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法國有企業
㈠ 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以做出政紀處分嗎
不可以。國有企業來不能對員工實施源紀律處分,包括兩方面含義:首先,紀律懲戒不能記入員工人事檔案,其次,懲戒不能稱為處分。
㈡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
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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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是共和國的長子,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建國初期,我們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加快實現國家的工業化,擁有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
半個世紀過去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建立,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的目標更多地轉化成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對大多數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將其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於社會救濟,從實物或賬面上來看,國有資產沒有了,但這種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那麼,這種處置應該同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具有同樣的效果。
事實上,這種處置方式正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長期目標取向。但是,在這種處置方式尚沒有完全鋪開之前,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仍將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
參考資料:
網路-國有企業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什麼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四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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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五條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十六條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第十七條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㈣ 什麼是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版判機關權、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種類依據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六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
實施機關
政務處分是由監察機關實施的。
實施程序
必須按照監察法和相關的法規來實施,才有相應的程序保障。
㈤ 政務處分法的爭議
紀委是黨的紀律組織,只能下達黨紀處分。職務處分有監委下達,各司其職
㈥ 沒有監察權的企業紀委能否用政務處分法處理違法人員嗎
像你說的,這種辦這種辦法也是比較可行的東西。因為紀委比見我一下還是要大的,還可以代表一級組織。
㈦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立法目的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抄法的立法目的全面、系統地規范了政務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
總結實際經驗,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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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其中,《政務處分法》明確: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即:
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