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處分行為
『壹』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怎麼界定區分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我國民法最為重要的對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 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於另一個人(或若幹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系。一般說來,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 一般說來,對於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准備階段。
通說認為,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相對應的概念是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某項權利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主要包括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 客體可以是權利,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也可以是物。
處分行為相對於負擔行為而言,它並不是以產生請求權的方式,為作用於某項既存的權利作準備,而是直接完成這種作用行為。「處分」即為權利的轉讓、權利的消滅,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變更權利的內容。
『貳』 【關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請問,既然處分行為是物權行為,典型的例子是所有權轉移;而負擔行為是債權行
處分行為是物權行為,典型的例子是所有權轉移;而負擔行為是債權行為,典型回例子是答合同的訂立。你說的是對的。上例應分開來理解。
比如,甲乙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基於該合同產生的是債權債務關系(甲請求乙交付房款,乙請求甲交付房屋且辦理登記,均為債權),所以該合同為負擔行為;
後來,甲交付、辦理登記房屋給乙,乙交付房款貨款給甲,基於此處的登記與交付行為產生的是物權關系(乙由登記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甲由交付而取得貨幣的所有權),所以登記、交付行為就是處分行為。
望採納。
『叄』 民法中的處分行為包括哪幾種
處分行為是我國法律上一個特別鮮明的概念,它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能夠涵蓋大部分的生活方面。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准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
《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我國民法中的處分行為是指因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引起物權變動的行為,主要包括:買賣,贈與,抵押,質押,出借等等。
(3)權處分行為擴展閱讀:
處分行為適用范圍
關於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至遲於行為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並且一個標的物只有受一個物權行為或准物權行為處分(一物一權原則)。而負擔行為不受限制。
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的,為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肆』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怎麼區分呢還有如何區分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概念都知道,所以越直白越通俗越好。
您好,簡單理來解,負擔源行為會使你產生義務。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
處分行為,是直接鑒於你的權利,使其轉讓、消滅等。
准物權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財產為客體的具有支配性、絕對性和排他性因而類似於物權的民事財產權,比如佔有。物權有四項權能佔有、使用、受益、處分。佔有是一種狀態。一般沒有處分的權利,所以是一準物權。
『伍』 物權行為什麼是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
處分行為的結果是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除債務、拋棄)等。
處分行為的特點是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的行為人,應是對物或權利有處分權的人,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原則上不發生效力。
『陸』 哪些行為屬於法律上處分 哪些行為屬於事實上處分
事實上的處分是通過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進行的處分,比如吃饅頭就是對饅頭的處分,一般因為不牽涉社會利益,也不產生法律意義。
『柒』 為什麼說《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的「處分」僅包括物權行為,而不包括債權行為。
根據物權法的總則的闡述,我們知道這個法律主要針對的物的歸屬及專相關權利,屬不涉及債權行為,所以說《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的「處分」僅包括物權行為。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捌』 民法中的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解析】:
負擔行為又可稱之債權、債務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有為單獨的行為,如捐助行為,也有契約行為,如買賣。它的特點是一旦負擔行為成立有效,債務人付有給付的義務,而債權人有基於契約或是法律的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如出賣人有交付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有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為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准物權行為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玖』 物權行為什麼是處分行為
處分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自或消滅效果的行為。
處分行為的結果是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除債務、拋棄)等。
處分行為的特點是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的行為人,應是對物或權利有處分權的人,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原則上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