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假冒偽劣違法
① 假冒偽劣產品怎麼處罰
國家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都有所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如下規定:
1、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②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怎麼處罰
具體要根據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怎麼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呢
假冒偽劣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特大制售假冒注冊商標奶製品案:公安部組織指揮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等地公安機關開展打擊假冒注冊商標奶品集群戰役統一收網行動,摧毀制假售假犯罪團伙5個,搗毀制假售假窩點33個,抓獲許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15名,繳獲假冒「蒙牛」、「伊利」、「雪碧」等品牌奶製品、飲料等90餘萬件、包裝箱20餘萬件、商標標識50餘萬件,以及噴碼機、封塑機等制假設備12台(套),涉案金額695萬元。
雷某等人特大制售假葯案:公安部組織指揮湖北、內蒙古、黑龍江、廣東、海南、重慶、陝西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協同作戰、全線出擊,成功破獲湖北雷某等人特大制售假葯案,抓獲犯罪嫌疑人62名,搗毀生產銷售窩點20處,繳獲「藏王腎寶」、「骨胳通」、「熊膽益祝明」、「中華鹿鞭寶」等70餘種假葯3.8億粒,制假設備60餘台,涉案價值2.4億余元。
3.方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婦幼用品案:在公安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湖南、浙江、重慶等17省、市公安機關密切協作,出動300餘名警力,聯手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品牌婦幼用品犯罪集中收網行動,抓獲方某、蔣某等41名犯罪嫌疑人,搗毀制假售假窩點16處,繳獲制假設備35台(套),查獲假冒「護舒寶」、「蘇菲」、「益母草」、「七度空間」等品牌衛生巾成品1600餘萬片,半成品100餘萬件,包裝袋、包裝箱20餘萬件。
4.董某等人特大制售假冒偽劣浴霸案:公安部指揮重慶、浙江、四川3省、市公安機關協同作戰,成功破獲一起針對農村和城鎮低收入群體銷售假冒偽劣浴霸(浴室取暖照明燈具)的特大案件,搗毀生產、儲存、批發、零售犯罪窩點97處,抓獲董某等138名犯罪嫌疑人,查獲假冒偽劣「美的」、「飛利浦」、「格力」、「歐普」等品牌浴霸3505台及大批制假工具。
5.黃某等人特大制售假酒案;公安部指揮江蘇、安徽、山東、河南4省公安機關協同作戰,破獲黃某、宗某等人特大制售假酒案。行動中,四省公安機關密切協作,重拳出擊,共出動警力750人(次),打掉犯罪團伙20個,抓獲犯罪嫌疑人70名,搗毀制假、銷售、儲存窩點52處,繳獲假冒「洋河」、「種子」、「瀘州老窖」、「宋河」等品牌白酒10萬件,各類假酒包裝箱、商標標識、酒瓶、瓶蓋等包裝材料109萬件,查扣制假設備、模具30餘台(套),涉案總價值1.01億余元。。
④ 國家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有何法律法規
國家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規定有下列規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列法規:
1、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列規定:
1、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4)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擴展閱讀
要正確判明一種商品是否屬於偽劣商品,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該商品嚴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要求。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各類產品應當具備的共同條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所謂的「默示擔保條件」,無論生產、銷售何種產品,均須滿足這些基本的質量要求。
二是該商品的主要指標達不到有關的產品質量標准或明示擔保條件。實踐中各類產品紛繁復雜,認定其質量狀況還需參照具體的質量標准。這些多層次的質量標準是法律要求的具體的量化,它既包括國家強制性標准,也包括行業標准,還包括企業標准和地方標准。此外,判定產品質量還應參照產品的明示擔保條件,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通過標明採用的標准,產品標識、使用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對產品質量做出的明示承諾或保證。
三是該商品已基本失去其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應具備的使用性能,並非毫無使用價值。在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不影響工農業生產的前提下,有些偽劣商品經技術處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還應查明商品質量同危害結果之間有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故的發生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並非由於商品的質量問題,則不能讓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⑤ 打擊偽劣產品的例子有哪些
1、銷售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
2016年11月30日,市工商局經濟檢查支隊接舉報並通過摸排,在通川區金山寺社區2組(金龍大道)現場擋獲5車熱軋帶肋鋼筋,共計166.88噸。
現場對該批鋼筋共6個批次的產品進行了扣押抽樣,經檢驗均被判定為不合格。經查明,該批鋼筋系劉某某在山西運城某鋼材廠組織貨源銷往達州。根據《質量法》的規定,沒收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166.88噸,處罰款27萬元。
2、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微耕機
2月18日,開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開江縣某機械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柴油微耕機涉嫌不符合《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的相關規定。
經查明,該公司購進重慶某某牌微耕機(柴油機KA250)13台,已銷售3台,共計貨值金額36400元。根據《質量法》的規定,沒收重慶某某牌微耕機(柴油機KA250)10台,沒收違法所得2700元,處罰款10萬余元。
3、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和商業賄賂
2016年10月25日,通川區工商質監局對由魏某投資成立的通川區某通訊器材經營部檢查發現,「捷信」消費貸款產品疑不正當返利及獎勵等行為。
經查明,魏某為實現增加手機銷量開展了此消費貸款業務,與深圳捷信金融有限公司達成口頭協議,讓其「捷信」金融獨家在其經營場所開展消費金融業務,並向消費者推銷捷信貸款。
魏某以「消費貸款獎勵金」的名義索賄貸款金額的3%,排擠了其它競爭對手,共獲取「消費貸款獎勵金」44400元。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44400元,處罰款10萬余元。
4、汽車銷售公司附加不合理條件
2016年12月1日,達川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達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向按揭客戶收取「按揭手續費」、向購車客戶收取「後續款項」。
經查明,該公司未在《商品車銷售合同》中約定,擅自向按揭購車的客戶附加不合理條件,收取「按揭手續費」和「後續款項」兩種費用。根據《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萬元。
5、珠寶店低於成本價出售黃金
1月17日,宣漢縣工商質監局對宣漢縣某珠寶店檢查發現,該珠寶店以275元/克的價格購進黃金,為排擠其它競爭對手,採取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對外銷售。根據《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