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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零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2-09 21:06:48

㈠ 立案偵查和立案審查的區別有哪些

一、立案偵查和立案審查的區別有哪些?
1、一個是訴訟行為,一個查處行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2、順序不同,先立案後偵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主體,目前語境下,是特指公安機關。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
3、立案不一定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
立案偵查:適用對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違法案件、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立案偵查和立案審查明確是不同的信念,在司法審理的形勢下,可能具有一定睥相似性,但立案偵查的法律效力顯然是大於立案審查的,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審查過程中,可以使用立案偵查,而對於一般的民事,在不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則可以立案審查來進行犯罪事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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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安在辦案時,對犯罪嫌疑人未辦理延長刑事拘留手續,是屬於程序違法,但依據是什麼

拘來留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自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是否違規,要看有沒沒有法院的批准文書。

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拘留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㈢ 一個人失蹤4天了公安局不立案偵查是不是違法的

不違來法,理由如下:
①尋找失源蹤人並非公安機關的職權。公安機關既是行政機關又是司法機關,作為行政機關的職責范圍有管理消防、戶籍、交通、出入境、維護社會秩序等等,作為司法機關的職權主要是預防、偵查刑事犯罪。可見,無論是作為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尋找失蹤人都不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只有失蹤的人可能涉嫌違法犯罪或者成為被害人時,公安機關才會尋找。

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可見,只有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公安機關才會依職權立案偵查,有人失蹤並不一定和犯罪有關,公安機關不立案是正常的。
③發現有人失蹤就立案在實踐中也是不可行的。隨著時代的發展,交通工具的進步,人口的流動性太大,如果有人失蹤,公安機關就有責任尋找,將會讓公安機關應接不暇,難以完成其他任務。還可能成為公民濫用的權利,比如公民之間因民事糾紛、感情糾紛找不到對方,報警讓警方尋找,甚至一個人為了報復仇人卻找不到仇人,也可能讓警方幫其尋找,顯然是不合理的。

㈣ "零口供推理定罪"

雖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然可版以定罪處罰。沒有被告人供權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㈤ 零口供會多判刑么

零口供相對於如實供述來說,量刑更重。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是定罪處罰的必要條件,如實供述是從輕量刑的情節,換句話說,零口供相對於如實供述來說,量刑更重。

(5)偵查零違法擴展閱讀:

《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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