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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釣魚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43:03

⑴ 釣魚到底違法不違法

從法律明文規定角度,現無明文禁止,僅部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釣魚執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⑵ 釣魚是否違法

有的地方當然是不允許有人去釣魚的呀,因為分為飼養和非飼養嘛

⑶ 釣魚執法違法嗎

釣魚執法是違法行為,用釣魚方式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你現在的問題是一定要有直接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有釣魚行為才行。否則你申訴也不起作用。
如果你有證據,可通過多種渠道來解決問題。一、可以到紀委舉報;二、可以到縣區法制辦申請執法監督;三、如果對你下達了處罰通知書,你可以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最後要說明的是,如果執法人員沒給你下達處罰通知書,你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⑷ 釣魚執法算違法嗎

從法律明文規定角度,現無明文禁止,僅部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釣魚執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釣魚執法是圈套執法,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執法面臨的情形危險性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危害性相當大。
註:我國一般將釣魚執法這一用語定義在行政領域內,英美法系中這一詞也能指刑事領域的類似行為,以上回答不涉及這方面。

⑸ 什麼是釣魚執法,這樣違法嗎

釣魚執法類似於刑偵中的「下鉤子」,但是下鉤子是有嚴格限制的,一般有三個條件,一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二已經掌握了部分證據;三下套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行為論罪。而釣魚執法中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本來有違法的思想而未行動,在釣魚執法下採取了行動;二沒有想法也沒有行動,在釣魚執法的勾引下實施了行動,從兩個方面看都會因為釣魚執法激發社會矛盾。所以釣魚執法是違法的行為。

⑹ 釣魚執法是否犯法

「釣魚執法」是否違法
今天你違規了嗎?今天你被交警暗查超速了嗎?今天你在十字路口被:不按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罰款了嗎?今天你在即停即走,拍照了嗎?很多不違規被罰的,你有木有?如果有就聯合起來告他,有QQ群的建個群,日照的社會零距離可能不敢報道,希望有知道生活幫的記下電話號嗎。聯合起來共同訴訟

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概念簡介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產生原因執法經濟是釣魚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沒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泛濫成災之勢。眼前發生的問題,不算最嚴重的。僅就查處黑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2008年3月9日《東方早報》)。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一年時間里,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與同一個毒販合作,分別製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一人一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於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鉤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於崩潰的危險邊緣。

個案維權有可能局部討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動不了「釣魚執法」被權力濫用的根。要對「釣魚執法」斬草除根,必須先從源頭上宣判「執法經濟」的死刑,並且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在社會上「聘用」各種社會人員。一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非考勿進、非有編制勿進;另一方面,任何執法機關都是由納稅人供養,沒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樣「按業績提成」。

199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任何行政部門都沒有權利私自處理罰沒款,都要上交國庫」,但各地財政一般會按40%到50%的比例將罰沒款返還給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部門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還給各分支機構,此辦法被俗稱為「兩次五五分成」。這就等於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與個人聯手設套盤剝司機。面對如此強勢對手,絕大多數司機除了乖乖挨罰,哪有半點回手之力?

從這個利益鏈條中,我們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頭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給交通執法部門經費或所給經費很少,不足以維持部門生存,而是寄望於其創收;中端是執法部門,執法單位創收多少與單位和領導的績效考核掛鉤,創收得越多,單位提成和政府財政返回得就越多,領導和員工的獎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執法人員,單位又將創收任務分解給每一個執法人員,並與個人獎金、福利、考核、提職加薪等掛鉤。這樣就在地方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之間結成了一個公權力與私利錯位糾纏的利益共同體,共同體及其成員的目標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損俱損,一榮俱榮。而且現在執法部門法治意淡薄,特權思想嚴重,想咋干就咋干。由於利益的驅動,更不把法律當回事,以致以罰代法屢禁不止。

實行方式[1]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專家質疑「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據國家稅制要求,打黑車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車採取「以惡治惡」方法不可取,「打擊時要將打擊黑車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質疑,對「非法運營」法律上無明確界定。而在西方國家,為節省能源,政府還推廣拼車行為。如果幫助路人也算「非法運營」,以後有病求救誰還敢停車。應松年教授認為「鉤子拔鑰匙」行為是一種強制行為,強制行為須有法律授權。他似乎在配合執法,但若無法律授權,那與搶劫有何區別?協管人員和鉤子似乎都參與了執法,需要明確執法主體。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群眾可以取證、錄音、舉報,但拔車鑰匙等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權,不能隨意委託別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場方式,協助抓一個車給多少錢。

程序違法盡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盪著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滬上私家車車主張先生因為惻隱之心竟然引來「非法營運」的橫禍。張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動了惻隱之心搭其上路,結果,「搭客」拔了他的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還被雙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駕駛證和行駛證。對方告訴張,他們是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要他交錢才能拿回車,在各種壓力下,最後張交了1萬元才取回車。近年來執法部門「釣魚」讓普通公民成為「違法者」而進行處罰的案件層出不窮,上海甚至發生過司機殺死「鉤子」的事。

社會危害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於「引誘」當事人。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後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沖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加緊行政程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里,「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台。

⑺ 釣魚違法嗎

在禁止釣魚的區域和禁漁期釣魚都是違法的

⑻ 路邊釣魚違法嗎

已經影響交通了,就是違法行為。
這里有明顯的禁停標志,而且車輛與釣魚的人都在慢車道上,騎車的人就會上快車道。很危險。

⑼ 釣魚執法在任何法律中屬於違法行為嗎

。。。。釣魚執法不是違法行為 只不過是 在某些案件中 釣魚執法所取得的證據 不會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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