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亭處分
❶ 發生在大連煙台航線上的沉船事件
大舜號海難事件。
1999年11月24日,山東煙大輪船輪渡有限公司大舜號滾裝船,因風浪較大,在調整航向返航時船舶橫風橫浪行駛,船體大角度橫搖。
由於船載車輛系固不良,產生移位、碰撞,致使甲板起火,船機失靈,經多方施救無效,於23時38分翻沉,造成285人死亡,5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約90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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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結果最終認定,「11·24」特大海難事故是一起在惡劣的氣象和海況條件下,船長決策和指揮失誤,船舶操縱和操作不當,船載車輛超載、系固不良而導致的重大責任事故。煙大公司等有關單位的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根據調查結果,有關責任人員受到嚴肅處理。煙大汽車輪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高峰、副總經理於傳龍等4名責任人員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任山東省省長李春亭、交通部部長黃鎮東等13名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事故發生後,山東省吸取事故教訓,頒布了《山東省水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為了以「11·24」特大海難事故為鑒,決定把每年的11月24日作為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警示日」,以吸取這起海難事故刻骨銘心的教訓。
❷ 煙台11·24特大海難的事故處理
據事後調查,煙大汽車輪渡股份有限公司對滾裝船安全管理極其忽視,如滾裝船開航前要求上船車輛必須嚴格按照船舶汽車艙甲板上的固定位置進行緊固,煙大公司自己的制定的《客滾船安全管理規則》中也要求必須使用三點加固法緊固上船車輛,如遇惡劣氣候,還應加上鏈條。但是煙大公司基本上無視此項規則,從1999年1月1日至11月24日,煙大公司就海上風浪大,造成所載車輛碰撞、貨物損失而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事故高達63起。
調查認定,「11.24」特大海難事故是一起在惡劣的氣象和海況條件下,船長決策和指揮失誤,船舶操縱和操作不當,船載車輛超載、系固不良而導致的重大責任事故。煙大公司等有關單位的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9月1日專門主持會議,聽取了領導小組對這起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匯報。會議同意領導小組提出的調查處理意見,並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理:
煙大公司「大舜」輪船長曲恆明,對「11.24」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煙大公司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高峰,分管生產、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於傳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最終以重大勞動事故安全罪,判處高峰有期徒刑6年,於傳龍有期徒刑5年;
煙大公司海監室安全監督員范世會,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被開除公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最終以重大勞動事故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山東省煙台海監局監督科副科長都基軍,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最終以玩忽職守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煙大公司海監室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紹坤,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留黨察看一年、撤銷副主任職務;
煙大公司生產經營部經理王雲文,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煙大公司黨委書記兼副總經理劉寶敏,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撤銷黨委書記、解聘副總經理職務;
山東航運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兼煙大公司董事長王興業,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山東航運集團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於新建,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留黨察看一年、撤銷副總經理職務,現為山東渤海輪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該公司由煙大公司重組而來;
山東省煙台海監局監督科科長王希源,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被留黨察看一年、撤銷科長職務;
山東省煙台海監局局長、黨委書記王炳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
山東省交通廳分管安全生產和水運工作的副廳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龔學智,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經查此人後擔任山東省道路運輸協會會長。
山東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周秋田,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
山東省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長韓寓群,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山東省省長李春亭,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交通部分管全國水上交通工作的副部長洪善祥,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交通部部長黃鎮東,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