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的處分
可以的,表現不好不但可以處分,還可以勒令退學,直至開除。
Ⅱ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為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Ⅲ 義務教育期間校方對學生的處罰
義務教育,是根據憲法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內、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容民教育。其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迫教育的制度。義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點。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小學六年,初中三年),這一規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是適當的。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Ⅳ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都分為哪幾級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版規、本規定以及學權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4)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的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Ⅳ 學生處分的種類都有什麼
1、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2、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3、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4、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1、情節及後果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3、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違規違紀的;
4、有立功表現的;
5、因檢查深刻,得到學校和受害方理解,並且學校有關部門或受害方提出減輕、免除處分建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2、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3、違紀後向組織隱瞞,故意作偽證的;
4、脅迫、賄買、誘騙和教唆他人違規違紀的;
5、屢犯或屢教不改的;
6、多人違規違紀的主謀或在多人違規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7、勾結校外人員進行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2、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3、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
4、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5、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
6、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7、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
Ⅵ 義務教育法階段的學生能開除嗎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開除學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的專。《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屬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也就是說,義務教育是強制的、適齡兒童必須接受的。如果開除學生,那就等於剝奪了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因此《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但是必須承認一個事實:的確有一些少年兒童存在問題,的確不適合繼續在現在的學校中學習,那怎麼辦?法律有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Ⅶ 九年義務教育時期嚴重違紀學生的處理方法
學生違紀處理流程復
學生制違紀處理程序:
(一)學生一般違紀事件
1、相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做出處理決定, 同一班級的違紀事件,由班主任負責查實情況後,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2、報本校審議;
3、將審議結果報學管部;
4、學管部核准情況,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後,作出處分決定;
5、開除學籍處分應經校務會研究決定。
(二)對違反教學管理規定的違紀事件,由教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調查核實,並做出處理決定;
(三)對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的違紀事件,由公寓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違紀學生所在系或學管部調查核實,並做出處理意見
(四)學院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後,應出具處分報告書,處分報告書包括違紀事實、處分依據、處分種類等內容,並有班主任、系意見,交由學生本人簽名後由學管部存檔。根據處分報告表,學管部出具處分決定書。
(五)違反治安規定的違紀事件,由保衛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學管部調查核實,並做出處理決定。
Ⅷ 九年義務教育期間應對嚴重違紀的學生除以怎麼樣懲罰
現在孩子都尖,他們都知道是義務教育階段,只要不犯法咋滴都行,學校你說你都嚇唬不住小孩,你都不如關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