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建築處置
Ⅰ 對於違章建築,應該如何處置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內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容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處理違章建築問題的直接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Ⅱ 違規建築怎麼處理
那肯定是得挨扒啊
Ⅲ 沒收的違法佔地建築物如何處置
、手段違法性。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取的,如果行為人通過合法的手段或途徑獲取的財產則不在違法所得的討論范圍之列。違法所得的這個根本特性將違法所得與行為人的個人財產區分開來,個人財產是行為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可以作為罰款、沒收財產等刑罰措施的對象,如無證運輸中的運輸工具就不能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的這個特徵也將其與一般意義上的物區別開來,一般意義上的物只有被違法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之後才能成為違法所得。正是由於違法所得的獲取渠道是違法的,因此即使行政相對人事實上佔有了金錢或財物,也不能獲得法律所承認的所有權,如某卷煙零售戶購進假冒商標煙草製品或走私煙草製品,這也正是對違法所得進行沒收或者退賠處理的理論基礎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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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獲取違法所得的根本原因在於行為人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違法所得首先是指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即贓款和贓物,這是違法所得最常見的形式。
3、具有證據價值。違法所得的證據價值,即指違法所得與案件之間的緊密聯系性,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及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起到證明的作用,與違法行為沒有關系的財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違法所得。
4、違法所得的性質。違法所得的性質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程序才能認定。違法所得的定性問題直接關繫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關繫到違法行為人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之間的正確界定,也關繫到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廉潔,因此,違法所得的性質必須由特定的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認定,不是任何人任何機關可以隨便認定的。這里的特定機關包括兩種情況: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依法作出追繳或退賠的裁決。無論是哪種情況,違法所得的定性都以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成立為前提,因此在有關機關對行為人的行為作出認定之前,違法所得的性質是不能確定的,這里體現出程序最基本的意義。
關於沒收建築物處置問題,《土地管理法》並沒明確規定,實踐中各地是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置。比如,筆者所在的天津市規定,沒收建築物由土地整理機構負責管理,待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後再統一確定建築物所有權。所以,在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建議由國土部門臨時代管,待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為國有後再作統一處置。在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無規定的情況下,移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無依據。
華律網小編提醒您,沒收是行政管理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用於違法活動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沒收。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於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台,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Ⅳ 國家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有規定嗎
有規定。
Ⅳ 對違法建築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違法建築的處理方抄式主要包括襲: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
2、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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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違法建築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
3、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6)違規建築處置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包括: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Ⅶ 違章建築如何處置
國家規定,違章建築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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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Ⅷ 政府對於房屋違規建築的處罰是怎樣的
違章建築處理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