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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職處分決定

發布時間: 2021-02-10 10:52:05

行政處分,降職,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行政處分種類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Ⅱ 降職處分恢復期限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第五章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後,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宣布;
(五)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該工作人員的檔案。
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迴避。
第三十六條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該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三十八條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在處分期滿後一個月內作出。

Ⅲ 行政處分中的降級與降職有何區別

兩者主要的區別在於:

1、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手段,是為了合理地調配人才資源,充分發揮各類不同人才的作用,以適應不同的崗位需求;而降級是直接降低公務員的行政級別;

2、降職不是行政處分,而降級是一種紀律制裁的方式,降級帶有很重的懲罰性;

3、降職的主要原因在於不稱職或不勝任現任職務,其對今後的職務晉升、工資調整沒有很大的影響;而降級原因則是公務員違反紀律條令,其對今後的職務晉升、工資調整有很大的影響。

(3)降職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中對降級有以下描述: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 知 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降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降職

Ⅳ 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給予降職處分的依據

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給予降職處分的依據
答:這個沒有依據!
幹部選拔任用工內作中的組織處理,容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
一般通報批評已經屬於處分的一種,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會被降職,一般降職就不用通報批評了!

Ⅳ 企業給員工降職處分由哪些具體規定

企業是不可以給員工降職處分的。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內不能勝容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准,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機構、司法部門認定「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當然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是一方面,用考核的成績與正常水平相比,如果考核成績差於正常水平則會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其次,要證明對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對勞動者進行工作技能培訓,或適當調整工作崗位。
再次,經過培訓或調崗後,用人單位還需證明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內容或調整後的崗位工作內容。

Ⅵ 降職和行政處分有什麼區別

降級,是指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式。
2 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也是一種人才資源調配手段,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公務員,充分發揮公務員的作用,為機關的各個職位選擇配備適宜的人才。
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降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也不是一種懲戒手段。公務員受處分的,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公務員被降職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響,一旦其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考察後,根據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晉升職務。

Ⅶ 什麼是降級處分

行政降級處分,是指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一個種類。即在原行政級別,向下降職的一種處分。降級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24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7)降職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種類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Ⅷ 什麼是行政降級處分

人事部關於「行政降級處分」問題的復函
人核培函[1995]54號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降級"處分是指降低級別工資。若本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則不實施降級處分,可按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處理;若職務工資檔次亦為最低檔次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降級和撤職處分是不一樣的,降級處分低於撤職處分,而撤職處分是僅次於開除的處分形式。降級是指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處分,這里要區分一個誤區,級別並不等於職務,平常所說的什麼級別的公務員:如科級公務員實際上是個有誤的概念,准確的應該是擔任科級職務的公務員,公務員級別雖然對應相應的職務,但同一職務並不是對應單一級別的,例如副科二十三級、副科二十二級,降級處分從二十二降到二十三,但職務同樣是副科,如果是處於該職務的最低級別也是要相應的降一個級別的差額的。撤職處分是撤銷公務員所擔任職務的紀律處分,撤職處分撤銷的是職務,但是因為級別對應職務,因此級別也會相應降低,可以說撤職是包含了降級的。被撤職的人在處分期內是不能正常晉升工資檔次、級別的,並且處分期當年考核是不合格的,之後是不考核,自然也不能晉升,職務當然也一樣。只有處分期結束後才能繼續考核,其後的職務晉升不受原處分影響。

Ⅸ 受到降職處理的多少年內不得提拔,同時紀律處分的按什麼執行

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9)降職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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