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評先
Ⅰ 黨員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期限內能不能評為年度優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受警告處分的黨員任職和考核規定: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被評優秀;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不稱職;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不稱職; 第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個人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
Ⅱ 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影響評先樹優嗎
影響。
Ⅲ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期滿解除處分後能否參與評先評優嗎
首先,黨內嚴重警告不需要處分解除,只需要待影響期滿。影響期滿後不影響評先評優,但與處分期內時間有關的工作,不應該作為評先評優依據。
Ⅳ 因經濟問題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人能評先進、能再提拔任用嗎
一、不能評先評優,相關規定如下:
1、《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第二十五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2、《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其他規定再不表述。
可以提拔使用,但得等到影響期結束後,相關規定如下:
1、《公務員法》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第五十九條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Ⅳ 黨員處分期間能評優嗎
不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受警告處分的黨員任職和考核規定:
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被評優秀;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不稱職;受開除黨籍處分的:
當年:不稱職; 第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Ⅵ 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人員在評先選優時受影響
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人員當年一律不準參加評先選優
Ⅶ 誡勉談話後,是否在短期內不得提拔重用,紀檢部門是否有條例規定多長時間後才可提拔
誡勉談話後,在6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依據如下:
中共中央組織部頒布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規定:
1、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第二十條 誡勉六個月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3、第二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誡勉檔案管理制度,對領導幹部的談話誡勉記錄、誡勉書、書面檢查材料等進行留存,並將有關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7)處分評先擴展閱讀
第十七條 採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並明確其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談話誡勉應當製作談話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三)進行談話誡勉的日期、地點;
(四)進行誡勉的事由;
(五)談話具體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山東省文化廳—《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Ⅷ 組織處理主要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等7種形式。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Ⅸ 校長受處分,影響老師評先選優晉級嗎
這肯定是,我連累到的校長做主分,老師肯定也是有影響的,而且獎金也是有影響的,整個學校都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