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條款
A. 百度知道的提問有哪些違規條款
,1,使用模板答題。 就是用一個答案答很多題,這其實是違規,一旦被系統檢專測到會被當成刷分黨。 2,無意屬義灌水答題。 大量答案答非所問,一旦被舉報或被系統檢測到就…封號。 3,廣告答題。 答案中含有企業或品牌名稱,一經發現,會被當成廣告黨而被封禁。 4,疑似自問自答。 這個不用怎麼解釋,一般也都明白,如果自問自答或經常性答同一人的提問,系統也會檢測到。 5,大量涉及敏感內容答題。 答案長期涉及色情,政治,粗言穢語,擾亂平台等內容的話,情節嚴重的話也會
B. 違反建築合同法律處罰條款有哪些
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明確: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建築版裝飾裝修管理權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豐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並可處以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C. 違反條款不一樣,處罰條款一樣,怎麼處罰
您好!
我個人認為:
該飯店是兩個行為觸犯同一條法律,應當按照違反的規定分別處罰,後進行合並。理由:兩個行為應當造成兩種後果兩種危害,是兩個違法的行為,不能因為其違反了同一規定而作為一個行為來處罰,如果這樣與違法行為與處罰之間就不公平了。所以,應當分別裁量,後再合並。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D. 違規案例違反了 准則 條例 哪些條款
案例呢,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國與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如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礦山安全法、水上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等,每一部法律法規都上百條條款;
分析事故前,你要對這些法律法規有所了解,還分大類,是交通方面的、還是消防方面的、或者特種設備方面的、又或者幾個方面兼而有之,這時你就要每一部去對照摘錄了,如一輛運輸化學的槽罐在運輸途中發生火災,造成某種後果,此時,看裡面涉及很多信息:道路運輸、危化品、槽罐車(是否屬於壓力容器?)、火災、應急救援、化學品登記等等信息;
E. 土地出讓合同中出現違規條款怎麼辦
首先將土地出讓合同中違規條款與對方交涉,如對方拒不採取,那就上訴人民法院。
F. 乙方違反協議條款應付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乙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對賠償因違約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同時可以要求一方支付違約金。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於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准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後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製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違約金
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依不同標准,違約金可分為:(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於一般合同義務)。
關於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中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定。其特點是:(1)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條件;(2)經當事人請求;(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G. 違反了哪些法律條款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抄法,襲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只能歸屬國家或集體所有。你說土地被賣了,應該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吧?如果真賣的是使用權,就觸犯憲法了……
再有,集體所有的土地,投票沒有通過就賣了,違反了村的議事程序規則,我認為屬於無效行為,應該向有關國土管理部門檢舉認定;第三,村幹部堅持低價出賣,有暗箱操作的瀆職和貪污受賄之嫌。
H. 違反「應」字條款什麼意思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比如規定應當如何如何,而因為卻沒有那樣做。
I. 什麼是《勞動合同法》中的違法條款
是合同的違法條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