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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違規案件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10 00:53:05

Ⅰ 求一篇銀行合規案例及分析及學習心得

一、學習合規,提高認識
首先,我部召開了全體員的專項會議,聯社對部分員工通過省聯社的視頻會議學習專家的評論和案例分析,以及合規經營的有關知識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認真學習機會,尤其是對"合規手冊"進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為此我還認真地做了學習記錄,使得我和同事們對合規經營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其次,通過學習,糾正了我以往"重經營,輕管理"的錯誤認識。與同事們達成一種共識,即:微小的違規行為會積累成嚴重的合規風險,嚴重的合規風險會使我社經營遭受重創。而加強合規管理可以減少違規風險或因違規而補處罰的損失,還可以保護員工少犯錯誤,激勵員工奉獻價值。
二、及時整改,更新服務
"合規人人有責"、"合規從我做起"、"合規創造價值"和"合規促進發展"的理念。我作為一名會計主管,應當自覺遵守合規經營,規范操作,並對我部進行了自查、自糾,尤其是今年依據銀行結算帳戶管理有關規定和蕪湖市人民銀行結算帳戶年檢工作方案,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對所有帳戶進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目前這項工作量大而又煩瑣,因我部開立企、事業單位的帳戶,現有一百三十多戶。首先,將不合規的帳戶進行了全面清理,部分帳戶進行了銷戶處理。對通知不到的帳戶,進行久懸處理。由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規建設起步較晚,目前仍然是被動合規,而不是主動合規,所以我們更要堅持合規辦理每一筆業務,邊學習,邊整改。
通過學習,我深刻認識到要更新服務意識。沒有優質的服務就沒有銀行業務的發展。加強市場營銷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競爭能力的當務之急。我們的經營服務意識與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轉變,但缺乏更深層次的挖掘。在當前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環境下,以全面優質的服務吸引客戶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三、合規經營,初見成效
通過正確認識和整改後,這段時間我們單位的合規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績。首先,合規經營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員工在業務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錯誤,保護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自從合規要求以來,櫃面業務差錯率下降了。由於工作疏忽而易犯的毛病,在員工互相監督下,得到了明顯的改善。盡管在執行合規管理的時候遇到個別客戶不理解,但通過解釋最終都得到了客戶的認可。作為一名員工,特別是作為一名會計主管,更要有風險服務意識和風險管理技能,及時消除基礎管理工作存在的隱患,增強防範風險的能力,提升了在客戶中的信譽和社會地位。
以上三點是我對合規學習的一點點淺薄認識,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銀行合規心得體會
「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所有活動與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規章制度和行為准則相一致。合規經營是銀行穩健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防範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個員工必須履行的職責,同時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合規涉及銀行各條線、各部門,覆蓋銀行業務的每一個環節,滲透到銀行每一個員工。合規作為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越來越受到銀行業的重視。
為此,總行為增強我行員工的案件防控責任意識和合規守法意識,在全行范圍內組織開展了「七個一」合規與風險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這項活動在支行也受到了極大的重視。圍繞「重操守,將合規,促案防」這個主題,在行長的牽頭領導下,我們支行也展開了積極地學習和討論,從中我受到了很多啟發和收獲:

Ⅱ 求銀行敗訴的案例

對一起有關流動資金貸款借新還舊的銀行敗訴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產急需資金向B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1998年8月5日貸款到期。由於A公司資金周轉問題,不能按時還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銀行提出借新還舊,延長還款期限。為了降低貸款風險,B銀行同意借新還舊,並要求A公司對新貸款提供擔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擔保意向書請求C公司為其擔保,C公司同意為其提供擔保,並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人位置及擔保意向書上蓋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銀行與A公司簽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A公司向B銀行借款10萬元,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為6個月;C公司是擔保人,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由其承擔連帶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貸款人可以直接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次日,A公司將10萬元借款按事先約定償還了拖欠B銀行的舊貸款。貸款到期後,A公司未能如期償還。1999年3月15日,B銀行直接從C公司帳戶上扣收10萬元抵償。C公司認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還舊,擔保合同應當無效;同時B銀行未經其同意,擅自扣劃其帳戶存款,侵犯了儲戶所有權,請求法院判令擔保合同無效,B銀行返還被扣劃的存款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B銀行與A公司惡意竄通,利用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損害了保證人利益,C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B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帳戶款項,是侵權行為,應返還被扣劃的存款,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於「借新還舊」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糾紛。C公司起訴時有兩個訴訟請求,一是主張C公司擔保行為無效;二是B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存款構成侵權。
(一)C公司保證行為是否有效
對於保證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據《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來判斷。判斷的標准就是看簽訂保證合同時,銀行和借款人是否構成對保證人的欺騙,是否向保證人隱瞞貸款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是否以欺騙的手段使保證人提供擔保。如果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實用途是借新還舊,則銀行與借款人不構成欺騙,保證合同有效,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人簽訂合同時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實用途是借新還舊,則銀行與借款人構成欺騙,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在認定「借新還舊」的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時,一般首先看舊貸款保證人與新貸款保證人是否為同一人,或者是否舊貸款無保證人而新貸款提供了保證人。如果借新還舊中舊貸款與新貸款均有保證人,且保證人為同一人,即使在保證人出具保證時不知道銀行與借款人進行借新還舊的情況下,保證人仍然要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務人用新貸款償還了舊貸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證人對舊貸款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就只針對新貸款,故較之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款,保證人在債務人借新還舊時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要小。比如,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而不是借新還舊,如果資金不能收回,則舊債未了又出新債,保證人因而要承擔對舊貸款和新貸款兩筆貸款的保證責任。由此,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而借新還舊的,對保證人的不利影響很小,反而只須對後一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舊貸款保證人與新貸款保證人為同一人時,無論其是否知曉新借款合同用途為借新還舊,保證人均應對後一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對此,我國擔保法有明文規定。我國《擔保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借新還舊中,舊貸款沒有保證人或舊貸款與新貸款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新貸款的保證人不知道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進行借新還舊的,應按照《擔保法》第30條第1款關於欺詐的規定,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因為此種情況下的借新還舊,不僅是債權人(銀行)與債務人(借款人)串通實際變更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未徵得保證人的同意,而且保證人承擔保證的可能是不良貸款,甚至是一筆死帳。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貸款,卻讓保證人出具保證,顯然對保證人不公平,違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如果借新還舊主合同寫明是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的,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保證人知道借新還舊的事實還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仍然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般說來,保證人在全面衡量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內容的情況下,方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本案中,C公司不是舊貸款的保證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時,只出示了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且未說明借款用途是借新還舊,而作為貸款人的B銀行也未履行告知義務,即保證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因此依據上面的探討,C公司的擔保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貸款人B銀行存在不作為過錯,C公司對A公司的違約行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存款是否構成侵權
盡管銀行的扣劃存款行為是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但由於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無須承擔借款人A對債權人B銀行的連帶還款責任。因此在本案中,雖然作為保證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人位置及擔保意向書上加蓋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貸款人可以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這一條款並非是C公司與B銀行達成的協議,C公司根本不知道這一條款的內容,它僅是貸款人B銀行與借款人A公司之間在借款合同中的約定,是非法處分C公司合法權利的行為,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不能約束C公司。因此貸款人B銀行直接扣劃保證人存款帳戶內資金來償還A公司貸款本息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有關建議
(一)如實填寫貸款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
在借新還舊中,除不能虛構借款用途外,還必須向保證人明示,避免保證人以「雙方惡意串通,構成欺詐」要求免責。建議在貸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中的「貸款用途」欄直接填明「本貸款用於償還×××(合同編號)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本金」,以確保借新還舊行為的合法有效。
(二)對借新還舊的貸款用途的填寫切忌懶惰
鑒於目前立法對借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問題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決也不同,為避免司法裁判風險,防止司法實踐中判決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銀行應當規范貸款操作並注意證據保全。銀行與借款人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在舊貸款與新貸款均有保證人的情況下,無論保證人為同一人還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寫明「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讓保證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銀行與借款人進行的貸款是借新還舊。
(三)落實擔保措施
由於借新還舊的特殊性,對貸款的擔保一定要保證其效力。原貸款為擔保貸款的,要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新的擔保方式的風險不能高於原擔保方式。原貸款沒有擔保的,要補辦擔保,並保證擔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證人存款帳戶要慎重
銀行貸款業務中,為了回收貸款的安全和快捷,銀行通常從債務人的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但是銀行在直接扣收時,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據。建議銀行在採取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前,一定要與債務人達成扣收協議,並保存書面證據,如委託轉帳付款授權書或扣款協議書等。

Ⅲ 農行職工行政開除處分案例

1貪污,挪用資金,開除。2盜竊、私藏、截留客戶資金、銀行資金或權力憑證,開除。3盜竊、套取、偽造、變造、擅自印製、銷毀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開除4為客戶提供虛假對賬單、西甲余額查詢單、虛假出資證明、存款證明或其他資信證明的開除

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的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財務會計工作,防範金融風險,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根據《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對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處理的暫行規定》、《中國農業銀行稽核處罰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規章制度的范圍是有關財務會計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法規、制度和中國農業銀行制定的規章、制度、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財務會計工作責任人員,包括各級行領導(主要領導、主管領導)、財務會計工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含固定工、合同工)。
第四條對於違反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的工作責任人員,依照本辦法予以下列相應處理:
(一)批評教育,通報批評。
(二)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獎金、崗位津貼或目標責任津貼,降低工資等級,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違規所得。
(三)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四)其他處理:停職、免職、下崗待聘、解聘、限期調出、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
以上處理可以並處。
第五條對違反規定並已觸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章業務操作人員違規的處理
第六條辦理財務會計業務人員的違規行為主要有:
(一)不堅持錢賬分管,當日核對賬款,現金收付換人復核,賬表憑證換人復核的;
(二)不堅持雙人臨櫃(出納櫃員制除外)、雙人管庫、雙人守庫、雙人押運的;
(三)私自動用庫款、營業用款、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和其他款項的;
(四)不堅持當時記賬、賬折核對,當日記賬、總分核對以及內外賬和各種往來賬的定期核對,導致賬賬、賬表、賬證、賬款、賬實不符的;
(五)報表的編報弄虛作假,數據有失真實性的;
(六)財務會計檔案保管不當,造成霉變、毀損、遺失、被盜、火災等損失的;
(七)財務會計出納人員離崗離職,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八)臨時離崗,款箱、賬箱不加鎖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交接班、臨時代辦不辦交接手續的;
(九)不堅持執行印、押、證、機分管分用,相互制約的;
(十)對印、押、證、機管理不善,發生印、證、機丟失,密押泄密的;
(十一)不堅持執行重要空白憑證保管、領用、登記、銷號制度和進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十二)對借據要素不全和未經本單位有權審查人批準的貸款辦理了放貸手續的;
(十三)結算中故意壓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無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查詢查復互相推諉,差錯處理不及時,影響匯路暢通的;
(十四)結算中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的;
(十五)在票據結算業務中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對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貼現的;
(十六)利用工作之便,盜用聯行資金或挪用客戶存款的;
(十七)違反電腦處理業務管理的操作規定,擅自修改應用程序,造成數字丟失、泄密的;
(十八)截留、轉移收入,私設賬外賬和小金庫的;
(十九)不按規定計提各項收入、支出,違規列支應收款項及其他占款的;
(二十)違反固定資產購建管理規定處理有關資金、財產賬項的;
(二十一)不按規定核銷呆賬貸款,收回已核銷的呆賬貸款未按規定入賬挪作他用的;
(二十二)對違規的財務會計行為不予制止和糾正,也不向單位領導及時反映,或在制止無效時,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的;
(二十三)其他違規行為。
第七條對業務人員的違規行為,視其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影響程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發現初次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情節較重但未造成後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一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再次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兩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情節較重但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扣發三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連續三次違規,但未造成後果的,無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下崗待聘,扣發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
(二)違反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導致案件、事故,造成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違規情節嚴重,後果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違規導致發生1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或造成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嚴重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違規導致發生10萬元以上經濟大案或造成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嚴重事故,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管理人員違規的處理
第八條管理人員是指各級行財務會計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基層營業單位負責人,其違規行為主要有:
(一)對有關財會工作的規章、制度、規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時傳達貫徹,貽誤工作的;
(二)對財會工作狀況不作定期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不及時,監督檢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亂,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落實的;
(三)對財會領域內發生的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的現象不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重大問題不向上級報告或報告遲緩,貽誤時機的;
(四)參與策劃違規會計行為或對領導指使的違規行為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進行制止和反映的;
(五)對內部資金管理、監督失控,導致非生息資產不合理增加的;
(六)期末亂調科目、賬戶、報表,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
(七)對履行職責的財會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八)用人失察或對已發現有問題的人員沒有採取防範措施的;
(九)其他違規行為。
第九條對管理人員的違規行為,區別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一)未導致嚴重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扣發1~3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發生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經濟大案或嚴重事故,造成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二)發生重大、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詐騙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規定處理。
第四章各級行領導違規的處理
第十條各級行領導的違規行為主要有:
(一)對國家、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的財會方面的法規、制度、辦法不傳達、不貫徹執行的;
(二)截留或轉移業務收入、利潤,刮擠亂攤成本或擅自提高開支標准,擴大開支范圍的;
(三)不根據業務量和業務發展需要配備財會工作人員的;
(四)對已暴露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對本行發生的重大問題,查處不力,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購建的,按規定應予報批而沒有報批的,項目實施應公開招標而未招標的;
(七)帶頭違反財會制度或指令財會部門違規操作的;
(八)用人失察或對已發現的有問題人員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各級行領導在領導財會工作中,有違規責任的,區別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一)未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發生10萬~50萬元經濟大案或嚴重事故,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二)發生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詐騙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規定處理。
(三)發生特大經濟案件並造成5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在追究其有關領導責任的同時,根據情節輕重,要追究上一級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違規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違反規章制度,除按本辦法受到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外,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於違反規章制度獲得的違規性所得,全部沒收。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共同違規的,視個人在違規活動中所負責任分別處理,負主要責任的從重處理,負次要責任的從輕處理。
第十四條因違反規章制度,受到行政處分的,其職務、工資、專業技術職務按總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上述各條款,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拒不承認錯識的;
(四)毀滅證據的;
(五)阻礙、抗拒檢查或拒不糾正錯誤的;
(六)強制下屬人員違規的。
第十六條違反上述各條款,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於處理:
(一)技術性原因造成的問題;
(二)初次違規能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三)違規情節輕微,態度較好的;
(四)具體業務人員抵制無效,被迫執行並向上級報告的;
(五)積極協助查清情況並挽回損失的。
第十七條因違規被處罰的人員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或違規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行有權部門書面提出申訴,上級行有權部門應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期間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執行與監督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各級行領導負責貫徹執行。檢查發現違規違章行為,由具體組織檢查的行處或部門直接行政領導負責按照本辦法提出處理意見,屬許可權范圍內的,可直接處理,超許可權的報上級行批准。
凡違規違章行為,已構成案件的,分別交由監察、保衛部門查處。
凡違規違章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分別交由各級行監察、人事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受到經濟處罰的個人,應在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沒款項,逾期不繳的,由財會部門根據處理通知,從被處罰的個人工資中扣收。
第二十條建立違規章登記制度。由各級行財會部門負責登記保存,詳細記錄違規違章的時間、內容、後果、處理情況等,並有行政領導及違規人員的簽名蓋章。
第二十一條各級檢查機構不按本規定嚴肅處理違規行為,有意隱瞞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規處理的各項罰款由各級行按財務制度規定作非營業性收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Ⅳ 平安銀行客戶經理違規案例

感謝您對我行服務的監督,如您發現我行工作人員存在違規情況,請您實名將舉報內容和相關證明材料發送至平安銀行信訪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我行收到後會盡快調查核實。
應答時間:2020-07-0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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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急求有關銀行職員違法的案例,最好有案情,案件處理結果,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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