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沒有哪些權利
Ⅰ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哪些權利
1、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黨員經過留黨察看,若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若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3、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4、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Ⅱ 黨員留黨察看處分期間 沒有哪些權利
黨員留黨察看來時間最長不源超過兩年。留黨察看期間,黨員在黨內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是比撤銷黨內職務更重的一種處分。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後不能擔任原任的黨內的任何領導職務,其原有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因此對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Ⅲ 黨員受到留黨查看期間沒有什麼權利
您好!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期滿後確已改正錯誤的,按期恢復其黨員權利。謝謝閱讀!
Ⅳ 黨員在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哪些權利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來,在黨內沒有表決源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在留黨察看期間黨齡予以保留);堅持不改或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Ⅳ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有哪些權利
黨章規定: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Ⅵ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內中僅輕於開除黨容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兩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任的職務。
Ⅶ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期間 有哪些權利
黨章相關規定: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依然享有黨章第四條規定的其他七項權利。
Ⅷ 黨員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還有的權利
黨章相關規定: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從上述規定分析,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依然享有黨章第四條規定的其他七項權利。
Ⅸ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哪些權利
紀處分條來例 規定,留黨察看期自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Ⅹ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 不享有哪些權利
您好!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