完全都是這樣。由於原公司往往對公司職工享有的勞動權利不予重視,諸如拖欠的各類保險費用,或職工內部集資等,這些遺留問題轉到了收購者手中,最後又轉嫁到了勞動者身上,而且新的管理層一旦確立一般都會伴隨大量的裁員,這使勞資雙方的關系處於緊張狀態,最終是增加了收購成本。而且處理不好將會釀成大的騷動,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這些都將會成為訴訟的隱患。企業職工因公司被兼並、收購而出現的失業或變相失業的情況可提起勞動仲裁,受理此類案件應以保護勞動者為主,能夠恢復勞動關系的應盡量予以恢復,不能恢復的則應講明道理,妥善安置。收購方如果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對被收購方有虛假承諾的行為,則可認定收購方的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從而導致收購無效。 六、舉牌問題,即發出要約的時機問題。我國《證券法》規定收購方在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必須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之前在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時應當報告證券管理機構,並公告,以後持有股份每上升五個百分點都應進行公告。舉牌是收購發生的第一步,收購是否成功需要仔細研究市場情況,以確定在什麼時間和以什麼樣的價格容易達到目的。 七、信息披露問題。在上市公司收購的過程中,每一步都伴隨著必要的信息披露,因為收購面臨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數,在股權的變遷中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而且證券市場自身的性質決定了消息決定了價格的波動,無形中使股東的風險增大,同時也為大資金造市提供了方便,所以信息披露是相當重要的。信息披露中主要遇到的問題是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應出現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現象,如有,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惡意收購問題。惡意收購的目的不在於收購本身,而是通過收購手段牟取暴利,客觀上擾亂了證券交易市場。一般惡意收購所採用的方式主要是散布虛假消息,使股票價格異常波動,或使用多個帳戶購買某公司股票,等到披露信息時再進行虛假的買賣行為,實際上此時它已經完全控制了該公司股票;或打著收購的幌子,目的是使股價上漲而使自己手中所持有的低價股票在高位拋出,牟取暴利,等等。惡意收購的行為是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必須嚴厲禁止,觸犯刑法的要依法予以嚴懲。在上市公司的收購中受侵害的一方可提起訴訟,它們可以是持有該公司股票的股民,也可是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甚至也可以是收購者本身。由於在二級市場收購的影響面較大,所以辦理此類案件也應更為慎重。主要須認定的是:是否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全面。有無隱瞞主要數據的情況,是否惡意收購,是否以造市為目的進行的收購,在購買被收購公司股票的過程中是否有違法行為等等。如果有上述情況發生,則此收購為無效收購,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如果非上述原因,僅僅只是操作不規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則只需要損失的舉證確實便可給予支持。

⑤ 怎樣算是惡意收購惡意收購的方式手段有哪些

首先惡意收購(來「黑衣騎源士」)的雙方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因為收購可以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之間進行。

惡意收購時,收購方會秘密的收購目標公司在外分散的股票,從而使目標公司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條件把公司出售。

在惡意收購的時候,一般收購方會以高於目標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一般會高出20%-50%)來收購。而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可能只掌握在一個人的手中,你可以堅持不買,但其他人可能會因為利益傾向,而選擇高價賣出自己的股票。

如果你擁有60%的股份,那麼你應該會成為惡意收購方主要目標,他們會主動向你發出要約,提出收購你的全部或部分股票,如果你拒絕,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話,估計對方會採取一些措施,使你的股票不斷下跌來迫使你賣出股票。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可能用其他手段影響你的市場,從而迫使你賣出股份。(當然,這些手段都可以在不違法的情況,得以實現,因為惡意收購方一般的都是財大、勢大的公司)

但如果你就是死抗,再找來「白衣騎士」幫忙,惡意收購的計劃很可能破產,比如摩根公司就是惡意收購的愛好者,但並不是每次收購都會成功。

⑥ 惡意收購上市公司股票違法嗎~~~~快

不違法。

但超過一定比例的時候,需要公告。

⑦ 什麼是惡意收購

首先惡意收購來(「黑衣騎士自」)的雙方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因為收購可以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之間進行。

惡意收購時,收購方會秘密的收購目標公司在外分散的股票,從而使目標公司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條件把公司出售。

在惡意收購的時候,一般收購方會以高於目標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一般會高出20%-50%)來收購。而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可能只掌握在一個人的手中,你可以堅持不買,但其他人可能會因為利益傾向,而選擇高價賣出自己的股票。

如果你擁有60%的股份,那麼你應該會成為惡意收購方主要目標,他們會主動向你發出要約,提出收購你的全部或部分股票,如果你拒絕,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話,估計對方會採取一些措施,使你的股票不斷下跌來迫使你賣出股票。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可能用其他手段影響你的市場,從而迫使你賣出股份。(當然,這些手段都可以在不違法的情況,得以實現,因為惡意收購方一般的都是財大、勢大的公司)

但如果你就是死抗,再找來「白衣騎士」幫忙,惡意收購的計劃很可能破產,比如摩根公司就是惡意收購的愛好者,但並不是每次收購都會成功。

⑧ 敵意收購的法律分析

敵意收購法律關系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
在敵意收購中,收購方、目標公司以及收購方和目標公司的股東、董事均參與其中, 他們雖然並非都是敵意收購的直接當事人,但是他們各有自己的利益主張, 都是敵意收購的利益關系人。而敵意收購的法律制度是以平衡各方關系人之間的利益為宗旨的,通過賦予處於弱勢的當事人更多的權利, 對處於優勢的當事人更多的課以義務,來對敵意收購這一經濟行為予以法律規制。
(1) 收購方及其權利和義務
有學者將敵意收購者稱為公司襲擊者(CorporateRaider),收購者一般都是經過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股票價格、股權結構、收購的成功概率作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後, 在股票市場上買入目標公司的股份,以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因此, 在敵意收購中,收購者處於主動的優勢地位, 法律對其規定了最主要的義務就是信息披露義務,以保障其他當事人的權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 收購者應該對其收購的目的、收購要約內容及收購的股份遞增過程等事實進行披露。在此過程中,第一, 應該做好提前警告系統( 即持股預警披露制度)。其具體情況包括:大股東首次披露持股比例; 收購人持有股份數額增減變化的披露; 預警體系中關聯人持股問題。為了規避法律的規定,收購人往往與他人聯手共同在股市買入目標公司股票, 等到收購方宣布達到首次披露的持股數額時,實際上已經擁有了目標公司不止這個比例的股份, 對目標公司帶來實質上的不公平。各國證券法還大都規定了關聯人持股的禁止性規定。中國原《證券法》的一個重大立法缺陷就是沒有規定關聯人持股問題,但是, 在2005 年10 月27 日審議通過的重新修訂的《證券法》第86 條就規定了持股預警披露制度。第二,應該做好要約披露制度。各國收購法是圍繞著收購要約展開的, 因此,要約披露制度便成為公司收購行為制度的核心。上市公司敵意收購中的收購方要約披露的基本原則就是使目標公司股東, 尤其是中小股東獲悉一切有可能影響投資決策的信息。第三,收購者的消極不作為義務。根據各國證券法的立法可以看出, 各國信息披露制度中都明確規定: 禁止在披露過程中作不實披露,故意以虛假的、誤導的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作出與自己內心意思不相一致的行為, 以及禁止內部人員利用便利條件先獲得信息,再利用這些尚未公開的信息為自己謀求利益, 給其他股東帶來實質上的不公平。
(2) 目標公司及其權利和義務
由於目標公司與收購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目標公司在敵意收購行為中有權獲悉相關的信息; 可以對其股東作出建議, 表明對該收購的態度;可以對收購方的不合法行為提出抗辯,並且可以通過合法程序採取一定的反收購措施。對於目標公司來說, 敵意收購的法律後果就是公司控制權的更換,這直接關繫到目標公司股東的切身利益, 因此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在敵意收購中的義務主要是對其股東所負有的一系列義務,目標公司董事的注意義務( Duty of care) 和忠實義務( Duty of loyalty) 是董事在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總體要求。其具體表現在於:第一, 目標公司董事會獲悉收購人的收購意圖後,有義務及時通知股東的義務: 第二, 禁止阻撓行為,當真正的要約已經向目標公司的董事會傳送或目標公司董事會有理由相信即將收到真正的要約後, 目標公司董事會不可在未經股東與股東大會予以批準的情況下,就公司事務採取任何行為, 在效果上令該項真正的要約受到阻撓或使股東根據要約的利弊去作決定; 第三,在出價結束或被宣布為無條件以前, 董事不得辭職; 第四、董事們應當保留獨立的財務顧問以向董事會提供咨詢意見,說明出價是否公平合理,並將這種咨詢意見通知股東。當收購要約結束後,目標公司董事會負有出具意見書的義務, 此意見書應在公開收購股權期限屆滿前提出,披露方式與收購者的公告文書的披露方式相同。
敵意收購法律關系的客體及其特性
就其性質而言, 公司敵意收購是公司控制權交易的一種形式,是以目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買賣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成為收購客體的公司股份必須具有可流通性和有表決權兩大特徵。中國《證券法》對收購客體未作任何限制。目前, 收購的客體僅限於「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境外相關立法都有規定,附有可取得有表決權股份的其它有價證券亦屬於公司收購的客體, 如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優先認股權證、附有新股認股權的公司債券等。在中國,只要是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都享有表決權, 所以從這一點講,都可以成為某次收購的標的。但實踐中,中國現有的上市公司已有發行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我們有必要考慮應將這些權益證券納入公司收購的對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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