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違章是指
Ⅰ 什麼叫電力行業違章行為
電力行業違章行為指的是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嚴重性違章:
1、無票作業(包括無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後不重新辦理工作票繼續作業;填寫了倒閘操作票但未帶操作票到現場等。規程規定可以不用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況除外)。
2、作業時制訂了標准化作業指導書而未按標准化作業指導書執行的。
3、電力檢查和接地不按照規定執行。在安裝地線或推地線閘門之前,或在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在非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
4、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驗電,或使用非接觸式方法進行驗電。
5、過載使用起重設備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況下強行起吊,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無監護。
(1)裝置違章是指擴展閱讀
風險評估與隱患治理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要建立重大活動電力供應和使用過程中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重大活動前,對影響電力安全保障的重點設備、場所、環節開展評估,有針對性地做好風險識別、分級、監視、控制工作,保證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電網企業發現重點用戶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告知用戶並提出整改建議。電力安全保障實施階段前無法完成整改的,重點用戶應當制定防範措施,做好應急准備。
Ⅱ 行為性違章是指在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 ( )違反各種安全生產規程規定,制度及措施的
括弧抄中應為「不遵守國家、行業以及集團公司和我局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
原文為:
作業(行為)性違章:指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以及集團公司和我局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國家、行業、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管理性違章:從事電力設計、施工、物資、生產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電公司、行業、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和反事故措施,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行為。
Ⅲ 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是指什麼
指現場操作工人違反勞動生產崗位的安全規章和制度,如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工人安全守則、安全用電規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產通知、決定等作業行為。違章作業具體包括:不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制度,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和不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擅自動用機械、電氣設備或拆改挪用設施、設備;隨意爬腳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Ⅳ 常見的裝置性違章都有哪些
常見的裝置性違章
1 配電盤、電源箱、非防雨型臨時開關箱等配電設施無可靠的防雨設施
2 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
3 在電纜溝、隧道、夾層、鋼煙道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行燈電壓超過36伏
4 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的地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於12V
5 使用220伏及以上電源作為照明電源,無可靠安全措施
6 在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外未設專人監護
7 焊把或電焊機二次線絕緣不良,有破損
8 電焊機外殼無接地保護
9 施工區域電火焊線、電源線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亂,過通道無保護措施
10 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11 電氣安裝工器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定期試驗
12 一個開關控制兩台及以上電動設備
13 流動電源盤無漏電保安器或漏電保安器失靈
14 現場使用不規范的流動電源盤、刀閘、電源板
15 流動電源盤的電源線未經固定配電箱的漏電保安器
16 機具庫出庫的電動工具、機械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
17 腳手架搭設後未經使用部門驗收合格並掛牌後就使用
18 腳手板未按標准敷設或有探頭板未綁扎牢
19 腳手板有蟲蝕,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質量不能滿足高空作業要求
20 高處危險作業的平台、走道、斜道等處未裝設防護欄桿或未設防護立網
21 高處危險作業下方未搭設牢靠的安全網等防護隔離措施
22 防護隔離層、安全網搭設不牢固、不可靠
23 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區域的空洞無牢固的標識蓋板或圍欄
24 高處作業的水平樑上未設置水平安全繩
25 垂直攀登作業未設置和正確使用垂直攀登自鎖器
26 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圍欄、夜間無警告紅燈
27 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28 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29 高處作業臨邊未設防護欄和檔腳板
30 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31 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或更換工作完畢後不回收,或不及時回收
32 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未設防塵或通風裝置
33 鍋爐房、汽機房各層氧、乙炔集中布置點無防火罩
34 氧、乙炔管道、閥門、皮管漏氣
35 易燃、易爆區域使用普通電器(應使用防爆電器)
36 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消防器材配備不齊不符合消防規程的要求,無警示標志
37 消防器材不定期檢驗
38 現場消防通道不暢通
39 安全防護用品未按要求檢驗更換
40 焊接作業使用的擋風帆布為不防火
41 起重機械制動、信號裝置、顯示裝置、保護裝置失靈或帶病作業
4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工器具、或未按規程要求定期檢驗
43 吊掛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較長時間,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栓在起重鏈上,並在重物上加保險繩
44 小型施工機械停用一周後,未回收或退庫
45 機械轉動、帶電部分無保護罩
46 施工電梯、吊籠帶病運行或超載
47 龍門吊軌道兩側堆放物品距鋼軌小於1.5米
48 建築材料不按規定卸車、存放或佔道
49 拆除的木料、腳手架、鋼模板、架桿等不及時運走的,堆放雜亂
50 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
51 辦公室、工具房、車間等地方的室內、門前或周圍雜亂
Ⅳ 電廠裡面的違章現象分為哪四類
分為抄:
1、作業性違章
2、裝置性違章
3、管理性違章
4、指揮性違章
Ⅵ 什麼是電力嚴重違章什麼是一般違章
電力一般違章行為指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而嚴重性違章涉及方面廣,以下幾種情況都為嚴重違章:
1.無票作業(包括無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後不重新辦理工作票繼續作業;填寫了倒閘操作票但未帶操作票到現場等。規程規定可以不用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況除外)。
2.作業時制訂了標准化作業指導書而未按標准化作業指導書執行的。
3.電力檢查和接地不按照規定執行。在安裝地線或推地線閘門之前,或在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在非電源側不進行電檢查。
4.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驗電,或使用非接觸式方法進行驗電。
5.過載使用起重設備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況下強行起吊,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無監護。
(6)裝置違章是指擴展閱讀:
在電力企業,95%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是由違章(行政違章、習慣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安裝違章等)引起的。因此,要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就必須遏制違法行為。
所以要求企業的所有成員都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不違反自己的規定,及時糾正他人的犯罪行為。這實際上是從源頭上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正如一些工人所說的:「安全生產不違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珍惜生命的本質要求。它是關愛自己、關愛他人的基本動力。這也是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