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章建築怎麼處理
1. 違章建築農村違章建築怎麼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的鄉村違法建設後,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可以查封施工現場。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鄉村違法建設後20日內,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的鄉村違法建設後,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可以查封施工現場。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鄉村違法建設後20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應當取得規劃許可而未取得規劃許可,不符合村莊規劃的,限期拆除;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經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鄉村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縣城管、規劃、國土、農村工作、公安等部門協助,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和當地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2. 關於房屋違建的問題如何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的住宅建築都必須事先獲得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對方「在自己家院子角落上建的小屋」且「高過了你家陽台的地板」這種建築是不會得到規劃部門的批準的,因此可以斷定對方是違章建築,對此你直接可以到當地城管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
違建歸屬各級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拆違辦或城建科處理,城管只負責後期拆除工作,不負責受理舉報違章建築,建議您聯系城建科或拆違辦反映。
1、違章建築認定的依據,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這一規定有力地遏制了違章建築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
3、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卻往往忽略對房屋的鑒定環節,直接以被執行人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章建築的依據,即對無證照房屋一律視為違章建築。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
4、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
(2)關於違章建築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3. 關於違章建築問題應該怎麼辦
根據城鄉規劃法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違章建築的行政處罰包括限期改正並處內罰款容、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建設並處罰款。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拆除的處罰決定後,被處罰人不起訴也不履行且已超過起訴期限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若干解釋》)第87條第1款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 對已經下達處罰通知的違章建築一般怎麼處理
對於違章建築,有兩種處理方式:
1、限期拆除違章建築;
2、是被認定違章,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筆者認為,對違章建築的認定應同時考慮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
(4)關於違章建築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一般可以被分為兩類:
一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建造的建築物;
二是違反《城鄉規劃法》等未獲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小產權房」的提法。所謂小產權房,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通過租賃、佔用等方式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之上建設的房屋。小產權房並非法律術語,它實際上屬於違章建築的具體類型,即沒有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建造的違章建築。
在城鄉建設管理的實踐中,常有無證房或證件不全的房屋被當作違章建築而無償拆除,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計其數。如何看待無證房或證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擾執法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的難題。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 對於違章建築,應該如何處置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內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容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處理違章建築問題的直接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6. 違章建築的處理程序
(一)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二)處理和處罰階段
第一步
按時間分類分流。根據各地城市規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築的時間界限。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築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為標准分類分流。
若不存在這一情形,則一般是只違反建設規劃的,則交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若存在這一情形的,則由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第三步,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然後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三)補辦手續階段
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或經過處罰後要求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築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
(四)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
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對協商不成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可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對達成協議後,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經拆遷人申請,可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五)行政裁決階段
對拆遷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協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後,應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證據發送給對方當事人,並告知其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法定期限內就安置補償作出行政裁決決定,並明確當事人搬遷的期限。
(六)強制執行階段
對於被拆遷人(即違章建築的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安置補償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強制執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並拆除其建築物等。
(6)關於違章建築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7. 違建的房子該怎麼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該法條規定了針對違規建築的幾種的不同處理方式。通過該法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並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築都一定要採取強拆。針對「違建」,政府應根據不同的違法程度及歷史原因,採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等多種處理方式,而不能一刀切,全部強拆。
(7)關於違章建築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所轄部門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實踐中,違章建築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存在形式: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6)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違章建築
8. 國家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有規定嗎
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